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河报·大河客户端记者 李春 实习生 王策问 通讯员 刘博 郑娜
7月29日,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向公众发布了《关于建立诉讼失信人名单与惩戒诉讼失信行为的若干意见(试行)》。南阳中院党组副书记、常务副院长刘鹏出席发布会,南阳中院审判管理处处长王晓峰参加发布会,发布会由南阳中院新闻发言人、政治部副主任赵晖主持。
“各种诉讼失信行为严重影响了人民法院的正常诉讼秩序,破坏了法治社会和诚信社会的建设,损害了相关当事人的利益,南阳中院一直以来采取多种措施制裁各种失信诉讼行为。”南阳中院刘鹏副院长说,2019上半年,南阳辖区两级法院对各类失信诉讼行为依法严肃处理,作出处罚决定12件,处罚16人次,其中,训诫1人次,罚款15人次,拘留3人次(并处)。
从发布会上获悉,根据《关于建立诉讼失信人名单与惩戒诉讼失信行为的若干意见(试行)》,南阳法院将诉讼失信行为划分为滥用诉权、虚假陈述、伪造证据材料、冒用身份、恶意隐瞒、妨害执行、其他妨害诉讼活动行为7大类40种情形,基本涵盖了各类失信诉讼行为,为制裁失信诉讼行为提供了更加明确的指引,也为诉讼参与人及相关人员参与司法活动有哪些不可逾越的“红线”进行了明确和提醒。同时,建立诉讼失信人名单是该意见的一个亮点,这既是人民法院内部的一种工作机制,可以帮助法官有效预防和识别虚假诉讼等各类失信诉讼行为,也是对相关人员、机构也是一种信誉上、资格上的制裁。
会议公布了8起惩戒诉讼失信人的典型案例。
案例一 当事人马某发滥用诉权提起虚假诉讼一案
在原告张某青等人与被告马某发、被告河南省某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审理中,在发生交通事故后,马某发已经全额赔偿了受害人张某青等人的损失,但马某发为了规避商业险免责条款,意图让本该由自己承担的赔偿责任转嫁给保险公司承担,竟然冒用原告张某青名义,滥用诉讼权利,向方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赔偿诉讼请求,属于典型虚假诉讼,严重扰乱民事诉讼秩序,浪费司法资源。马某发被批评教育后,认错态度较好,方城县人民法院依法对马某发处以1000元罚款。
案例二 南阳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滥用诉权提起虚假诉讼一案
在蒋某诉南阳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申请保全查封了涉案12套房产,后涉案房产进入执行程序。该公司假借屈某杰等7人名义,提起7起虚假的执行异议之诉,对抗和拖延法院执行。该公司滥用诉讼权利提起虚假诉讼的行为,严重扰乱法院诉讼秩序,卧龙区人民法院依法对其处以100000元罚款,并对案件中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道睿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某进行了训诫。
案例三 当事人王某庆虚假陈述、指示证人赵某作伪证一案
在原告张某永起诉被告王某庆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王某庆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二审中王某庆申请证人赵某出庭作证,证明王某庆向张某永出具欠条32000元后,于今年3月份用1万元汽油票偿还了欠条上所欠部分款项,王某庆陈述目前还欠张某永22000元。经审理查明,张某永收到汽油票后用手机进行了拍照,拍照时间显示为2月15日,足以证明1万元汽油票系王某庆在双方结算前交给张某永,王某庆使用汽油票冲抵部分欠款之后双方进行的结算,结算后王某庆还欠张某永32000元,并向张某永出具32000元的欠条。王某庆为了赖掉部分欠款,进行虚假陈述,并指示证人赵某作伪证;证人赵某碍于情面,在法院明确告知其作伪证法律后果的情况下,仍然出具虚假证人证言。二人行为均严重妨害人民法院对案件的正常审理,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王某庆、证人赵某各处以5000元罚款。
案例四 南阳市某机械制造公司涂改证据材料一案
在原告南阳市某机械制造公司起诉被告重庆市某建筑工程公司、被告邹某峰合同纠纷一案中,重庆市某建筑工程公司和邹某峰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中级人民法院,经二审审理查明,南阳市某机械制造公司提交的主要证据合同中,将其中一条款“违约方承担本合同总价月万分之四违约金”涂改为“违约方承担本合同总价日万分之四违约金”,属于伪造变造证据行为,严重妨害人民法院对案件的正常审理,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其处以50000元罚款。
案例五 邓州市龙堰乡某村委会、王某玉出具和提供虚假证明材料一案
在原告王某玉等诉被告张某府、被告枣阳某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审理中,王某玉系本案交通事故中死者杨某芝的儿子,杨某芝生有一儿三女,邓州市龙堰乡某村委会出具虚假证明材料,证明王某玉系杨某芝唯一子女,王某玉将该虚假证明材料提交给邓州市人民法院,意图隐瞒杨某芝另有三个女儿的事实而独占赔偿款。邓州市人民法院依法对邓州市某村委会处以50000元罚款,对王某玉处以10000元罚款。
案例六 诉讼相关人员温某侠扰乱诉讼秩序一案
在原告柴某梅起诉被告程某离婚纠纷一案审理中,原告柴某梅和程某姐姐在法院工作人员张某办公室领取传票时,发生争执,柴某梅母亲温某侠闯入工作人员办公室大吵大闹,工作人员张某将温某侠劝出办公室后,在返回办公室过程中,温某侠再次闯入办公室,在明知工作人员张某位于门口的情况下,猛然推门将工作人员张某头部撞伤,不听劝阻继续大吵大闹,严重扰乱了法院诉讼秩序,并造成法院工作人员张某受伤的严重后果。事后,温某侠认错并写出悔过书,内乡县人民法院依法对其处以5000元罚款。
案例七 诉讼当事人刘某超及亲属刘某红、刘某灿殴打证人一案
在原告刘某超起诉被告梁某雷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超与其姐姐刘某红及其妻子刘某灿在庭审开始前,共同殴打被告梁某雷申请出庭的证人李某(化名),造成证人李某受伤,严重妨害人民法院对案件的正常审理。桐柏县人民法院依法对原告刘某超处以拘留15天、罚款10000元;对刘某姐姐刘某红处以拘留15天,罚款10000元;对刘某妻子刘某灿处以拘留10天,罚款5000元。
案例八 桐柏县某银行拒不履行协助调查义务一案
在原告张某刚起诉被告吴某菊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桐柏县人民法院依职权向桐柏县某银行发出协助查询存款通知书,要求查询被告吴某菊在该行存款账户交易明细,该行出具“我方无此账户”回复。原告张某刚对此表示质疑,并自行向相关账户存款10元,收到回执,并报告桐柏县人民法院。桐柏县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再次向该行调取该账户交易明细,该行出具查询回执单,显示在查询范围内有20多条交易记录。桐柏县某银行不履行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协助调查义务,妨害了人民法院的调查取证工作,桐柏县人民法院依法对其处以50000元罚款。
下一步,南阳两级法院将以出台《关于建立诉讼失信人名单与惩戒诉讼失信行为的若干意见(试行)》为契机,加大对各类失信诉讼行为的制裁力度,对失信诉讼行为一经发现,必须严肃处理,绝不姑息迁就,为法治南阳和诚信社会建设贡献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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