你好,检察官
为了让广大群众进一步了解检察工作,延边州人民检察院与延边广播电视台联合推出特别节目《你好,检察官》,播出时间为每月第二个星期五10:30-11:00。本月播出的第五期《你好,检察官》节目中,延边州检察院第一检察部金爱玲、许知然两位检察官带领大家共同了解刑事检察部门职责和工作。
【主持人】两位检察官,你们好!
【检察院】主持人好,听众朋友大家好!
【主持人】说起检察院,人们会联想到批捕、起诉、监督等一系列关键词,随着人们的法律意识逐渐增强,大家对于检察院工作的关注也越来越多,节目开始,能否先给我们介绍一下第一检察部的职能特点是什么?
【检察院】检察机关的检察业务分为四大检察工作和十大检察业务。第一检察部也可以称为普通与重大刑事检察部。负责普通刑事犯罪和重大刑事犯罪两个条线的检察工作。具体而言,就是主要负责危害国家安全犯罪、危害公共安全犯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犯罪、侵犯财产犯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犯罪以及危害国防利益犯罪等刑事案件的审查批准逮捕、审查起诉和刑事诉讼监督等检察工作。
【主持人】通过您的介绍能知道,咱们第一检察部可真是个事务繁忙的“大部门”。我们都知道,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刑事检察部门在承担侦查机关移送的提请批准逮捕案件和移送的提请审查起诉案件的审查批准逮捕、审查起诉等办案工作的同时,还有一项重要职能是刑事诉讼监督工作,您能否介绍一下,刑事诉讼监督工作有都有哪些?
【检察院】刑事诉讼监督工作主要分为侦查监督工作和审判监督工作。在侦查监督工作中,还可以分为刑事立案监督和侦查活动监督;在刑事立案监督工作中,又可分为立案监督和撤案监督;刑事审判监督工作中,还可以分为审判活动监督和刑事判决、裁定监督。
【主持人】听了您的介绍,我们才知道原来刑事诉讼监督工作还包括这么多内容,那能否请您给我们具体介绍一下侦查监督工作的主要内容?
【检察院】好的主持人。首先,在侦查监督工作中,分为刑事立案监督和侦查活动监督。刑事立案监督也分为立案监督和撤案监督两部分。立案监督是指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案件进行监督。具体而言,就是指公安机关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发生,需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公安机关就应当立案侦查,如果公安机关没有依法立案侦查,检察机关即可以依职权进行立案监督。主要监督方式为人民检察院通过控告、申诉或者工作中发现线索,经检察机关审查后,认为需要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理由的,应当要求公安机关书面说明不立案的理由。公安机关接到检察机关的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时,应当在七日以内连同证据材料以书面说明不立案理由,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经检察长决定,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成立的,应当将不立案的依据和理由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行政执法机关。公安机关接到检察机关通知立案书后,应当立案侦查。撤案监督是指公安机关已经立案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收到控告、申诉材料或者依职权发现公安机关已经立案侦查的案件,经审查有证据证明可能存在违法动用刑事手段插手民事、经济纠纷,或者利用立案实施报复陷害、敲诈勒索以及谋取其他非法利益等违法立案情形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书面说明立案理由。公安机关接到检察机关的要求说明立案理由通知书后,在七日以内应当向检察机关书面说明立案理由。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公安机关的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书面通知公安机关撤销案件。公安机关接到检察机关通知撤销案件书后,没有异议的,应当立即撤销案件。侦查活动监督,是指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等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监督的内容主要有:一是是否有刑讯逼供等非法收集犯罪嫌疑人供述的情形;二是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方式是否符合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三是收集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等言词证据,是否符合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四是对犯罪嫌疑人采取的强制措施是否符合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五是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勘验、检查、搜查、鉴定、技术侦查等侦查措施的过程中,是否符合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六是侦查机关在侦查过程中,是否依法保护了犯罪嫌疑人的诉讼权利;七是侦查机关在侦查过程中,是否依法保护了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值班律师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等等。侦查活动监督的方式主要是检察机关发现侦查机关在侦查活动中有违法情形时,应当根据违法情形的严重程度,采取不同的监督措施:一是检察机关发现侦查机关非法取证行为时,对该非法证据予以排除,对侦查人员的非法取证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依法向其所在机关提出纠正意见,对于非法取证行为涉嫌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检察机关可以依法立案侦查;二是检察机关发现侦查机关存在阻碍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检察机关应当向侦查机关发纠正阻碍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通知书,予以纠正;三是检察机关发现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有其他违法行为的,检察机关可以根据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具体违法情形向侦查机关发纠正违法通知书,通知侦查机关予以纠正;四是检察机关发现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违法性具有普遍性的,检察机关可以通过向侦查机关发检察建议的方式,建议侦查机关予以纠正;五是对于侦查机关的一些轻微的侦查违法行为,检察机关也可以通过口头方式向侦查机关提出纠正违法意见。以上是侦查监督的主要内容。
【主持人】刚刚详细介绍了侦查监督的主要内容,接下来能否就刑事审判监督工作的主要内容向大家做一下详细介绍?
【检察院】刑事审判监督工作,可以分为刑事审判活动监督和刑事判决、裁定的监督。刑事审判活动监督工作是指检察机关对人民法院审判刑事案件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主要监督的内容有:一是对人民法院受理的刑事案件是否违反管辖规定、是否违反法定审理和送达期限的规定、法庭组成人员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等进行监督;二是法庭在审理刑事案件时,是否符合法定程序、是否依法保障了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利等进行监督;三是审判人员是否有徇私枉法、收受索取当事人及其近亲属或者其委托的律师等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行为进行监督;四是审判人员是否有故意毁弃、篡改、隐匿、伪造、偷换证据或者其他诉讼材料以及未经法定程序调查、质证的证据定案的问题进行监督;五是对审判人员是否有其他违反诉讼法规定的行为进行监督。刑事审判活动监督的方式主要有检察机关发现审判机关存在违法情形的,应当向审判机关书面提出纠正意见。严重违反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判决的,人民检察院可以通过抗诉的方式进行监督。刑事判决、裁定的监督是指检察机关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否正确实行法律监督。主要监督的内容有:一是对一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是否正确,证据是否确实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量刑是否适当进行监督;二是对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是否有严重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情形进行监督;三是对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所认定的事实是否正确、是否可能影响定罪量刑、适用法律是否正确、量刑是否明显不当、审判人员在审理案件的时候是否有贪污、徇私枉法裁判等违法情形进行监督。刑事判决、裁定的监督方式主要有:一是提出抗诉。对于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人民检察院发现认定事实错误,重罪轻判、轻罪重判、适用刑罚明显不当、认定罪名不正确,一罪判数罪、数罪判一罪、适用缓刑、禁止令、限制减刑错误等情形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提出抗诉。对于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人民检察院发现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定罪证据不足或主要证据之间有矛盾的,认定罪名错误且明显影响到量刑的,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到公正审判的,以及审判人员在审理案件的时候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按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二是提出再审检察建议。人民检察院发现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具有法律规定的应当再审情形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再审检察建议主要是针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存在错误,但又不宜提出抗诉的,可以通过提出再审检察建议的方式进行监督。如对于原判决、裁定认定被告人姓名等身份信息有误,但是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就不宜按照抗诉的方式予以纠正,而通过提出再审检察建议的方式,提出纠正意见,法院可以通过裁定的方式对有关信息予以更正,不但可以起到纠正原判决、裁定的错误,也可以避免司法资源的浪费。
【主持人】方才,两位检察官介绍了第一检察部的主要职责和主要工作内容,能否根据司法实践,并结合案例,给大家介绍一下大家在平时工作和生活中遇到的一些典型但又不为公众所周知的犯罪类型?
【检察院】首先,给大家介绍一下关于毒品犯罪的问题。对于公众来说,传统的毒品,比如鸦片、海洛因等毒品,大家都有一定程序的认知。但是,从司法实践看,在司法机关加大对毒品犯罪打击力度的情况下,传统毒品犯罪已经得到有效的遏制。但是,一些不法分子,为了非法利益,将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和麻醉药品,进行贩卖,成为传统毒品的替代品,此类犯罪有抬头趋势。下面,我就结合一起典型案例给大家介绍一下此类犯罪的情况。比如我们办理过的一起杨某贩卖毒品、洗钱案,2019年10月至2021年9月,被告人杨某,在省内多处药房使用虚假身份信息或不使用身份信息大量购买国家规定管制的精神类处方药品“氨酚曲马多”3万余粒,期间杨某以牟利为目的,在吸毒人员李某明确告知其曾因吸毒被行政处罚,购买不到“冰毒”,只能以“氨酚曲马多”代替“冰毒”的前提下,通过微信交易方式多次高价向李某出售氨酚曲马多”共计2400余粒,并将违法所得通过提现、转账方式予以隐匿。经鉴定:杨某出售的“氨酚曲马多”含“盐酸曲马多”47余克。最终,人民法院以贩卖毒品罪判处杨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六千元。
【主持人】看来,只要是贩卖属于精神类药品的“氨酚曲马多”的行为都可以构成贩卖毒品罪?
【检察院】上述情况构成贩卖毒品罪是有条件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毒品犯罪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的规定,行为人只有向走私、贩卖、吸毒人员进行贩卖,或者行为人将国家规定管制的麻精药品并非用于医疗、科研、教学等合法目的而贩卖时,才应当以贩卖毒品罪定罪处罚。因此,本案的重点和难点问题是被告人杨某是否明知李某为吸毒人员或者明知杨某购卖麻精药品并非用于医疗的目的。所以检察机关主动履职积极开展提前介入工作,引导公安机关依法对可能体现其主观目的的证据全面依法收集、固定,同时对扣押药品进行鉴定。
【主持人】毒品对社会危害巨大,必须坚决禁止。那么,延边州检察机关是如何通过惩治毒品犯罪,保障人民群众身心健康的呢?
【检察院】针对“新型毒品”犯罪检察机关并没有就案办案,事后根据杨某在多处药房违规购买“氨酚曲马多”的行为,会同公安、药监、卫健等相关部门对辖区行业场所进行逐一检查。经检查,发现本案辖区歌厅等场所青少年吸食“氨酚曲马多”情况较多,其根源多为药店从业人员未按照处方药售卖规定违规出售造成。对此现象检察机关及时制发检察建议,建议相关部门对相关行业部门进行整治、并对从业人员进行集体培训,切实从源头控制“新型毒品”泛滥。
【主持人】近年来,公检法等有关部门始终保持对毒品犯罪的“零容忍”,对毒品犯罪发起凌厉攻势。但是,禁毒工作并不只是有关部门的事,还需要人民群众齐心协力,共同完成。最后,请检察官为听众朋友们提几点建议,加深大家对毒品的认识,了解毒品的危害,远离毒品,营造和谐美好的社会环境。
【检察院】近代以来,中国曾经饱受鸦片烟毒侵害,毒品给中华民族带来过沉重灾难和屈辱历史。毒品滥用不仅销蚀社会财富、带坏社会风气,给吸毒者本人和家庭带来严重伤害,还诱发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严重影响社会治安秩序。长期滥用毒品,还极易导致精神疾病,由此引发自伤自残、暴力伤害、毒驾肇祸等极端案事件。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指出:“从历史角度看,做好禁毒工作也包含着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政治意义”。当前,毒品的种类和滥用情况呈现出新的特点,国家经过持续多年治理,海洛因等传统毒品逐步减少,以冰毒、麻古为代表的合成毒品发展比较迅猛,新精神活性物质加速变异,“蓝精灵”“小树枝”“邮票”等毒品种类层出不穷,极具伪装性和迷惑性。所以说,毒品实际上离我们并不遥远。但是只要大家思想上充分认识毒品的严重危害性,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不要结识有不良嗜好和习惯的人,拒绝陌生人赠送的食品和饮料,不要因为好奇和刺激而尝试毒品,坚持健康阳光的生活方式,保持向善向上的良好心态,就能够做到“珍爱生命、远离毒品”。同时,禁毒工作是一项社会治理工程,禁绝毒品,既是党和政府的坚定立场,也是禁毒工作者的初心使命,还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在此,希望大家在主动拒绝毒品的基础上,大力支持禁毒工作、积极举报毒品违法犯罪、主动融入禁毒斗争,共同传好禁毒接力棒、传递正能量、弘扬主旋律,共同营造健康生活、远离毒品的良好社会氛围。
【主持人】非常感谢两位检察官,通过两位检察官的介绍,让我们大家对检察机关刑事检察部门的职责和工作有了一个全方位深入的了解。我们每月第二个星期五,都会相约直播间,一同了解检察院的工作。感谢收音机前的听众朋友收听本期的《你好,检察官》,也感谢延边州检察院第一检察部金爱玲、许知然两位检察官接受我们的专访,我们下期再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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