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常识

当前位置: 首页 > 刑法小常识

推荐秘闻知识:湖北襄阳南漳县刑事诉讼律师推荐,不服法院判决向检察院申请监督格式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冰冰 刑法小常识 时间:2023-06-03 09:00:42

为积极落实司法为民“八件实事”,认真落实“群众信访件件有回复”的工作要求,6月9日,襄阳市院、南漳县院对一起刑事申诉案进行公开听证。经过两个小时的山路车程,终于到达了南漳县薛坪镇八里川村。


闫某等三人刑事申诉案件公开听证会由襄阳市检察院第八检察部主任胡丹主持,承办检察官祝红芬出示了卷宗中的证据,并对相关问题进行了解释说明,邀请了两名人民监督员、两名人大代表、一名政协委员参与公开听证并对案件进行评议形成评议意见。



案情简介


2005年6月27日,申诉人闫某经村委会协调在受害人代管的责任山上砍伐树木,双方发生纠纷,后申诉人闫某三人致受害人张某及其妻子轻伤,南漳县人民法院判处闫某三人故意伤害罪,有期徒刑二年到管制一年不等。申诉人不服判决,向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被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后申诉人又向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申诉,均被驳回。申诉人闫某找到襄阳市人民检察院提出刑事申诉,要求检察机关依法监督。


受理该案后,承办检察官祝红芬对案件进行了全面审查,查阅卷宗,复核有关证据。按照最高检《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案件公开审查程序规定》和《人民检察院办案活动接受人民监督员监督的规定》,经征得申诉人同意,襄阳市人民检察院组织召开了公开听证会,听取申诉人的申诉理由和意见,做好释法说理工作。


公开听证会上,申诉人闫某详细向听证员陈述了其申诉理由,承办检察官祝红芬介绍了案情、证据、程序情况,五名听证员充分听取申诉人和承办检察官意见,并就相关问题提问。


针对申诉人提出的异议,检察官用通俗易懂的话语,打比方、举例子,为闫某三人详细解答。


市院检察官胡丹现场释法说理

市院检察官祝红芬(右)现场释法说理


申诉人:这是村委会同意我在种烤烟,同意我在山上砍树的。他不让我砍,是他有错在先……


检察官:尽管村委会集体研究同意你在张某代管的责任山、责任田上种烟叶、砍杂树,张某阻止你砍树,对案件的发生有责任,但是你也应当用合法手段维护自己的权益,而不是将对方打伤。


人民监督员、律师杜菊香也对申诉人关于司法鉴定疑问予以专业解答。


经评议,五名听证员形成一致意见,认为申诉人的申诉理由不成立。原一、二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及处罚并无不当。


人民监督员

水镜律师事务所律师

杜菊香

今天的公开听证让我看到了检察官的专业严谨和对群众的耐心,站在申诉人的角度,将法理、情理与申诉人一一道清。同时,也希望申诉人能够面向未来,积极开始一段新的生活。


人民监督员

南漳县税务局副局长

邓玉辉

检察机关办案,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参加听证并发表意见,可以倒逼司法规范,这是看得见、摸得着的司法公开和公正。这种公开听证的形式也是举行公开听证的目的和深远意义所在。


人大代表

薛坪镇镇委副书记

肖敬民

检察机关对这次的听证活动非常重视,不仅仅是在对申诉人进行释法说理,也为我们走群众路线、做好群众工作做了一次良好的示范,要走近群众心里,面对面倾听他们的声音。


公开听证是一种摆事实、讲道理、释法律的办案形式,能够充分保障申诉人的知情权和参与权,有助于进一步深化检务公开,增强处理各类控告申诉案件的公开性和透明度,提高司法公信力。公开听证常态化将成为检察机关办理相关案件工作中不可或缺的一环,切实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听证会结束后,承办检察官祝红芬表示,将充分参考公开听证评议意见,对案件进行认真研究,及时做出处理决定,给予申诉人答复。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