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常识

当前位置: 首页 > 刑法小常识

让我来普及一下刑事拘留申请取保候审会批准吗,吴亦凡会保外就医吗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贝贝 刑法小常识 时间:2023-05-30 16:56:06

长期以来,我国司法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时,为了保证诉讼程序顺利进行,往往忽视了对人权的保障,犯罪嫌疑人“一押到底”的现象较为严重。行为人一旦涉案被刑事拘留,后续若因证据充分被批准逮捕,如果没有出现特殊原因或情况,直至判刑,一般都处于羁押状态,如果实刑判决生效后,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上,就直接由看守所转至监狱服刑。

一、不收押和取保候审的规定

刑事诉讼法虽确立了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使羁押期限与办案期限适当分离,刑法政策也明文要求“少捕慎捕”,但实践现状还是没有根本性改变,所以,刑事案件多发地区的看守所往往人满为患,个别看守所甚至存在超两倍羁押的现象。

1.看守所不收押的情形

看守所如果出现非正常死亡现象,都属于重大事故,所以为了防止犯罪嫌疑人因为先天身体健康因素影响羁押,在收押时,看守所都会进行健康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收押:

(一)患有精神病或者急性传染病的;

(二)患有其他严重疾病,在羁押中可能发生生命危险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但是,罪大恶极不羁押对社会有危险性的除外;

(三)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的婴儿的妇女。

2.法律规定取保候审的情形

从犯罪嫌疑人被刑事拘留到法院判决之前,全程都可以申请取保候审,因为案情、证据、人的健康状况是动态变化的,如果符合条件,随时可以提出申请,但能否被同意就另当别论了。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二、影响取保候审的因素

两相对比,就会发现,影响羁押的因素大致相同,具体如下:

1.身体状况

患有精神病或者急性传染病的由于会影响到看守所监管秩序,所以可以取保;如果收押后突发患有其他严重疾病可能发生生命危险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看守所会主动联系办案单位取保,否则,还得承担医疗费用、24小时病房值班以及死亡的消极后果。值得一提的是,艾滋病不具有传染性,不会影响到羁押,如果病情不严重,不能作为取保的理由。

为了保护妇女和婴儿的权益,对于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妇女,属于法定取保理由,但同时要符合不羁押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比如闹自杀、存在毁灭证据、串供等可能性。

2.罪行性质

刑事诉讼法的表述为“对可能判处管制、拘役、独立适用附加刑或者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均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这只是法律为了囊括身体状况等情形的概括说法。具体实践中,如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强奸、抢劫、绑架、贩卖毒品、放火、爆炸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犯罪或者暴力性犯罪,吴亦凡涉嫌的强奸罪名就属于这种情形,由于罪行性质较为恶劣,通常不会被同意取保候审。且如果真如网传的具有强奸未成年人的情节,但未造成被害人死亡,则一般会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甚至无期徒刑。

另外,具有累犯情节、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案件事实尚未查清,证据尚未固定、有同案人不在案的复杂共同犯罪且有串供可能的或者是因被通缉才到案等情形的,因为犯罪嫌疑人危险性较大或者会影响诉讼继续进行的,也不会被同意取保候审。

3.认罪态度

刑法修正案八中规定:坦白可以从宽处罚,即犯罪嫌疑人的认罪态度得到了刑法的认可。符合逮捕的条件,说明有证据证实其有犯罪事实,如果犯罪嫌疑人仍然一直不认罪,在取保候审后,其毁坏证据、逃跑不配合诉讼进行的风险就更高,因此,一般也不能被取保。此外,犯罪嫌疑人的一贯表现等品行证据也影响到审查结果,如是否有前科、是否被行政处罚、在看守所羁押期间的表现等。

4.被害人谅解

被害人作为诉讼的重要参与人,其对案件的处理意见十分重要,一般财产类损失案件,如果没有造成人身健康伤害,取保候审的可能性还较高,但之前受严打“两抢一盗”案件的影响,办案人员对此还是较为谨慎,导致取保率一直不高。

如果是被害人死亡的案件,由于在当地引起了较大反响,死者家属承受了巨大的悲痛,对犯罪嫌疑人获取相应惩罚、付出对价报应的意愿也会十分强烈,因此,诸如此类严重破坏社会公序良俗的案件,不予羁押可能引起被害人、当地人不满闹访、质疑司法公平公正的后果,所以,取保候审申请一般很难被同意。

5.常住地情况

无论是取保候审还是监视居住,都是由公安机关负责,在尚未实现跨省联合协作、人力物力紧缺、异地警力不一定配合的情况下,后续监管工作存在较大问题,为了降低风险,保障诉讼程序的进行,办案单位对于常住地不在本市的人员一般也不予取保候审。

三、结语

近几年,由于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的确立,最高检也一再强调“可捕可不捕的不捕、可诉可不诉的不诉”,但我国刑事司法行为以逮捕为习惯,之前长期的工作模式和思维一时难以更改,而是否同意取保候审的社会危险性评估是根据现有证据预测未来的行为,具有较强的主观性,不能完全保证杜绝风险,犯罪嫌疑人不被羁押就有实施危害行为的可能。然而,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要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就应当正视其存在社会危害风险的客观性,不能因为有风险就完全放弃,如今,司法体制改革正在如火如荼的进行中,刑事司法环境日益改善,希望借此良机,养成新的司法行为习惯,从源头上彻底改变“一捕到底”的现象,进一步保障人权,提高取保候审适用率。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