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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大家普及一下长春市可靠的刑事上诉律师介绍,律师调取证据的法律规定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隔壁老齐 刑法小常识 时间:2023-05-29 07:25:09

随着反腐败进入深水区,随着司法腐败人员不断被清除,关系在打官司的作用已经是越来越小了,“打官司,就是打证据”已经逐步形成共识。那么,大律师如何发现证据,如何收集证据,如何组织证据,如何审查证据,最终让看似无望的案件起死回生?通过几个案例与大家分享。

案件之一:“真丘还是假邱”

乾隆年间云南苍梧县,有个叫余阿吕的小混混,起诉当地大财主丘以诚,案由是人身伤害。这可不是一般的人身伤害,而是以下犯上的人身伤害。在封建社会以下犯上,可是个重罪。余阿吕诉称:在康熙五十九年,丘以诚卖身余家,乾隆二年余家家道衰落,丘以诚遂离开余家外出谋生。如今丘以诚已是百万富翁,而我余阿吕仍光棍一条。我让丘以诚赎回卖身契,丘以诚却昧着良心不认帐,反把我暴打一顿。原告提供的证据有:丘以诚亲笔书写卖身契,证人王五麻子的证言,佘阿吕身上的伤痕。

经县令李文确认,文书确系丘以诚亲笔书写的,丘以诚也承认笔迹像是他的笔迹,但不承认书写的内容。于是县令对其刑讯逼供,丘以诚只是流泪呼冤。从证据看:书证、证人证言、伤痕鉴定、口供。用今天的证明标准来衡量证据已经形成锁链,县令凭着多年的审判经验感觉丘以诚似乎是被冤枉的,又没有证据为其洗雪冤情。

于是,县令暂时休庭,商之幕友,幕友找出一本康熙字典对李文说:“丘”字本无耳朵旁,是土地山岳的丘,至雍正年间因避皇帝名讳始加而耳朵旁,英雄邱少云的姓氏就是由此而来。现在的文书上的丘却是带有耳朵旁的邱,由此看来,此文书一定是伪造的。况且,丘以诚现年四十八岁,溯及康熙五十九年,他仅有十来岁,那时的丘以诚还是个小玩童,怎么可能写出如此端庄美丽的书法呢?县令以此诘问余阿吕,余阿吕理缺词穷,只得供出了实情:  

丘以诚有个仇人叫朱阿良,此人善于临摹。丘以诚尽管非常有钱,但吝啬也是出名的,是个典型的守财奴,只知聚财,不知散财。更不知韦小宝的名言:好兄弟有钱大家花。朱阿良曾经向丘以诚借钱被拒,因此怀恨在心,他买通了余阿吕,王五麻子作假证。

从此案的审理中可以看出以下问题:一是证人证言并不可靠。本案中证人王五与两造之间从表面看并无任何直接牵连关系,证据的相关性较强。如以其证言作为裁判依据,势必造成冤假错案。二是对鉴定结论不能迷信。本案中笔迹恰似丘以诚,但实际上确是他人临摹的,在当时的科技水平下是很难发现其真伪的。鉴定结论在今天被称之为科学证据,在刑事诉讼中起着关键作用,但用之不慎,会影响到对案件认定。这说明即使是科学证据,也不能迷信,对科学证据必须保持一种警惕的心理:如测谎结论―――以我个人知识而言,我觉得把测试结论引进刑事诉讼之中是很荒谬:以前写了一篇文章:《炒米花与测谎仪》。测试结论最多作为案件线索使用,而不应作为证据使用。

  案例之二:“一次还是一个月”

奸情案件在证据上往往是一对一,在没有辅助证据的情况下,要么是冤枉了好人,要么是放纵了坏人,如何查明奸情案件的真相,不冤枉好人,不放纵坏人,就需要司法人员有大智慧。

乾隆年间余杭县有一对青年男女因爱生慕,因慕生情,男子模仿起牡丹亭中张生的行为:做出“逾墙搂处子”英雄事业。“逾墙搂处子,结阵困郎君”(这是金庸小说中的一章名称)。在女方家里通奸一月有余。被女友父亲发现,其父感到有辱门风,严令其女在公堂上指证男方强奸。在县衙大堂之上,该男子只承认是通奸,不承认是强奸。受到严刑逼供,都被打得皮开肉绽、痛不欲生,不得已向一老讼师求救。讼师指点他:在大堂上要主动承认强奸,否则只能是自讨苦吃,但只能承认一次。下一次升堂时,男子主动承认强奸了女友,只有一次。该女子立即反驳:你已强奸了我一个多月,怎么只承认一次呢?听到女方的反驳,法官已洞若观火,认定男女双方是通奸。县令的理由是:在女方父母的眼皮底下,时间长达一个多月,如果没有女方的主动配合,是不可能进行长期的地下作战而不被发现的。此案中县官虽没有亲见当事人之间如何,也没有证人指证被告清白,但从日常生活情理出发,准确地推定出当事男女是通奸而不是强奸。应该说,县民的推定是准确的,符合情理的。

通奸与强奸在司法实践通常是很难认定的,特别是女方一口咬定是男方强奸时,更使得案情扑朔迷离。通奸或强奸之类的案件,往往只有涉身其中的当事人知道个中滋味,一般不会有第三者在场,所以,此类案件很难收集有效的证人证言证明犯罪。这就意味着对强奸或通奸案件性质的认定主要是靠口供和物证,但如果根据这两个证据定案,又极易发生冤假错案。法国最近发生了一起奇案:一个小区的门卫把别人扔掉的避孕套捡起来放在冰箱中冷藏,在每次强奸后,在被告人身上洒上一些收集起来别人的精液,极大地误导了侦查方向。诸如此类的案件,如果仅靠物证定案,那就很危险。

案例之三:女大学生吃熊掌

这是一个老案例,但是,真理的价值是永恒的。一九九二年五月份的《中国青年报》报导了这样内容:吉林大学有两位女大学生在长春市某个体饭店吃饭时,看到菜单有一道菜:熊掌每盘20元。两位大学生一是为了尝个鲜,二是图个价格便宜,便点了这道菜。结账时饭店老板拿出另一份菜单:每份20元的熊掌却变成2000元,当时饭店通价熊掌每份在2000元左右。由于没有证据,两名女大学生无法维护自己的权利。面对凶神恶煞般的店老板,两位女大学生被迫借债还钱,但精神和心理上受到了剧烈伤害。

遇到这样的事情,人们只能高喊两句:正义何在?天理何在?但又爱莫能助,只能眼睁睁地看着恶人逍遥法外,看着弱女子以泪洗面。但是善恶终有报,不是不报,只是时间未到。

这年秋天,长春第十四律师事务所一位律师考入吉林大学法学院读研究生。听到此事后,该律师很同情这两位女大学生,对他们指点一番:设置好圈套。

第二天,这两位女大学生找到饭店老板,让其开一张发票。

第三天,律师带着当地工商部门工作人员,以发票为证,指证他非法出售国家珍贵野生动物。根据国家工商局的规定,应罚款五万元,停业整顿两个月,饭店老板一下傻了眼,只好道出实情:出卖给两位女大学生的熊掌是用牛蹄筋伪造的假熊掌,他从来就没有卖过真熊掌。律师接着指证饭店老板违反了消费者保护条例,欺骗了消费者,他将义务援助两位女大学生准备把饭店老板告上法庭。最后饭店老板只好向两位女大学生赔礼道歉,赔偿两位女大学生人民币五千元。

女大学生吃熊掌,吃出了巨大的麻烦。搞得她们山穷水尽,心力疲惫。但经律师指点一番,就变得柳暗花明,反败为胜。其中重要区别是两位女大学生没有法律知识,更缺少法律智慧。而作为律师借助智慧力量,利用一张简单发票,经过一系列的精心设计和运作,使得饭店老板处于二律背反之中:承认卖的是熊掌,就要被罚款五万元;如果卖的不是熊掌,那么是欺骗了消费者。这样饭店老板不管是承认还是不承认,都逃脱不了法律的制裁。这时我们终于看到法律的正义之光:诚如乌尔比安所言:“法,是一门公正和善良的艺术”。除魔的勇士不仅要有勇敢的精神,而且要有高超的智慧。

 案例之四:蟋蟀吐了真情

打官司就得有证据,但是,法官不能拒绝裁判,遇到没有证据的案件,法官就会非常头疼。有两户邻居,为了一张4000元的借款纠纷打了十四年的官司。原告说被告借了他4000元钱,被告承认借了原告的钱,但已还了原告,还钱的时间是五年前的12月25日左右,除了被告提供的一盘录音带,双方都没有其它证据。

录音带的背景声音非常嘈杂,听不清楚谁是谁非。办案人员从录音带中听到一只蟋蟀的叫声,法院正是根据这只小虫才平息了当事人多年的纠纷。

根据常识,在十二月份,徐州应该听不到虫子的叫声。仅仅做到这一点还不够,还必须排除以下两个疑点:一是当年徐州的气候是否反常?二是当事人家里是否养有蟋蟀?如果这两个疑点不能排除,当事人势必心口不服,上访不断。通过上网查询,走访有关专家,对这些疑点的一一否定。法院最后裁定被告败诉,并且把法院排除的理由全部写在判决书。就当时情况而言,对原告与被告究竟谁是谁非,法官还做不到完全的内心确信。所以,当时主审此案的领导说:“先判被告败诉,如果被告反映激烈,坚持上诉,我们再把判决书改过来。” 判决后,被告没有上诉,反倒是原告给法院送来一面旌旗。一起纠緾多年的案件,终于得以划上句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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