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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阿杰 刑法小常识 时间:2023-05-31 18:21:15


2021年9月10日上午,西乡塘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由于该案被告人陈某某在庭审阶段未委托辩护人,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刑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为保障刑事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西乡塘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了广西法严律师事务所的董芳桃律师担任其辩护人,并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阶段担任其代理人。

根据法庭审理查明:2019年5月份起,被告人陈某某为了灭虫,购买限制使用的农药对其位于南宁市西乡塘区石埠镇下灵村种植的蔬菜进行喷洒。2021年1月28日经南宁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抽查检测,农药残留均判定为不合格。另查明,被告人陈某某共销售含有超标农药的蔬菜获利428元人民币。


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在食用农产品种植、销售过程中,使用禁用农药,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法庭上援助律师提出了从轻、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切实维护了其合法权益。本案择期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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