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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小飞刀 刑法小常识 时间:2023-05-29 13:36:09

一、案件逮捕了还能再放人吗

很多刑事案件家属以及犯罪嫌疑人在37天内收到逮捕通知书后,就认为案件已经铁板钉钉,无力回天了。其实这种认知是错误的。逮捕不是永久性的,它只是一种强制措施,并不是案件的最终结果,羁押状态也是可以随时根据情节变化进行调整的,情节发生实质变化的,可以及时改变强制措施。

根据《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规定(试行)》第二条:“ 羁押必要性审查,是指人民检察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对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无继续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建议办案机关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监督活动”的规定,一般在逮捕后一个月,犯罪嫌疑人或律师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羁押必要性审查,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没有继续羁押的必要性,是可以变更犯罪嫌疑人逮捕的措施为取保候审或则监视居住,也可以直接释放。

同时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在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法院审判阶段,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均可以提出取保候审申请,司法机关认为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是可以作出取保候审决定的。逮捕后两个月内,一般案件会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有些证据不足或者比较轻微的案件也是可以做不起诉的,比如故意伤害案件在逮捕阶段,犯罪嫌疑人既不认罪,也不赔偿谅解,这种情况正常是不可能不逮捕的。但后续经过公安、检察院的教化,犯罪嫌疑人认识到自己问题,也愿意认罪认罚,同意赔偿谅解,是可以不起诉释放的。

故,刑事案件是一个不断变化的过程,即使批准逮捕了,也不能代表一定要起诉或则一定要要判刑,后续是有可能提前释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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