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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普了一下苍南县办理盗窃刑事案律师多少钱,关于疫情期间案件办理指导意见 的通知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楚总 刑法小常识 时间:2023-06-03 08:34: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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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在防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期间刑事案件办理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以及浙江省检察院关于抗疫期间刑事办案五条提示等相关规定精神,切实做到案件办理既严格依法,又严格落实隔离、防控的要求,确保防疫办案两不误,2月6日,苍南县人民检察院制定出台《疫情防控期间刑事案件办案指引》(以下简称《指引》),该《指引》共十条。

《指引》要求,要严厉打击妨害疫情防控相关违法犯罪活动。密切关注、提前介入破坏疫情防控的违法犯罪案件;依法严厉打击故意传播新型冠状病毒、编造、故意传播虚假疫情、谣言、涉疫虚假广告等违法犯罪行为;依法严厉打击哄抬防疫用品和民生商品价格,囤积居奇、趁火打劫等违法犯罪行为;依法严厉打击各类制假售假特别是制售伪劣药品、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等违法犯罪行为;依法严厉打击抗拒疫情防控、阻碍国家工作人员履行疫情防控措施、恶意破坏医院秩序、暴力伤医、非法行医等违法犯罪行为;依法严厉打击聚众赌博、利用防疫名义诈骗公私财物等违法犯罪行为;依法严厉打击挪用防疫特定款物、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防疫失职渎职违法犯罪行为;依法严厉打击防疫期间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等违法犯罪行为。对与疫情防控相关、可能产生重大社会影响的热点敏感案件,应指定专人开展提前介入,必要时成立工作专班,引导侦查机关全面收集、固定证据。对与疫情防控相关、可能产生重大社会影响等热点敏感案件,按照规定将案件层报市院、省院,确保办案质效。

《指引》要求,要依法严格合理适用逮捕等强制措施。防疫期间办理审查逮捕、审查起诉案件,应当认真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综合考虑犯罪嫌疑人是否具有社会危险性、犯罪危害性大小、犯罪情节是否恶劣等因素,同时减轻监管压力,坚持可捕可不捕的依法不捕,可诉可不诉的依法不诉。但对于危害疫情防控、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犯罪行为,依法从严从快批捕、起诉。

《指引》要求,要在办案中尽量减少与刑事诉讼参与人直接接触。在疫情防控期间应以案卷书面审查为主要方式,对于应当讯问的,尽可能利用远程视频系统进行讯问;因办案需要必须在疫情防控期间当面讯问的,严格做好相关防护措施。不起诉决定宣布可以采用远程视频方式进行,但必须严格做好身份核对工作,同时进行同步录音录像并刻录光盘存档。未成年刑事检察依法及时调整帮教内容,取消一切公益劳动、定点报到等外出类帮教内容,可以选择电话回访、微信发送防疫防控等法律常识、视频连线等帮教形式。对“醉驾”等案件暂停适用刑拘直诉规定,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执行。

《指引》要求,要严格把握相关案件的办案期限。根据刑事诉讼法关于期间计算的规定,期间的最后一日为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满日期,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在押期间,应当至期满之日为止,不得因节假日而延长。对于非羁押的犯罪嫌疑人,审查逮捕期限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满日。对于已经刑事拘留的犯罪嫌疑人,拘留期限届满未能作出逮捕决定的,应当变更或解除强制措施。审查起诉阶段,犯罪嫌疑人被羁押的,退查和延长应当以符合法律规定且客观必要为原则。

《指引》要求,要严格把握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和案件比。防疫期间,要确保疫情防控工作和刑事检察办案工作同步抓好。刑事办案需统筹做好精准量刑、少捕慎诉、检调对接、诉源治理等工作,全面依法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要建立健全办案质量管控机制,减少退查、延期数量,努力降低案件比。

《指引》要求,要推广应用浙江检察移动检务平台,全面落实数字卷宗“单轨制”。办案要及时下载和运用“浙江检察APP”,向律师宣传推广浙江检察移动检务平台,线上办理律师约见、变更强制措施、提交证据材料等检律对接业务。各部门的案件移送、流转采用统一业务应用系统传输电子卷宗,与其他办案机关之间移送案件材料,运用政法一体化办案系统进行交接案件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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