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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大伙科普下芜湖市弋江区刑事诉讼律师收费,收钱不办事属于诈骗罪吗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欣欣没吃饱 刑法小常识 时间:2023-05-29 14:01:17

作者/康文平律师

近日,盘锦市大洼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一起案件时,检察官语出惊人:“收受贿赂不办事,说明司法人员保证了道德底线”。引起了网络上的热议,毕竟底线这么低的检察官也是第一次出现。

这令我想起了2015年发生在安徽省的一起贪腐案件,该案中收受贿赂的副局长杨阳坚定的认为“贪赃不枉法”不构成犯罪。

【案情简介】

2015年,杨阳涉嫌受贿案,系检察机关在侦办另一起案件过程中发现,经安徽省检察院指定,由芜湖市检察院立案侦查,芜湖市弋江区检察院具体承办的。

杨阳在职期间,多次利用自身职务便利收受他人贿赂,为他人谋取非法利益,共收受贿赂220余万元。

一审法院以受贿罪判处杨阳有期徒刑十年零六个月,违法所得173万元依法予以追缴。

【律师解读】

杨阳只能说是贪污犯中的一份子,作案手段与其他人也没什么区别,收受贿赂的金额也不算夸张。纵使他的一些防范使得侦办没那么顺利,也没有引起什么轩然大波。但他在贪腐问题的认知上,绝对是独一无二的。

他错误地认为,虽然收取了他人钱财,但没有给国家和医院造成损失,应该不算什么大问题。在第二人民医院盖综合病房大楼时,杨阳尽心尽力,亲自设计部分图纸、自行购买建筑所需部分钢材,为医院节省了数百万元的开支。这节约下来的支出,甚至远远超过他所收取的贿赂。所以,杨阳竭力给自己寻找受贿的理由,认为只要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医院的利益,帮助别人的同时自己获得一些好处,就不构成受贿犯罪。用他自己的话说,这只是“贪赃”而并没有“枉法”。这样的错见,自然让其在犯罪道路上越走越远。

这种把自己工作所应该做的事情说成丰功伟绩,把收受贿赂说成弥补自己所得的辩解,只有贪官才能理解。要知道,为国家节省开支就是杨阳作为副局长应尽的职责,并不是职责以外所做的额外贡献。

再说到盘锦检察官这句话,不仅是赞成了杨阳的观点,甚至还给这种观点赋予了神圣的光芒,好似司法都错怪了这些贪官一样。

笔者办案这么多年以来,收钱不办事直接会导致两种结局:1、有能力办的没给办,这叫受贿;2、没能力也没给办的,这叫诈骗。也就是说,无论从哪个角度出发,“收钱不办事”都是严重的犯罪行为。完全不值得宣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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