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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解]追踪解读:广东茂名刑事律师事务所起诉费用,人民监督员职责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小时候 刑法小常识 时间:2023-06-02 08:13:19

杨某某因运输贩卖毒品罪,被法院判处无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他以司法机关刑讯逼供为由提出申诉……5月2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首批人民监督员监督检察办案活动典型案例,其中包括这起案件。

1996年12月30日,广东省茂名市中级法院以运输贩卖毒品罪判处杨某某无期徒刑。其在服刑期满释放后,以司法机关办案中存在刑讯逼供等违法行为,自己不构成运输贩卖毒品罪为由,通过来访的形式向最高检提出申诉。经审查,最高检认为申诉人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予以审查结案。

为及时就地息诉化解矛盾,实现“案结事了人和”,最高检第十检察厅对该杨某某刑事申诉案件举行简易公开听证会,向最高检案管办提出邀请人民监督员申请,案管办协调司法行政机关抽选了1名人民监督员,与第十检察厅聘请的2名律师,共同担任听证员。

2021年3月22日,杨某某刑事申诉案件简易公开听证会,在最高人民检察院12309检察服务中心举行。听证过程中,申诉人提出,原案公安机关存在非法取证问题,在讯问时采取刑讯逼供,致使身体肋骨多处骨折,对司法办案人员,甚至是自己的代理律师都不信任,对最高检作出的刑事申诉审查结论也不能接受。针对杨某某的申诉理由,承办人指出:申诉人在法院庭审时供述,其在被讯问时没有任何刑讯逼供等违法行为,认罪供述亦是其看完后签名按指印的,申诉人提出关于被刑讯逼供的申诉理由没有证据证实。结合承办人的解释说明,人民监督员在提问环节进行了详细询问。

人民监督员:“您好,我是人民监督员,是对检察院工作进行监督的。我是司法厅聘请的,不是检察院的工作人员,这是我第一次来最高检,和检察官也不认识。请相信,我会按照我的社会认知和道德伦理来判断,立场是客观、公正的。我想问一个问题,你的肋骨是什么时候受伤的?”

申诉人杨某某答:“当时警察在抓(捕)我的时候。”

人民监督员问:“警察在审讯的时候,检察官在办案的期间,还有在法庭上,这些工作人员有没有再打你?”

申诉人杨某某答:“没有。”

人民监督员问:“后来警察没再打你,那你为什么还要对‘假事实’签字画押呢?”申诉人沉默,未予回答。

之后在听证中,检察官进行耐心细致的释法说理,申诉人对听证意见没有提出异议,表示接受处理决定。这其中,人民监督员用常识、常情、常理,发挥了很好的监督效果。

该案是一起针对20多年前刑事案件提出的申诉,申诉人诉求强烈、情绪激动,为打消申诉人疑虑,承办人严格按照《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办法》规定,商司法行政机关随机抽选1名人民监督员,通过参与简易公开听证,保障了监督的客观公正。该案邀请的人民监督员是一位工程师,属于非法律专业人士,其以“独立”的人民监督员身份、依常识常理提出的意见,是与当事人大致相同生活背景的人对案件事实和证据进行的判断,更接近事实和情理本身,从当事人的情感认知上更具说服力,能够更好地倒逼规范司法,推动当事人息诉罢访,促进案件办理实现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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