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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解]爆料知识:刑事案件取保出来后还用请律师吗,刑事案找关系有用吗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阿虎 刑法小常识 时间:2023-06-03 06:56:21



“关系”,在我国是一个既神秘又强大的存在,不少人相信其是强大作用的存在,也因此上当受骗。

当今社会,不少人一旦被刑拘了,其家属第一件事就是想着赶紧找“关系”疏通,有的是到了确实不行了才想起要请律师介入。

经过三年政法系统的教育整顿活动,加上有中央的三项规定(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简称“三项规定”),一般情况下,即使是司法机关内部的工作人员,或者是行政机关的领导干部,都不会去过问、插手司法机关正在办理的案件。但在一些地方,一些人看来,没有“关系”就是办不了事。

笔者曾经电话接受某当事人家属的咨询,电话里该当事人家属要求律师明确回答在某地公安机关是否有“关系”,直接要求“捞人”,并询问要多少钱可以“搞定”。笔者反问对方,“你是要请律师,还是要找关系?”律师如果有“关系”,能“捞人”,那也是违规办案,相关的“关系”违反中央三项规定插手、过问、敢于司法机关独立办案的,也早晚得受到处分。当然,在相关案件事实允许的情况下,作为辩护人,依法提出取保候审也未曾不可,为什么非要走通过“关系”暗箱操作的途径呢?


几年前,笔者办理一广西男子在广东某地涉嫌赌博案,当事人首次受邀来到某地,闲暇之余与几个朋友打麻将,也有小额赌注,因打麻将产生噪音,被邻居举报赌博。当地警方将他们四人全部刑拘,后来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笔者介入后,经阅卷、会见,认为嫌疑人不构成犯罪,遂向检察机关提出当事人不构成犯罪的律师意见,并提出取保候审申请。委托笔者的是当事人的父亲,谁知当事人的妹妹私下通过“关系”找到承办本案的公安派出所,据称还被中间人骗走了肆万元。当事人妹妹的意图是让办案人员出面说情,同时有律师的辩护,可以起到“双保险”的作用。


后来,检察机关将案件还是起诉到人民法院。在开庭的前一天晚上,当事人父母大老远从广西赶过来,却被某“公安人员”一再要求告知律师的辩护方案。笔者万万没有想到当事人妹妹会这样做;笔者作为辩护人,必然会跟委托人沟通辩护方案。当事人的父亲也向“公安人员”和盘托出。

其实,情况已经很清楚了---当事人一旦被人民法院判决无罪,承办本案的侦查人员和派出所负责刑侦的副所长恐怕脸上也挂不住了。

所以,开庭前一天晚上,某“公安人员”逼迫委托人解除对律师的委托,并亲口答应让他们的儿子“春节前就可以回家”。

案件的证据、事实及很可能会是什么结果,笔者已经详尽、全面地向委托人作了分析。然而,委托人要求笔者给予一个绝对肯定的答复---是不是绝对无罪?作为律师,笔者是不能作出承诺或者保证的。

就这样,当事人父亲为了一个“确定”的保证,含泪解除了对笔者的委托。

笔者问当事人父亲,您这样做,将来您儿子留下了犯罪记录,他要是知道了真相,您将如何面对您儿子?


2014 年 10 月 23 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此后出台了三项规定,以及一系列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党中央决心要让广大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只要没有实施违法犯罪行为,就没有必要去找“关系”;只要实施了违法犯罪行为,找了“关系”也是白找。不少人到现在还是不相信法律,还是迷信“关系”。当然,不排除有些案件中,“关系”还在发挥作用。

笔者曾经办理的一宗某被告人一审因被控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二审辩护。当事人家属二审曾经聘请了某律师,但该律师没有认真阅卷、认真分析,却要求当事人家属拿贰佰万元给他疏通“关系”,成了就成,不成了就分文不要,全部退还。笔者问当事人家属,“是不是法官因为收了贰佰万元就敢改判了?”如果这样,你能确保行贿者、受贿者都不出事?这是内地某市建国以来最大的制贩毒案件,公安部督办的大案要案,非专业律师怎么能靠钱蒙混过去?笔者后来接下了此案,也靠专业辩护让本案改判了,保住了当事人一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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