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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我们科普一下南开擅长刑事辩护律师咨询电话,借钱不还的诈骗罪案例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猫趣洞主 刑法小常识 时间:2023-05-28 19:04:22

最近,经常有人咨询,有人借了我的钱,一直不还,开始还接电话 ,但是以各种理由推脱拖延时间,后来,电话也不接了,把我拉黑了,这事能不能去公安告他诈骗?


我以一个亲手办过的案例,来解说一下,什么是借款型诈骗,有什么特征?

因为是回答咨询,要求简洁明快,通俗易懂,这不是深奥的理论文章,也不是给专业人员看的论文,目的就是让普通的人能看得懂,是一个普法的文章。

2018年,我办理了一起借款不还的诈骗罪,为被告人辩护,最终她被判刑7年。被告人是一个来自大西北,在北京上班的一个女子,叫小丽(化名),她与一位叫小琳(化名)的北京的女子在一个公司上班,很谈得来,又一起租了房子同住,两个人就是闺蜜,无话不谈。当然,北京女孩比较有钱,西北女孩就说我要在西安买房子,借我50万。小琳是那种比较实在的单纯的女孩,就借给了小丽,钱不够,还在网上借了钱。后来,小丽又说她要装修房子什么的,又借了小琳20万。一直到一年以后,两人早就不在一个公司上班了,小琳让小丽还钱,开始还推延,找借口,后来就联系不上了。又过了约一年,小琳和家人就报了警。公安立案后,给小丽上了网挂了网逃,小丽在一次出京时被抓。让她还钱,说是没有钱了,所谓的买房啥啥,都是假的。最后,小丽被以诈骗罪判刑七年。

从这起案例中,我们可以看到,本来是好友借钱,但是后来就找不到人了,也联系不上了,最后被公安抓捕,被判刑。这种案子,我们称作是借钱不还型诈骗。

我们知道,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诈骗罪。本罪的特征就是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以虚假的东西骗取别人的信任,达到占有他人钱财的目的。

借钱不还型诈骗,具有诈骗罪的共同特征。要判断是不是、能不能认定为这一类型的诈骗罪,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分析,它的特征是这么几个方面:

首先看诈骗人主观上是不是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如果借钱时就没有想还钱,一定是诈骗。如何判断是不是具有不还钱的主观意图呢?

要看借钱的用途是不是与借钱时一致。如果编造一些虚假的借款用途,如投资、买房、看病、工程投资,而实际上,借钱后用于赌博、供自己挥霍等,无法还钱。那么就是符合诈骗罪的特征。

要看借钱时是不是谎称有还款能力。犯罪人在没有任何偿还能力的情况下,吹牛说谎,把自已说成是有钱人,只是一时救急,在骗得借款后大肆挥霍,造成借款无法归还,那么就是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目的。

要是看债权人要求还钱时借钱人的行为。有的借款人之前会利用假名、假身份来骗钱,在得手后不见踪影。还有的虽使用真实身份,但被害人要求还钱过程中,不断更换手机号码、变更居住地点隐匿行踪,这就是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

其次,借款以后的态度也是分析是不是构成诈骗的因素。诈骗得手后,花钱无节制,大肆挥霍,这也是一个构罪的因素。


李志勇律师,北京安博律师事务所全国刑事委员会主任,南开大学法学院本科毕业,中国人民大学律师学院刑事辩护高级研修班七、八、九期学员,具有扎实的文字功底和法学理论功底,多年丰富的律师执业经历。专注并擅长刑事辩护,办理成功上百起刑事案件,其中多为取保候审、不批捕、不起诉、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案件。经济纠纷案件,为当事人挽回损失上亿元。现是宪法网法律智库专家委员会成员,中国反腐败司法研究中心廉政法治高级研修班特聘法律专家,北京理工大学财产保护与财富创造研究院特聘法律专家,中企资本联盟半球律师团副团长,新时代法制新闻网法律顾问,台湾中华时报法律总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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