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罪辩护成为许多律师的畏途,担心“得罪”法官会被“穿小鞋”,其实“无罪辩护”有规律可循,当然也需要“胆大心细”。我曾提出律师接到案件应该优先考虑无罪辩护,除非发现有证据足以推翻律师的无罪判断,或者妥协更有利于当事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利益。
1、当事人是否认罪
律师接到案件第一件事应该是去看守所会见,听取当事人对是否认罪的陈述。对于那些当事人坚持认为自己无辜的案件,律师应该坚持无罪辩护原则,大量的冤假错案的线索就来自当事人一直喊冤。当然,有些案件即使当事人喊冤也需要律师通过法律咨询告诉他其实本案有罪,例如一些人认为自己约定与他人一起去抢劫,后来因故没有去,但依旧构成抢劫罪共犯。也有些案件当事人有认罪,但律师发现本案属于民事纠纷,也可以劝说当事人放弃认罪。2015年我曾办理了邱某贪污案,当事人有认罪有退赃,但我发现公诉人把审计报告与商业合同之间差额部分当成贪污明显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坚持无罪辩护,法院也只好劝说检察院撤诉。虽然半年后检察院再次起诉,当事人及其家属被说服认罪,但免于刑事处罚其实是“中国式无罪”。当然,律师丧失一次判决无罪的机会,颇为遗憾。
2、当事人是否有无罪证据
对于那些当事人坚持无罪的,律师有“积极无罪辩护”与“消极无罪辩护”两种方案。积极无罪辩护即进攻性无罪辩护,律师通过调查取证拿到足以证明当事人“清白”的证据。消极无罪辩护即防御性无罪辩护,律师通过破坏办案机关举证与结论之间的逻辑关系来争取“证据不足”。律师调查取证需要小心,言词证据需要防止“306条款”伤害,其他证据则可以直接向相关部门调取或者申请办案机关调取。2017年我曾在中山市办理了某诈骗案,当事人一直否认案发时来过广东中山,认为自己在江苏无锡。我就向办案机关申请调查当事人案发前后一两天的住宿、刷卡记录。本案在侦查阶段多次延期,一直拖到“真凶落网”终于被无罪释放。办案机关也说幸亏律师坚持无罪辩护,不然本案可能已经判决了,纠正就程序繁琐。同样是2017年的案件,我在河源调查取证过程中,竟然遭遇公安机关对我“取证”——幸亏我养成了只在办案机关与证人见面的习惯,也是惊险非常。我在桥上看风景(调查取证),看风景的人(警察)在楼上看我(调查我),这次“惊吓”后我更谨慎小心办案,“敬神如神在”。
3、办案机关取证是否规范
律师不能“积极无罪辩护”,则需要“消极无罪辩护”,破坏办案机关证据与结论之间的逻辑关系。办案机关取证是否规范,是消极无罪辩护的首要突破点。取证主体是否适格、取证程序是否合法、取证技术是否合规,都会成为律师的关注焦点。尤其是那些无法补正的关键证据,取证不规范会直接导致证据不足。2016年我曾办理了张某网络诈骗2435.5万元案件,一位网警朋友提醒我注意办案机关固定电子证据的程序与取证机关的主体资质。借助这位“专家朋友”的帮助,在深圳中院开庭时我提出非法证据排除,轻松否定掉2435.5万元“电子证据”——即使当事人认罪也不能减轻公诉人举证责任。律师能够堂堂正正在证据上赢得法庭尊重,这才是技术辩护的要领。律师与办案机关都不在案发现场,都没有“上帝之眼”,只能通过当事人通过证据去“还原现场”,这就需要避免先入为主,并严格遵守取证规则。
4、证据与结论之间是否存在逻辑吻合
如果说民事案件对证据要求较低,只需要“高度盖然”,那么刑事证据则需要满足“排除合理怀疑”,需要证据与结论之间存在逻辑吻合。律师的口才很重要,但比口才更重要的是文采,比文采还要重要的则是眼光——律师需要“以最大的善意来揣测当事人的行为动机”,这才能避免办案机关“正义感爆棚”直接把“疑似案件”办成“冤假错案”。宋代尚且有“十五贯错言成巧祸”的“错斩崔宁”,现代佘祥林案、赵作海案、聂树斌案、呼格吉勒图案,不都是“巧合”变成了“巧祸”?这就需要律师不仅“细心如发”查明取证程序存在哪些“漏洞”,而且要“脑洞大开”对各种所谓“证据确凿”提出“合情合理”的“巧合”怀疑。我曾办理洪某运输毒品2.9公斤案,办案机关认为洪某看到警察逃跑,说明他“明知”同伴包里有毒品——我提出洪某刚刚吸毒,他见到警察逃跑是因为他担心被拘留或强制戒毒。后来法院虽然是以没有共同犯意等理由做出无罪改判,但“不明知”也是其中一个改判环节。曾经有大量“不知情”的老人好心帮人送包裹结果因为抄近路“绕过”检查站被办案机关理解为“明知”,这真是比崔宁还要冤。
5、是否缺乏关键的直接证据
我国司法实践中严格意义上讲只有《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2008年)》规定仅凭口供可以定罪,其他案件在关键直接证据缺乏的情况下很难定有罪。这也就意味着对于那些关键直接证据缺乏的案件,如果当事人坚持无罪供述或者“零口供”,也就存在较大的无罪辩护空间。我曾办理某叶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2.65万公斤死猪肉案件,办案机关竟然忘了称重并制作称重笔录,而且案件移交法院时把这些死猪肉销毁了。开庭时我坚持无罪辩护,认为没有直接证据证明犯罪数量,被告人认罪不能成为他有罪的依据。本案因为是“三打两建”,最后妥协判处1年有期徒刑,但这也“逼着”办案机关办事更加规范。我曾与公安机关交流时半开玩笑半认真说,律师的无罪辩护直接推动着公安机关调查取证的技术进步,你们今天执法规范化取得巨大成绩,军功章里也有我们律师的一半。
昨天在看守所排队会见时遇到某老庭长,老庭长跟我聊天说喜欢开余律师的庭,也不喜欢开余律师的庭。喜欢的是可以听到余律师许多奇思妙想,深化对法律规定的理解;不喜欢的是余律师太能讲,写判决书是个大问题。我回应说还是很感谢法院的照顾,愿意听取律师的辩护意见,至少我办理的案件基本没有判得太重的。上次与王思鲁律师交流律师如何赢得法官尊重、法官对律师最高的尊重是什么。我认为律师通过尽职办案赢得法官尊重,法官对律师最高的尊重有两种,一种是把你的辩护意见引入判决书作为判决依据,另一种是把你推荐给他的亲戚朋友。现场等待会见的广州吴炳波律师立即表示赞同,他就是去某外地办案,开完庭结果就有主审法官的朋友过来委托他办理案件。我说如果办案人员都愿意因为你的业务能力把你推荐给他的亲友,这已经说明他对你的专业技术高度认可。
自己真的有事,没有法官会找“勾兑律师”,他还是要找“技术律师”。“南毒王”惠君琦说他有大量案件都是“体制内”的朋友推荐的,他愿意接这些案件就是“帮忙”,我说这样的律师才能“活得潇洒自在”,“体制内”朋友不缺“人脉”他们缺的是业务能力让他们放心的律师。子贡与诸侯分庭抗礼,靠的是他的经济实力。律师能够与办案机关分庭抗礼,靠的是业务能力。
余安平,湖北省英山县人。2001年毕业于华中师范大学,后长期任教于湖北黄冈中学。2008年辞去公职加盟广东卓凡律师事务所,2009年开始在广东卓凡律师事务所执业,2013年参与发起成立广东卓凡律师事务所刑事部,2014年参与创建广东卓凡(仲恺)律师事务所,同年获广东省青年律师演讲活动总评审一等奖。2015年获惠州市律师技能大赛法律援助类第一名,2016年担任广东省律师学院讲师团刑事讲师、惠州市律师协会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副秘书长,2017年担任广东省律师协会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惠州市律师协会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惠州市“七五”普法讲师团讲师,2018年被惠州市委政法委聘为惠州市重大决策社会风险评估咨询专家库专家,还被聘为睿信毒品犯罪辩护研究院专家委员。2019年被惠州市律师协会评为“(委员会)优秀主任”,2020年被聘为华南师范大学律师学院导师,并加入惠州市作家协会。2021年获评惠州仲恺高新区“最美村(社区)法律顾问”。
余安平律师积累了大量不批捕、不起诉、撤回起诉、免于刑事处罚、无罪辩护成功案例,提倡从犯罪构成要件入手组织技术辩护,认为无罪辩护的应该注重“庭前拦截”。办案之余,余律师参与编写了《惠民一家的法律生活》(海南出版社)、《软法之治的乡土实践》(中国出版集团)、《经济犯罪有效辩护实务经验谈》(知识产权出版社)等著作,单独出版了《三十而律》(光明日报出版社)、《烟雨三国》(四川文艺出版社)等著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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