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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门]专业发布晋城阳城县有经验的刑事诉讼律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老爷子 刑法小常识 时间:2023-06-03 15:31:37

2018年6月21日,山西刑满释放人员程幼泽“高调出狱”案再有新进展。界面新闻记者从其代理律师处获悉,此前,因晋城警方查封并变卖了程幼泽的两座煤矿,程幼泽申请国家赔偿,晋城市公安局、山西省公安厅相继作出不予受理决定。程幼泽将向山西省高院赔偿委员会申请赔偿。

目前,距离申请国家赔偿的时限还有十天,程幼泽的代理律师朱孝顶称,山西阳泉第一监狱的工作人员拒绝安排律师会见程幼泽,理由是涉黑案件。朱孝顶告诉界面新闻,依据司法部律师监狱会见新规,“已向北京市律协反映情况”。北京市律协一名工作人员称,已向全国律协和山西省律协进行了汇报和联系,请求他们给予协助处理。

界面新闻此前报道,2016年5月23日,山西男子程幼泽从山西晋城监狱刑满释放时,上百名身着黑色T恤的人员列队迎接、献花、喊口号,并燃放鞭炮、礼花炮等。随后,相关“高调出狱”视频被上传至网络,引发关注。同年5月26日,晋城市公安局专案组以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依法将程幼泽刑拘。

2017年7月13日,山西省阳城县法院对程幼泽等人被控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案一审公开宣判,程幼泽因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法院将其犯故意伤害罪、非法买卖爆炸物罪、非法拘禁罪没有执行完毕的刑罚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6年。2018年4月13日,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二审宣判的前一天,程幼泽申请国家赔偿,赔偿义务机关为晋城市公安局。界面新闻记者获得的《国家赔偿申请书》称,2009年晋城市公安局“8·7查赌打黑专案组”查封并变卖他经营的两座六证俱全煤矿至少23万吨原煤(程幼泽依据生产记录自称为38万吨),但查封、变卖所得超过亿元的款项既未上缴国库也未向其返还,超过亿元的款项迄今去向不明。

这23万吨原煤本应由泽州县煤炭局没收。2009年12月22日,泽州县煤炭局做出行政处罚,没收智搏煤业18余万吨原煤,并处违法所得两倍罚款1.296亿元;没收泊村煤矿违法所得原煤5.2792万吨,并处罚款2111.68万元。但在随后的行政诉讼中,2012年9月5日,山西高院撤销了泽州县煤炭局的行政处罚,理由是晋城市公安局对智搏煤业和泊村煤矿做出的“非法生产”的结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泽州县煤炭局的处罚决定程序违法。

由此,程幼泽认为,晋城市公安局变卖原煤所得款项应当向其返还并赔偿损失。

程幼泽的依据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八条第(一)项之规定,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其中包括,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的。

鉴于晋城市公安局变卖的万吨原煤,价格低于市场价值,程幼泽认为,应付相应赔偿金以及同期存款利息计息,申请总额超2.28亿元。

2018年4月25日,晋城市公安局下达《国家赔偿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晋城市公安局认为,扣押、变卖煤矿的行为是依据1996年《刑事诉讼法》和1998年《公安矩管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程幼泽的赔偿请求事项不属于国家赔偿范围,他不具备对两座煤矿申请国家赔偿的主体资格。

2018年5月24日,因不服该通知书,程幼泽向山西省公安厅申请复议。6月1日,山西省公安厅作出《刑事赔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山西省公安厅认为,根据山西省高院2012年作出的行政判决,山西智搏煤矿由程幼泽等人实施犯罪行为所控制。故程幼泽对其控制属于非法取得,不具备对该煤矿申请国家赔偿的主体资格。原泊村煤矿因停产关闭,其煤矿的所有人及法定代表人均不是程幼泽,故程幼泽不具备对该煤矿申请国家赔偿的主体资格。

程幼泽的代理律师朱孝顶告诉界面新闻记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程幼泽应当在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复议机关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即在7月1日前。

朱孝顶称,5月24日,在国家赔偿复议阶段,他赶往阳泉第一监狱要求会见程幼泽,侦查科民警拒绝会见,理由是“他是涉黑案件”。

6月20日,朱孝顶向司法部、北京市司法局、北京市律协、北京西城律协反映情况。北京市律协一名工作人员称,已向全国律协和山西省律协进行了汇报和联系,请求他们给予协助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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