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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普一下青岛市平度市刑事案辩护律师团队,女子喝酒喝多了的视频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南风 刑法小常识 时间:2023-06-02 10:13:44

封面新闻见习记者 杨澜 刘可欣

“失去了唯一的儿子,案发后,贾晓杰的爸爸也跳楼自杀了,这个案子一下牵扯出了两条人命。直到现在,对方连一个道歉电话都没打来过。”8月6日下午,死者贾晓杰的近亲属诉讼代理人国丰华律师告诉封面新闻记者。

2020年8月16日晚上,贾晓杰与蒋凡在山东省平度市人民医院门口殴打彭超的过程中,贾晓杰因为身中十余刀抢救无效死亡,蒋凡胸部重伤二级。时隔一年,此案仍处于一审审理阶段。彭超的行为究竟是故意伤害还是正当防卫,是双方争执的焦点。彭超的代理律师认为:“被告人的行为不符合故意伤害罪的犯罪构成,属于特殊正当防卫。”

平度市人民医院正门口

同事间邀约喝酒

喝酒视频被传至工作群引发争执

记者从彭超妈妈、相关资料等渠道了解到,事发之前,彭超、贾晓杰都在山东省平度市人民医院影像科工作。2020年8月16日,贾晓杰在平度市红阿郎烧烤店组了酒局,邀约了彭超以及外单位的蒋凡等5人一起吃饭喝酒。在吃饭过程中,贾晓杰不断要求彭超敬酒,并将彭超“对瓶吹”的视频发到了“影像科通知与交流群”工作群中。

某评分app上搜到红阿郎烧烤

二人的同事赵某在群中看到视频后,通过微信告知了彭超。此前一直喝酒没顾上看微信的彭超获悉后,当即质问贾晓杰,说“领导看到不好”,但视频已经不能撤回,他要求贾晓杰删掉视频。随后两人争执了两句,贾对彭说:“你先走吧。”彭超便开着电动车离开了。

回家路上,彭超和贾晓杰在微信中又吵了起来。贾在微信上说要“办”彭、找人揍他。彭超随后放狠话,听闻的贾晓杰让彭超回平度市人民医院见面,并和蒋凡一同前往。

据彭超母亲、柳孔圣律师、国丰华律师以及其他可靠信源,彭超在去往医院的途中,曾与贾晓杰有一次通话,并发送微信消息。同时,彭超多次拨打110报警电话、城关派出所报警电话、12345政务服务热线,称有人打架闹事。彭超去自己停在医院附近的轿车中,取出一把水果刀后,又骑电瓶车赶往约见地。

三人见面时,蒋凡来到彭超面前,拿出藏在身后的锥形桶,猛击彭头部,后猛推其头部,数次撞击到墙上。这个过程被贾晓杰用手机录制下来,发到了工作群中。起初,彭超并未还手。一段时间后,彭出了水果刀,刺向蒋凡。而后贾晓杰冲上去,猛踹彭超,也被刺伤倒地。

三人打斗地

110出警人员拨打120后,急救人员到达现场,先后对蒋、贾进行了抢救。蒋凡胸部二级重伤,腹部二级轻伤;身中十余刀的贾晓杰在17日早上,因急性大失血死亡。

被告母亲:儿子是正当防卫,并非故意杀人

2020年12月25日,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检察院以涉嫌故意伤害罪起诉彭超,至今仍处于一审审理阶段。8月6日,封面新闻记者联系到了彭超的母亲、当事人同事和各自的辩护律师,了解这起事件的始末。

据两人的女同事小李说,贾晓杰平时经常骚扰单位女同事,说一些“那方面的玩笑”,事发前曾在微信上表示对自己的好感。事发当天,自己在医院值班,贾约自己晚上出去吃饭,自己却并不想去,就询问了一起值班的带教老师彭超。彭说,不想去就不去,“一个小曼(山东方言,指年轻女孩子)也不安全”。没过多久,贾晓杰就打电话给彭超,约他晚上吃饭。彭超表示都是同事,不去不好,便答应了邀约。考虑到要喝酒,不能开车,小李便让彭超骑着自己的电动车前往。

周先生同样是二人在影像科的同事,据他称,贾晓杰平时比较“嚣张跋扈”,“不太像个正常人,不太和他交往”,但是彭超“这孩子挺好的”,“对我毕恭毕敬的”。说到这件事情,周先生感叹说:“是对方(贾)把他(彭)害了,也是他自己把自己害了。”

彭超的母亲在提到自己的儿子时,不断地强调“他是个好孩子”,“他很勤快,工作很认真”。在她看来,是贾晓杰欺人太甚,自己的儿子是正当防卫,并非故意杀人。

死者近亲属代理律师:“性格不好、骚扰女同事”系杜撰

8月6日,贾晓杰的近亲属代理律师国丰华告诉记者,直至现在,彭超的家人“一分钱都没有出,连个电话都没有来过”。在事发之后,贾晓杰的父亲跳楼身亡。国丰华认为,“唯一的儿子没了,他父亲动不动就想这件事。目前案子到现在都没有开庭,他在心理上、感情上接受不了。这个案子一下子‘弄了’两条人命,还有一个是重伤。”

国丰华说,贾晓杰的妻子刘女士在案发后非常悲伤,“他才39岁,很年轻”。对于贾晓杰“性格不好、骚扰女同事”等评价,国丰华称“都是杜撰的”。他还告诉记者,这个案子现在还没有开庭,是因为彭超向法院提供了立功线索,一直在补充侦查、核实过程中。

当日下午,记者打通了贾晓杰妻子刘女士的电话,说明来意后,刘表示“不知道”后挂断了电话。

部分关键证据缺失

是否构成正当防卫尚待确定

8月6日,彭超的辩护律师柳孔圣通过电话告诉记者,经过阅卷、会见当事人等,初步认为“被告人彭超犯故意伤害罪的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告人的行为不符合故意伤害罪的犯罪构成,而是属于特殊正当防卫”,拟作无罪辩护。

柳律师认为,贾、蒋在重度醉酒状态下持锥形桶殴打彭超,并按住其头部往墙上猛烈撞击的行为属于“行凶”,通过蒋凡的陈述,“我知道贾晓杰的意思就是让我跟他一起咋呼咋呼姓彭的”,二人主观上因此具有了对彭超实施故意伤害的概括故意。同时,贾拍摄的视频和微信聊天记录证实,先后有“要是知道他的车牌我早撞他了”“我弄不死你我死”等言辞,在醉酒状态下其“行凶”的犯意明显。

医院内北门附近

此外,彭超在主观方面无故意伤害的故意,客观方面也没有实施故意伤害行为。他在到达人民医院北门前先后多次拨打110等电话,并多次欺骗贾晓杰其在医院下坡处的行为,显示出他是在极度担心自己与贾见面后有可能受到严重伤害,而没有任何伤害对方的故意。而在与贾、蒋碰面后,也无任何主动攻击对方的行为,是在被打掉眼镜并遭受到猛烈的攻击,生命健康受到严重威胁后,才被动地掏出水果刀进行防卫。

医院内六号楼北侧坡

柳孔圣还说道,影响本案定罪量刑的多份关键证据,包括部分工作群视频、部分执法记录仪视频、现场监控视频(带录音)、贾晓杰手机等,均没有随案移送,导致案件事实严重存疑。

据记者了解,我国《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了“正当防卫”的性质: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同时,《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构成正当防卫需满足的条件为:侵害现实存在;侵害正在进行;具有防卫意识;针对侵害人防卫;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

(文中除国丰华、柳孔圣外,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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