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常识

当前位置: 首页 > 刑法小常识

[热门]专业发布交通肇事刑事判决后单独民事诉讼,交通肇事罪司法解释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瘦二嫂 刑法小常识 时间:2023-06-03 10:00:50

一、据以研究的案例

   2014年11月某日,伊犁某学院职工福某醉酒驾驶新F**号小型普通客车,自伊宁市十户街由北向南以64km/小时的速度超速行驶至017号电杆前路段时,将行人李某某、王某碰撞,造成李某某当场死亡、王某受伤、车辆受损的重大交通事故。因福某涉嫌交通肇事罪,受援人李某(死者李某某之父)与张某(死者李某某之母)、刘某(死者李某某之妻)、李小某(死者李某某之子)四人于2015年1月向伊宁市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同年4月,伊宁市人民法院作出(2015)伊刑初字第**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决:(1)被告人福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被告人福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张某、刘某、李小某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误工费、住宿费等共计**元,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伊犁某学院对被告人福某的赔偿承担连带责任……附带民事原告李某不服该等判决的民事赔偿部分,认为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应纳入附带民事赔偿范围,但一审法院未予支持,故上诉至新疆高院伊犁州分院。

   附带民事原告李某系河南籍老年人,本案二审由伊宁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1+1中国法律志愿者行动律师承办。

   二、主要问题

   本案主要争议焦点是:交通肇事罪中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范围。

   三、研析

   1.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范围的一般规定

   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在法办[2011]159号工作答复中倾向性意见是: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依法只应赔偿直接物质损失,即按照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造成的实际损害赔偿,一般不包括死亡赔偿金和残疾赔偿金,但经过调解,被告人有赔偿能力且愿意赔偿更大数额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调解不成,被告人确实不具备赔偿能力,而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坚持在物质损失赔偿之外要求赔偿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对于却有困难的被害人,给予必要的国家救助。其主要理由之一是:根据刑事诉讼法第77条“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和刑法第36条第1款“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经济损失”的规定,这里的“物质损失”和“经济损失”仅指物质财产损失,不包括精神损失。同时,刑事犯罪造成财产损失与单纯民事侵权行为造成损失在应当赔偿、能够赔偿以及法理上存在明显不同。依据法律规定,对附带民事案件与单纯民事案件不应适用同样赔偿标准。

   这一倾向性意见进一步体现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2]21号,以下简称刑诉法解释)第155条规定上:该条第1款明确了附带民事诉讼仅包括物质损失,规定“对附带民事诉讼作出判决,应当根据犯罪行为造成的物质损失,结合案件具体情况,确定被告人应当赔偿的数额”;第2款以列举的方式进一步明确了附带民事诉讼赔偿的范围,规定“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付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被害人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等费用;造成被害人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等费用”;第4款再次明确了附带民事诉讼中调解、和解优先的原则,规定“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就民事赔偿问题达成调解、和解协议的,赔偿范围、数额不受第2款、第3款规定的限制。”

   2.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范围一般规定的例外情形

   刑诉法解释第155条第3款规定,“驾驶机动车致人伤亡或者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的规定确定赔偿责任。”该款规定系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范围一般规定的例外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道交解释》)第14条第1款规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规定的“人身伤亡”,是指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侵害被侵权人的生命权、健康权等人身权益所造成的损害,包括侵权责任法第16条和第22条规定的各项损害。《侵权责任法》第16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第22条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据此,交通肇事案附带民事赔偿范围与民事侵权诉讼的赔偿范围是一致的。本案中,人民法院对附带民事原告李某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费用的合法请求应予支持。

   实际上,关于交通肇事刑事案件附带民事赔偿范围是否包括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于2014年2月24日对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交通肇事刑事案件附带民事赔偿范围的请示》就已作出明确答复,答复如下:“根据刑事诉讼法第99条、第101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55条的规定,交通肇事刑事案件的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未能就民事赔偿问题达成调解、和解协议的,无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是否投保机动车第三者强制责任保险,均可将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纳入判决赔偿的范围。”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