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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我们科普一下东阳本地刑事上诉律师事务所律师,我国正在加快法治建设的步伐,但法治理念仍然比较淡薄。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月月 刑法小常识 时间:2023-06-03 14:10:32

【编者按】

法治站上新的历史坐标。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法治”一词前后被提及23次并有了新部署:“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

中国法治历经转折,既实现了从“旧法统”向“新法制”的革新,也实现了从“法制”向“法治”的演进。

在探寻中国法治建设道路上,法学学者挺身而出,力主依法治国、依宪治国、依法行政等治国方略,呼吁人权保障、司法公正、权力制衡等法治理念,投身回答“何以法治”、“法学何为”等时代之问,进而诠释法的时代精神。

“人生难百岁,法治千秋业。”这是一位法学长者的自我心境。新时代之下,如何全面推进国家各方面工作法治化?这一问题势必成为未来中国法治建设的现实考验。

值此新征程,澎湃新闻敬邀多位中国资深法学家分享法治经历、学术思想,记录他们的法学思考和作为,以此集成“论法的精神”专题,期冀为一个法学时代留下注解。

本期嘉宾为著名法学家、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储槐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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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学术上,储槐植一直主张“严而不厉”的刑事司法理念,并认为此系刑法现代化的核心问题。 拍摄、剪辑:澎湃新闻记者 权义 剪辑 实习生 谢榕(04:14)

两百多年前,“刑法学之父”贝卡里亚在其著作《论犯罪与刑罚》中破天荒地论述了无罪推定、罪刑法定、罪刑相称以及刑罚及时性、必然性等原则。如今,这些原则都已基本成为各国刑法的主流思想。

从某种意义上说,刑法本身就是人命关天的大事。引人关注的是,贝卡里亚还在前述著作里提出了限制死刑甚至废除死刑的主张。

作为中国的刑法学者,储槐植始终致力求索刑事法治的现代化。在他看来,“死刑有没有用?”“死刑好不好?”等有关死刑正当性的纯理论争议没有意义。

在刑法学界,他被誉为“老而弥新”的学者——“老”是指年龄,“新”是指思想。储槐植于1951年考入原北京政法学院研习法律,1955年毕业分配到北京大学任教。

1958年,因受反右运动牵连而下放工厂,而后又发配至中学当起了教师。1978年,这位历经反右与“文革”冲击,当年法律系“最年轻的教师”再回北大时,已年近半百。

此后十年间,储槐植一直“默默无闻”,直至学术力作《美国刑法》横空出世。紧接着,“大器晚成”的他不时有惊人之作发表,并以全新的学术形象矗立在刑法学界。

在学术上,储槐植一直主张“严而不厉”的刑事司法理念,并认为此系刑法现代化的核心问题,“刑法在处理问题时要符合社会规律,不能超限度打击,这样反而会增加问题。”

特别是在死刑议题上,他坚称“早晚是要取消的,但现在还不是时候”。十年前,其还曾断言“中国在30年以内,贪污受贿罪不可能取消死刑”。此后数年,有学者意图向他进一步讨教,得到的回答是:“我这个观点不可反驳,只能被证明,在实践中证明我错了就是错了。”

储槐植坚信,死刑问题会逐渐减少,直至取消。

如今,这位中国刑法领军人物即将步入鲐背之年(90岁)。从1992年至今,他一直住在北大承泽园的家属院里,这是一所朴素无华的老房子,客厅紧凑,陈设简陋,只有书房明净透亮,除了一张书桌和椅子,周围全是书籍资料,这里曾是他一个人的“刑法世界”。

过去很长一段时间,储槐植经常静坐桌前思考和写作,提出的诸多刑法学创见至今仍熠熠生辉。随着年岁渐长,现在的他只是偶尔翻看一些法学杂志和报刊,不再执笔,也不再思考学术问题。

他说,自己以前写文章从不打草稿,而且都很短,“如果一件事能够用五句话说完,就不要说六句话,时间宝贵,有些啰里啰嗦的话,事实上不解决问题。”

储槐植生于1933年12月25日,即将迈入鲐背之年。他所创立的“刑事一体化”等刑法思想至今熠熠生辉。 本文图均为 澎湃新闻记者 权义 图

偶然之中的必然

1933年,储槐植生于江苏武进,启蒙于新式小学堂,后升入享誉苏南的江苏常州中学。

在中学时代,政治老师讲的马克思主义、哲学原理等课程让他产生了兴趣,并影响深刻。在各科成绩中,最突出的是高三第二学期的时事政治,高达91分。

在报考大学志愿时,储槐植选择了北京大学政治系,曾经想要成为一名外交官。但报考前夕,正赶上中国实行院系调整。为了培养新中国第一批法律人才,清华大学、北京大学、燕京大学等法律系及政治系等相关学科合并组成了北京政法学院(现中国政法大学)。

“高考放榜的时候,北大没有了政治系,也没了法律系,我便进入了北京政法学院学习。”储槐植感慨,当时“政法”两字在其心里并不是十分清晰的概念,“走上法律这条路,是一种偶然之中的必然。”

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实行向苏联学习的“一边倒”政策,高等教育领域也如此。在全国解放前夕,中共中央发布了《关于废除国民党<六法全书>和确定解放区司法原则的指示》。

《指示》指出,“在无产阶级领导的工农联盟为主体的人民民主专政政权下,国民党的六法全书应该废除。人民的司法工作,不能再以国民党的六法全书为依据”。

当时,北京政法学院教学用的教材,处于“旧的不能用,新的又很少”的困境。储槐植回忆,有关法学的参考书少得可怜,仅有少量的几种,例如《苏维埃刑法》(汉译本),“几乎找不到什么可以借阅的法学文献,开设的课程门类也少,印象较深的只有党史、国家与法的理论、刑法、民法,婚姻法、汉语、俄语和体育。”

“苏维埃刑法课由苏联专家讲授,这个专家也是当时学院的一位外教。”储槐植说,这位苏联专家是他看到的第一个外国人,出于好奇,上课特别认真,不知不觉地对刑法学产生了兴趣。

大学时代的储槐植,每天用一两个小时专攻俄语单词,课余时间阅读了大量苏联小说、观看苏联电影,俄语水平提高极快,可以通读俄文原版资料。

1955年,储槐植从北京政法学院毕业。当时北大也已恢复了法律系,他随即被分配到北大法律系刑法教研室当助教,从此开启了与刑法的缘分。

储槐植在北大承泽园居住,从1992年至今已整整30年。疫情之下,他很少出门,只是偶尔在家属院里散步。

20年没有触碰法律

当年,北京政法学院首届一百多名毕业生中,仅有两人被分配到北大执教,储槐植时值20岁出头。

20世纪50年代中期,正值“百家争鸣”“百花齐放”,政治气氛较为宽松的时候。刚刚大学毕业的储槐植,年轻而又热情,给学生上辅导课,组织课堂讨论,忙得不亦乐乎。

正当他想在学术路上奋进之时,1957年,北大校园随即陷入反右运动中。当时的储槐植在和同事们聊天时,说了 “要解放思想,不要条条框框”等话。

基于此,他被人提升到政治的高度进行批判。其间,有同事劝他赶紧主动写份检讨书。

当晚,储槐植写了5000多字的检讨,“我从来没有一晚上写过5000字,那一晚反右检讨居然写了这么多字。”

不过,写检讨并没能挽回局面。北大法律系最终“深挖”出3名右派,“可能是念及我年龄最小,把我划成了‘中右’。”

1958年冬,储槐植在寒风里走出北大校门,被“下放”到北京玻璃厂接受思想改造。从北大教师到玻璃工学徒,储槐植的心态并没有太大的波动:“无所谓,让我干什么,我就干好什么”。

离校时,他只拿上随身行李,曾视若珍宝且“不合时宜”的法律书籍和资料都没有带走。此后,不再触碰法律。

1960年初,储槐植被转到北京化工学校,当起了中学教师,直至“文革”结束。当时的“法律”对他来说,成了“回不到的过去”和“走不到的未来”。

很长时间里,储槐植只埋头专注于英语教学。1978年,他又辗转到北京158中学当教师,随即被校领导看中,有意将其从教研组长提拔为副校长。

与此同时,意料之外的好消息接踵而来:北京大学法律系邀其回去继续执教。此外,北京政法学院也辗转问询其是否愿意回母校。

“我从北大出去的,还是回北大吧!”储槐植斟酌再三,自主了命运之舵。经著名刑法学家杨春洗等先生的斡旋,最终办妥所有手续,重回阔别已久的北大校园。

离开北大20年,储槐植最大感触是,法律专业彻底荒废了。他直言,从反右到“文革”结束,整整20年,这是一个没有法治的时代,当然也是一个不需要法学的时代,“相信我个人的经历在同时代人中有相当的代表性。”

斯是陋室,惟吾德馨。储槐植的书房密密麻麻摆满了书籍资料,这里曾是他一个人的“刑法世界”。

50多岁迎来“学术青春期”

重返北大成为储槐植人生的分水岭。与刑法的缘分,也在其年近半百时失而复得。

储槐植回忆,由于当时我国还没颁布刑法,在课堂上,主要宣传中央、有关部委、省(区、市)颁布的有关刑事政策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解释。改革开放后,法制建设随之提上议事日程,1979年,刑法成为最早颁布的七部法律之一,而后,对于刑法学更为细化的研究也开始了。

刚回北大时,恰逢共青团中央组织起草《青少年保护条例》,储槐植被选派参与起草工作,怀着重归法律工作的激情,前后忙碌了一年,接连参与调研讨论、搜集资料,最终完成任务。此后,他在犯罪学、监狱学、刑法学等学术领域也进行了一系列创造性工作。

1981年,北京大学与美国芝加哥大学开始建立交流活动,储槐植被选定为出国交流人选。

前往美国时,北大总共有十几位教师同行,法律系仅他一人。在芝加哥大学法学院的研修持续了1年零1周,储槐植异常忙碌:去图书馆查阅文献资料,进课堂听课,听美国学生辩论,旁听法庭审理案件。

有一次,他与芝加哥大学法学院的一位美国教授聊天时得知,若想透彻了解美国法律制度中的刑法体系和诉讼结构,最好去美国监狱考察。储槐植坦言自己没钱,那位美国教授慨然相助,帮他申请到一笔专项考察基金。

在放暑假的一个多月里,储槐植先后考察了美国十几所监狱,包括关押轻刑犯、重刑犯、女犯、青少年犯、病犯等不同类型的监狱,还在3所监狱与犯人一起用餐、了解情况,获得了详实的第一手资料。

“这次研修对我意义很大,使我增长了知识,开阔了眼界,启迪了思维。”储槐植说。

在学习、考察的基础上,1987年11月,储槐植所著的第一版《美国刑法》面世。这是他的第一本专著,也是我国第一本专门讲述某一外国刑法的专著,填补了我国研究西方刑法的一项空白。

1996年该书又出了第二版,成为长销不衰的学术精品。21世纪以来,随着刑法学的新发展,一些新的问题也因此进入储槐植的研究视野。2005年2月,他又增补了一些内容,使得著作更为充实并具有新意,出了第三版。

在刑法研究路上,储槐植矢志不悔、上下求索,终于迎来了属于自己的“学术青春期”。

2008年5月,该书荣获“改革开放30年北京大学人文社会科学研究百项精品成果”奖。

“一般来说,这种介绍性著作往往思想性不足,而以知识性取胜,因而学术含量并不会太高。”在知名刑法学者、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陈兴良看来,《美国刑法》是一个例外,“对于英美刑法学,我国以往一直缺乏深入了解。此书使我们得以掌握美国刑法的基本内容,又对我国的刑法学研究大有助益,是写给中国人看的。”

陈兴良认为,储槐植是用英美法系方式思考刑法问题的一个学者,这也正是他的学术独特性,“他不仅在老一辈学者中,即便算在新一代学者中,也属于一位敢于‘标新立异’的学者,有许多学术话语都是他提出并产生了强大的学术影响的。”

不过,储槐植一直觉得自己是一个智力一般的人,但他相信勤能补拙,且需戒骄戒躁,“做学问要能吃苦,甘于吃苦,要有好心态,甘于坐冷板凳不为人知,能把别人认为不愉快的事坚持下去。”

对于“戒骄”,储槐植也有自己的见解,认为最好的办法是“多想超越自我,而少想超越他人”。

他直言,自己第一篇论文发表于22岁时,到50岁才发表第二篇论文,“昨天的我,标尺明确,而‘他人’则是一个变数不定的情状。要超越自我,则会产生上进的动力,并可清楚察觉前进的印迹从而心情舒畅。总想超越他人,只能搅乱心绪,自寻烦恼。”

2003年5月,年届七十的储槐植办理了退休手续。之后,他被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聘任为特聘顾问、教授、博士生导师。后来,他又被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聘任为顾问。

他说,自己一生中,最值得称道的一件事就是选择了教师职业。

谈起刑法学,储槐植身心依然很激扬。他反复强调,刑法是用来打击犯罪,但不能超度打击,“该重就要重,该轻就得轻。”

70岁前写东西没打过草稿

在学术上,储槐植曾笑称:“自己70岁之前写东西没有打过草稿。”

早在1956年,储槐植凭借较高的俄语水平,学习并引用了苏联的文献资料,在《学习》杂志上发表了《我国刑事诉讼中的辩护制度》一文,介绍了苏联的刑事诉讼,论述了刑事辩护制度的必要性和正当性。

这一年,他22岁。当年的《学习》杂志学术地位极高,撰稿者多为名家,同期还载有郭沫若的一篇文章,这让年轻的储槐植深感自豪。“我写文章、写书写完就送去发表、出版。而且,我写的文章一般都不长。”他说,尽管自己的文章字数很少,但所论述的问题可能已在脑子里思考了很长时间。

做学问要讲究质量,质量就涉及价值。“如果写的东西大家都写了,就没有什么价值了。”储槐植觉得,只要文章里有些精彩的东西能够让人们记住,就是有价值的。

记得有一次,某著名杂志邀请他写一些与刑法目的有关的文章,虽然只写了300字但被放在了第一版。

在外界看来,刑法问题极其复杂。但储槐植却认为,刑法问题虽涉及面比较宽,但从主要精神来看,并不是那么复杂,“世界万物是各种各样的,世界现象也是复杂多变的,这些事物在脑子里反映出来,我们就应该抓住精华的东西,把想法写下来。”

他直言,写文章,做研究,“小题大做”易受点赞。相反,“大题简做”多半会受质疑,但质问会引发讨论,扩大思想交流,也是好事。

从一定意义上来说,储槐植是一个比较自信的人。但他也认为,自信不能是凭空的,要对自己有一个客观的估量。这种客观的估量一方面要靠自我认知;另一方面,也要多看别人的东西,发现自己与别人的距离,勉励上进。

在刑法学界,储槐植还首创了“刑事一体化”理论。1989年,他在北大法学院主办的《中外法学》创刊号发表了《建立刑事一体化思想》论文,第一次明确提出了“刑事一体化”的构想。

这篇论文全文8000字,用储槐植的话来说:“文字写出前,文章在我脑子里转悠了不少于两年。”同年,他出版了《刑事一体化论要》著作,成为我国刑事一体化思想的奠基人。

何为“刑事一体化”?它的要义就是“贯通学科联系”,或者叫做“淡化学科界限,关注现实问题”。

这种刑事法学的研究方法,也得到了广大刑法研究者的青睐。储槐植觉得,我国刑法学研究应当突破单向、片面、孤立和静态的思维模式,确立“在刑法之中”研究刑法,“在刑法之外”研究刑法和“在刑法之上”研究刑法的多方位、立体思维。

具体而言,在刑法之中研究刑法,是刑法研究的基础,也是刑法研究的起点和归宿。在刑法之外研究刑法,则要研究刑法的外部关系和内部关系对刑法的存在样态和运作方式的影响。在刑法之上研究刑法,就是要对刑法现象进行哲理思考和总体社会价值判断,揭示种种刑法规律,提高刑事政策制定和刑事立法的科学预见度。

此后,储槐植又发表了论文《再说刑事一体化》。1997年1月,他的第一部自选文集《刑事一体化与关系刑法论》出版。2004年4月,论文集《刑事一体化》出版。该文集共分三篇,上篇为犯罪学,中篇为刑法学,下篇为监狱学,共收入论文54篇,全面体现了“刑事一体化”的研究成果。

如今,“刑事一体化”已成为刑事法学界的一个核心词汇。这一提法也为刑法学开辟了新的研究领域。

当然,在学术研究过程中,还会涉及方法论问题。储槐植举例说,“刑事一体化”是一种思想,也是一种方法,它主张任何事物的发展可能有自己的动力,但不可能离开客观环境,刑法也是被社会治理的各个方面推动发展的。

“做学问如果在方法论上有新的东西,那就比观点的创新更有用。”储槐植说,学术研究方法是非常重要的,同时还要重视独立思考,不要有条条“框框”,“在这方面,北大的学风就很好,不会有不应该有的约束,这是难能可贵的。”

储槐植说,学术研究要重视独立思考。近年来,随着年岁渐长,他已经不再思考学术问题,只是偶尔翻看一些法学杂志和报刊。

要给民企和公民一定的自由度

作为刑法学者,储槐植一直心系司法实践纠偏,其中包括备受关注的“吴英案”。

吴英案是指浙江“东阳富姐”吴英集资诈骗的案件。2007年2月7日,吴英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刑事拘留。

2009年12月,浙江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集资诈骗罪,一审判处吴英死刑,并处没收吴英个人全部财产。吴英不服判决上诉。在各方关注下,此案从死刑改判为死缓,后又改判为无期徒刑。

在该案死刑核准之前,中国刑法学研究会曾于2012年2月18日专门召开了一场研讨会。储槐植在会上提出三点意见:一是,法院的法官如果有大局观念,就应当意识到吴英案发生的社会背景,这个背景就是有问题的金融体制。二是,二审不采纳律师意见,论述笼统,缺乏具体细致的针锋相对的博弈图景。三是,希望最高法院全面考虑刑法总则第四十八条关于死刑适用的规定,作出不核准死刑立即执行,发回二审法院重新审理。

同年4月,最高法院依法裁定不核准吴英死刑,将案件发回浙江高院重审。“我的建议和最高法院最后的裁定是相同的。 ”储槐植说,此案发生后不少学者都喊出了要“刀下留人”,最高法院也一直在强调少杀慎杀。

吴英案涉及的罪名为“非法集资罪”,准确地说叫“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它和集资诈骗罪在1979年的刑法中是没有的,因为在计划经济体制下,不可能出现企业向公众集资的事。”储槐植表示,改革开放之后,才出现了非法集资的现象,后来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增加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随着经济发展,集资诈骗行为开始越来越多,1997年刑法修订专门增加了一节,就是“金融诈骗罪”,并规定了七条具体罪名,其中三条可判死刑,分别是集资诈骗罪、票据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但在此后修订中,取消了后两者的死刑,单单保留了集资诈骗罪。

储槐植观察指出,随着管理技术的改进,后两种犯罪数量和危害程度都大大降低,而集资诈骗犯罪还有发展的势头,一些大案要案动辄几亿几十亿,有的涉及受害人数百上千,出于现实的考虑,还是保留了死刑。

2011年5月,最高法院在发布的年度工作报告中明确:要确保死刑只适用于极少数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储槐植说,刑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是,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最高法院又加了“极少数”三个字。这说明最高法院对“少杀慎杀”政策有了更进一步的理解。

死刑未予核准具有里程碑意义。储槐植在点评“吴英案”时认为,当时中国正处于一个重要的社会转型期,在这种情况下,要给民营企业和公民一定的自由度,“30年前不可能发生吴英案,将来完全的市场经济体制下也不可能发生。”

“吴英案之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应该逐步淡化,司法部门应该在处理范围、惩治力度等方面更加灵活。”储槐植因此建言,要从立法层面上推动逐步取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但也要慎重。

储槐植说,自己以前写文章从不打草稿,而且大多都很短,“能用五句话解决的,不要说六句话”。

死刑早晚要取消,但现在还不是时候

一直以来,死刑存废的争论在世界范围内展开并持续。特别是有关经济性非暴力的犯罪问题,中国法学界一直吁请取消死刑,认为保留死刑缺乏正当性。

但实务部门却有不同的看法。储槐植介绍,在2010年讨论起草刑法修正案怎么削减死刑时,公安部门的意见是一个都不用砍,检察机关提出砍几个,法院系统提出可以砍二十来个。

2011年2月,刑法修正案八最终砍掉了13个属于经济性非暴力犯罪的死刑规定。这是1979年刑法颁布以来第一次削减死刑罪名,由68个减至55个。

再后来,刑法修正案九对集资诈骗罪等9个罪的刑罚规定作出调整:取消死刑。罪名分别是:走私武器、弹药罪,走私核材料罪,走私假币罪,伪造货币罪,集资诈骗罪,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罪,战时造谣惑众罪。

至此,最终刑法能够判处死刑的罪名剩下46个。储槐植坦言,最初制定刑法时,适用死刑的罪名并不多。但此后,我国陆续制定了20余个单行的法律条款,每一条款的制定都因特定时代要严惩某些具体犯罪行为,比如严惩贪污犯罪的决定,严惩经济犯罪、走私、卖淫嫖娼的决定等。

“这些决定的出发点都是针对当时比较猖獗的违法犯罪活动,因此出台具体条款警醒公众。但在国际社会倡导尽可能废除死刑的背景下,现在再保留这么多适用死刑的罪名明显不合适。”储槐植强调说,我国当前的死刑政策是“保留死刑,严格控制和慎重适用死刑”,这一政策在前述刑法修正案中也得到了充分体现。

不过,全部取消经济性非暴力犯罪的死刑还有赖于现实社会状况与高层的决心。储槐植认为,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已经基本具备了取消经济性非暴力犯罪死刑的条件。当然,不包括贪污受贿,“因为贪污受贿的犯罪主体都是公职人员,侵犯的主要是公权力行使的公正性和廉洁性,而不是经济性,短期内是不可能取消死刑的。 ”

对于这一观察,前几年在北京的一个会议上,有学者问储槐植:2011年您在《法制日报》(现《法治日报》)一次采访中说,中国在30年以内,贪污受贿罪不可能取消死刑,请问您目前作何评价?

“我这个观点不可反驳,只能被证明,在实践中证明我错了就是错了。”储槐植坚持认为,从社会发展来看,死刑问题早晚是要取消的,但目前还不是时候,“要根据实际情况来处理,怎么样更符合社会发展规律,不能简单化处理。”

提笔留言时,储槐植想了很久。他反复比划着落笔的位置,最终写下:与中国刑法发展同行。

去重刑化是刑法现代化的基础性问题

除了死刑存废争议,有关“死刑有没有用?”“死刑好不好?”等纯理论的死刑正当性讨论也一直不断。

“这没有意义。”前些年,储槐植曾直言,社会物质文明与精神文明发展程度决定民众对死刑存废的态度,随着我国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程度提高,再有若干年,46个死刑罪名再减三分之二,将成事实。

1980年代初,我国犯罪率激增。1983年,我国首次提出“严打”概念,“第一年严打后,犯罪率一下子降了。但是没有多会儿,犯罪率又上去了。然后再打、再降,大概三个来回。”储槐植心想:这就是刑法的危机啊,“刑法本来是惩治犯罪的,结果当时却在一定程度上让犯罪绑架了刑法。”

他因此认为,我国刑法在运行中存在一定的问题。1989年,储槐植在《北京大学学报》第6期发表了论文《严而不厉:为刑法修改设计政策思想》,系统地阐述了“严而不厉”的观点,并对我国刑法的修改提出积极建议。

“严是指刑事法网严密,刑事责任严格;厉主要指刑罚苛厉,刑罚过重。”在储槐植看来,刑法从“严与厉”的关系看,不外乎有四种模式:一是不严不厉,二是厉而不严,三是又严又厉,四是严而不厉。其中,“严而不厉”模式成为当代国际社会刑法规范模式发展的主流。

过去,我国的刑法理念是“厉而不严”。由于各种原因,从1949年至1979年的30年间,我国刑法处于萌芽或是空白期。

改革开放后,为了与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相配套,我国着手建立社会主义法治体系,颁布了中国第一部刑法。此后,刑法被放在了重要的地位,次第颁布了若干刑法典、单行刑法、刑法解释和修正案。

“1997年刑法出台之前,法律上的死刑罪名散见于刑法典和诸多单行刑法中,给人以零敲碎打的印象,不成气候。”储槐植说,1997年刑法将它们集中起来,统一收纳在一个法律中,从而产生类似“滚雪球”效应,形成视觉上的固化重刑结构。

刑法典规定的刑种(罪名)及其数量在总体上决定该刑法结构的轻重程度。储槐植认为,刑法是用来打击犯罪,但要根据社会实际情况来,不能超过限度打击,不然反而会增加问题,“惩治犯罪是一方面,保障人权也是一方面。该重就要重,该轻就得轻。”

比如,早在1989年,他就提出了废除纯财产经济犯罪即投机倒把罪和盗窃罪死刑的观点。以盗窃罪为例,在1990年代初,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甚至盗窃公私财物个人所得数额达到3万元以上的就可以判处死刑。直到1997年刑法修订才将盗窃罪的死刑限制在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这两种情形。

“学术的超前是十分重要的,这也是衡量一个学者的学术贡献的重要标准。”陈兴良认为,“严而不厉”是储槐植对我国刑法和刑事政策的最大贡献,也是最有价值的理论观点之一,“如果学术落后于社会,落后于法律发展,这样的学术对社会、对法治又有何用?”

储槐植也一直认为,刑事法学的理论研究,应当在尊重客观犯罪规律和刑法规律的基础上,运用科学的刑法理论探索解决现实犯罪问题、完善刑事立法和刑事政策,最佳地实现刑法机能的方略和途径。

基于这一认识,他大力提倡刑事政策研究,关注刑法改革。此后,刑法现代化成为刑事司法改革的新任务。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指出,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是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前述决定第九部分“推进法治中国建设”包含5个方面,其中涉及实体刑法的有一句话:“逐步减少适用死刑罪名”。

“去重刑化的首要环节就是削减死刑罪名。”储槐植分析说,上述决定并未表述为“逐步减少适用死刑”,因为它仅表明死刑适用的数量,加上“罪名”二字,明确指向罪刑结构。“逐步减少适用死刑罪名”显然隐含“去重刑化”信息。

不止于此,去重刑化也是刑法现代化的基础性问题。储槐植表示,我国刑法现代化本质是刑法结构现代化:由“厉而不严”(刑罚苛厉但刑事法网不严密)逐步改变为“严而不厉”(刑事法网严密但刑罚不苛厉)。

在他看来,“严而不厉”的刑法结构是刑法现代化的核心问题,“不厉”的意思是减轻刑罚苛厉程度,但对恐怖犯罪、危害国家安全等特别严重的犯罪还是要严厉打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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