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多人对无罪辩护存在偏见,用一些“正确的废话”例如“不是所有的案件都能无罪辩护”来否定无罪辩护的价值。稍有逻辑知识的都清楚,“不是所有的案件都能无罪辩护”不等于“所有的案件都不能无罪辩护”,因此遇到“4类案件”就必须坚持无罪辩护,不可妥协。
1、事实无罪的案件
事实无罪的案件,简言之就是当事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证据“自证清白”的案件。这样的案件不多,但只要找到“自证清白”的证据,基本都能无罪释放。只要从事实上否定当事人的刑事过错或刑事责任,律师就能全面否定办案机关的有罪推演,从而无罪辩护“庭前拦截”成功。
我曾办理了陈某寻衅滋事案件,我在审查起诉阶段提出陈某涉及的寻衅滋事,第一天他到了现场但当时双方没有发生肢体冲突,达不到寻衅滋事的强度;第二天他去医院带孩子看病,有不在场的证据。该案件经过检察院的两次退回补充侦查,先是拆案处理没有起诉至法院,随后检察院做出不起诉决定。
这种“时间拆分”辩护思路,后来在欧某等聚众斗殴案中也被我再次使用。我认为欧某参加的聚众斗殴分为第一场与第二次,中间间隔了10秒钟。第一场聚众斗殴,双方没有发生肢体冲突,且欧某等人是把郑某甲等人从家门口“驱赶”走,带有正当防卫性质;第二场冲突,是郑某甲的弟弟郑某乙堵在欧某等家门口持刀威胁欧某一家人的生命安全,此时欧某等人就是打死打伤郑某乙都处于合理范围内,何况是去抢郑某乙手中的刀具而被捅伤。开完庭半年后,检察院也以“证据发生重大变化不应当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为由撤回起诉,不久做出不起诉决定。
2、证据无罪的案件
我国的无罪案例,主要是证据无罪。无论是律师还是法官、检察官、警察,案发时间都不在案发现场,他们对案情只能通过证据来“还原”与“佐证”。侦查机关收集的证据,是律师与办案机关了解案情的基本要素,因此这些证据收集是否合法是否规范是否完整,成为定罪量刑的关键。
我曾办理了乐某持刀防抗强拆养猪场的妨碍公务案,我认为“妨碍公务”应该从强拆养猪场的行为是否属于“公务”入手进行“拆解”。如果“公务”皮之不存,那么“妨碍公务”毛将焉附?开庭时我提出了3个问题,“你凭什么拆我的养猪场”(法律意见在哪里)、“凭什么你来拆我的养猪场”(执法主体资格在哪里)、“凭什么这样拆我的养猪场”(执法程序是否规范)。检察官面对我的“多路进攻”无法应对,庭后法院主张认罪认罚“关多久判多久”,但被告人不接受。本案一审判决9个月,无罪上诉后二审发回重审,我以为法院判决无罪,结果依旧是检察院撤回起诉。我办理的洪某运输毒品2.9公斤案件,也是从证据上否定主观明知是毒品、有运输毒品的意思联络入手,最后省高院发回重审改判无罪。
3、认罪即重判的案件
律师能够接触到上述两种需要无罪辩护的案件,是一种“好运气”,毕竟律师能办理无罪案例比收多少律师费都荣耀。大部分要求无罪辩护的案件,更多是“认罪即重判”的案件,此时律师选择无罪辩护是一种策略,即以无罪辩护争取轻罪判决,而不是上述两种案件那样以无罪辩护为办案方向。
这几年我不是主打毒品犯罪辩护就是主打诈骗犯罪辩护,而我国刑法对毒品、诈骗都是“零容忍”态度,例如制造贩卖或运输冰毒50克就是有期徒刑15年以上,诈骗50万元就是有期徒刑10年以上。面对那些认罪即10年以上甚至15年以上量刑的案件,律师只能选择无罪辩护。我曾办理俄某贩卖海洛因87克案件,二审坚持无罪辩护,结果发回重审后从15年改判为12年。我曾办理张某网络诈骗2435.5万元案件,无罪辩护的结果是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作出1年半的判决。
这些年我办理的敲诈勒索案件、组织卖淫案件,都是因为法定刑过高而不得不采取无罪辩护模式,全面质疑办案机关收集证据的合法性、规范性、完整性与论证的逻辑性,不少都取得了不错的辩护效果。袁某等敲诈勒索3700余万元案,无罪辩护的结果是改变罪名为寻衅滋事罪判决14个月。谢某等组织卖淫案,无罪辩护的结果是改变罪名为容留卖淫罪判决了1年8个月。
4、有罪即后果严重的案件
“有罪即后果严重”的案件,主要是两种。一种是公职人员一般犯罪案件,有罪即失去工作,这样的案件只要不是山穷水尽都应该努力争取一把无罪辩护。另一种是涉及到家庭乃至家族名誉的犯罪案件,例如性犯罪案件,此时无罪辩护不仅是为自己的自由而战,而且是为家庭、家族的名誉而战。
公职人员严重犯罪的案件,是否需要无罪辩护当然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但对于公职人员一般犯罪案件,就需要无罪辩护“搏一把”,即使不能最终无罪至少争取免于刑事处罚。我曾办理了邱某等贪污案,庭审时我拿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案件中双方当事人已确认的工程决算价款与审计部门审计的工程决算价款与审计部门审计的工程决算价款不一致时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电话答复意见》,认为本案属于正常的民事纠纷不属于借助公权力侵占财政拨款的贪污行为。法官当场决定休庭,不久检察院撤回起诉。半年后检察院二次起诉,最终该案以免于刑事处罚结案。
对于强奸罪、猥亵罪这些牵涉到性犯罪的案件,关系到家庭乃至家族名誉,律师往往被要求做无罪辩护。此时的无罪辩护不一定能够最终获得无罪释放,但对于洗刷罪名赢得同情与理解则是必不可少的。我办理强奸犯罪无罪辩护成功的案例,多半是在侦查阶段与审查起诉阶段,这也说明这类案件委托律师“越早越好”,要一开始就说服检察机关甚至侦查阶段让他们内心确信本案“实有冤情”。
余安平,湖北省英山县人。早年毕业于华中师范大学,后任教于湖北黄冈中学,2008年辞去公职加盟广东卓凡律师事务所,2009年开始在广东卓凡律师事务所执业,2013年参与发起成立广东卓凡律师事务所刑事部,2014年参与创建广东卓凡(仲恺)律师事务所。
现为广东卓凡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暨刑事部顾问、广东卓凡(仲恺)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广东省律师协会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广东省律师学院讲师团成员、华南师范大学律师学院导师、惠州市重大决策社会风险评估咨询专家库专家、惠州市律师协会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睿信毒品犯罪辩护研究院专家委员,还是广东省作家协会会员。
余安平律师积累了大量不批捕、不起诉、撤回起诉、免于刑事处罚、无罪辩护成功案例,提倡从犯罪构成要件入手组织技术辩护,认为无罪辩护的应该注重“庭前拦截”。办案之余,余律师参与编写了《惠民一家的法律生活》(海南出版社)、《软法之治的乡土实践》(中国出版集团)、《经济犯罪有效辩护实务经验谈》(知识产权出版社)等著作,单独出版了《三十而律》(光明日报出版社)、《烟雨三国》(四川文艺出版社)等著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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