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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来科普一下惠州市好的刑事案件律师法律咨询,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了辩护律师的会见通信权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镇江女神 刑法小常识 时间:2023-05-31 13:51:54


江某非法经营罪一案 5 年以下轻判至 1 年

审理法院: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2021) 粤 1202 刑初 号

【案情简介】

2019 年开始,罗某等人未经监管部门批准,先后纠集被告人江某等十余人 利用“借贷宝”平台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发放贷款,借款合同约定的借款期限一般 7-10 天,借款年利率为 24%,但实际上双方约定的周期利率为 20%-30%,且需要 先从借款本金中扣除利息。到期不能偿还的,每延期一次还需要支付展期利息。 被告人江某某负责在平台上寻找合适的借款人、操作放款和催收等工作。经核实, 罗某等利用“借贷宝”平台向不特定社会公众发放贷款共计 239 万元,向周某等 人发放贷款 570 余万元。

【办案经过】

接受嫌疑人江某家属的委托之后,本团队律师第一时间会见了嫌疑人,了解 了本案的详细情况,在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积极与检察官就本案放贷资金具体 数额进行沟通,在降低最终认定的放贷总数基础上,提出被告人属于从犯、自身 法所得少等意见,从以上角度处罚,最终争取到了最轻等量刑结果。

【法律规定及案件结果】

根据刑法规定,个人非法放贷数额累计在 200 万元以上的,处五年以下有期 徒刑;.个人非法放贷数额累计在 1000 万元以上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本案 经过有效辩护,最终法院判处被告人江某有期徒刑一年。

【案例评析】

违反国家规定,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或者超越经营范围, 以营利为目的,2 年内向不特定多人以借款或其他名义出借资金 10 次以上,扰乱金融市场秩序, 情节严重的,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在对外借款过程中,要应该严格遵守相关 法律规定,杜绝“砍头息”,也不要超出规定的利率范围,合法合规进行市场经 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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