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护人 田桩律师
一、案件的事实经过。
2005年6月11日凌晨4时分许,河北省定州市绳油村发生一起因征地纠纷引起的260余人参与的故意伤害案,造成定州市绳油村村民6人死亡,15人重伤,43人轻伤,86人轻微伤的严重后果。
国华定州电厂一期工程贮灰场征用定州市绳油村部分土地。期间,绳油村部分村民因对征地补偿款有异议,在贮灰场用地上挖地窖长期居住,几经解决未果,为此电厂方多次要求时任定州市委书记的和某给予解决。
2005年4月,和某找到张某(女)介绍了贮灰厂用地不能施工的具体情况,并提出让张某承揽贮灰场施工工程的要求。张某与其丈夫甄某商定后,与和某达成了组织人员强行进场施工的合意,随后张某、甄某找到了赵某,商定共同承揽贮灰场工程,组织人员强行进场施工。
为驱赶驻守在工地上的村民,和某与张某、甄某多次策划强行进场方案。甄某、赵某了解村民驻守情况后,与张某商议并制定组织社会闲散人员穿迷彩服、戴安全帽,携带镐柄、灭火器等工具,强行驱逐村民离开的进场方案,并将方案告知了和某,确定了进场时间及经电厂进入贮灰场的行动路线,由赵某具体组织实施。
赵某为实施强行进场方案,找到谭某某确定共同组织社会闲散人员,准备作案工具暴力进场。
6月初,王某某应谭某某要求,伙同张某某、何某、任某某携带由赵某、王某某准备的三支猎枪到保定市郊及满城县两次试枪。6月9日晚由谭某某召集王某某、张某某、戴某某、梁某、段某某、孙某某、司某某、崔某等十余人到保定市唐人美食山酒店,分别介绍村民驻守及戒备情况,布置暴力进场方案。谭某某要求上列王某某、梁某等每人召集二三十人并准备扎枪、镐柄等凶器,其中王某某纠集60余人,梁某纠集田某某等40余人。
6月10日,被告人王某某、梁某等十余人共纠集社会闲散人员260余人,分别在满城县中山宾馆和东方舞厅、保定市百乐迪舞厅、大自然洗浴中心、地球村餐厅、义祥洗浴中心等地聚集,并对所纠集的人员提出具体要求。梁某、孙某某等人将赵某购买的迷彩服200套、安全帽200个、灭火器42个分发至各聚集地。
6月11日凌晨1时许,谭某某、赵某带领王某某、张某某、梁某等260余人,穿迷彩服,戴安全帽,携带猎枪、扎枪、镐柄等工具,分别赵伟租用的5辆大客车和谭某某等人提供的6辆小型汽车,赶往电厂,到达贮灰场用地,持枪、械对驻守在地窖中及闻讯赶来的村民进行驱赶、殴打。期间,王某某持猎枪向村民开枪并持枪督战,田某某持镐柄将躲在地窖内的村民牛成社逼出向其头部击打致其死亡,于某某持猎枪向牛占保开枪致其死亡。尔后,谭某某指挥到场人员撤离现场。
案发后,甄某某支取现金20万元,资助赵某、谭某某等人潜逃。梁某、孙某某等人先后向公安机关投案。
二、本案侦查、起诉、审理经过及辩护律师参与案件情况。
本案由保定市公安局侦查终结,谭某某、赵某、王某某、梁某等27人被刑事拘留、逮捕,由河北省人民检察院指定河北省邯郸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邯郸市人民检察院审查后向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12月15日至12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谭某某等27名被告人分别委托了辩护人参与案件的辩护工作,其中第九被告人梁某委托田桩律师为其辩护人。
三、田桩律师担任被告人梁某的辩护人发表的主要辩护意见。
(一)、起诉书将被告人梁某纳入了“组织、策划、指挥”之列是错误的,梁某在案件中的行为均是“听从”其他人的指使或安排而为,在案件中处于从属地位,仅起辅助作用,属于“从犯”。
本案中部分被告人于2005年6月9日在“美食山”聚集,梁某虽然在场,但并没有参与“组织、预谋、策划”,包括梁某在内的大多数人员,只是听从谭某、赵某转达先前制定好的所谓“施工方案”的内容和安排,梁某等人并没有“出主意、献计策”,梁某等人只是“听”,并没有发表任何意见,显然不能认定梁某参与“组织、策划、指挥”。
被告人梁磊其后的纠集人员、转达在美食山听到的内容、到达伤害现场等具体行为,是按照谭、赵二人的要求行事,是被纠集、被组织、被指使而为的行为,其更没有“指挥”任何人实施殴打。
“6.11”案件始于2005年4月,源于同案其他被告人,到同年的6月11日,是一个完整的、自上而下的犯罪过程。而梁某纠集人员及其他行为,只是整个“6.11”案件中的一个环节,而非全部。如果将梁某在某一环节中的地位、作用,认定为全案中的地位、作用,是错误的。
(二)、被告人梁某于2005年6月23日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及同案犯的犯罪事实,属于“自首”,而且向公安机关指认开枪者,指认持枪者的开枪位置,为公安机关侦破案件提供了旁证。
(三)、结合被告人梁某的以下具体行为分析,其主观恶性小,易于改造,体现在以下方面:
1、在6月9日“美食山”聚集时,梁某曾用“我看这事太悬”等自己表示担心的语言,规劝谭某某等人。有谭某某庭审陈述证实。
2、在6月10日“义祥洗浴中心”,梁某嘱咐在场人员“别把人打坏啦”“别打人的脑袋”“千万别背条人命回来”等等。有王会学、王春辉证言证实。
3、梁某在6月23日投案后,通过女朋友许某与同案犯梁某强的家属联系,劝说梁某强投案,梁某强于2005年6月28日投案。梁某强庭审供述中称“我家属说梁某让我投案”。
4、梁某在6月11日凌晨到达贮灰场外围后,其并没有积极的行动,而是“耍了一个猾头”,其在车上吸了一支烟才下车,其最晚到达驱赶、殴打村民的现场,而且其没有越过“东壕沟”进入案件的中心现场(地窖区)。
四、案件的判决结果。
本案经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后,认定被告人谭某某布置实施暴力进场方案,伙同他人共同纠集社会闲散人员260余人,准备猎枪、扎枪等作案工具,带领纠集人员持械驱赶、殴打村民,造成多人伤亡,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系本案主犯,判处死刑;认定被告人王某某纠集人员准备工具并在现场开枪督战,起组织、指挥作用,系本案主犯,判处死刑。被告人田某某持械击打村民牛某社要害部位,致牛某社死亡,系本案主犯,判处死刑。被告人于某某开枪射击致牛某保死亡,系本案主犯,判处死刑。赵某多次策划强行进场并通过他人组织实施,导致村民多人伤亡的严重后果,系主犯,判处死缓。
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采纳田桩律师的辩护意见,认定被告人梁某积极参与案件,其行为造成了极严重的后果,但其行为是应谭某某的要求而为,且其构成自首,可从轻处罚,判处无期徒刑。
根据在案件中的地位及作用,和某、张某、甄某及其他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无期徒刑,十五年、十年不等的有期徒刑。(田桩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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