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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普了解一下山西长治有经验的刑事案件律师,医疗事故罪研究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三只松鼠 刑法小常识 时间:2023-05-28 13:32:35


一、实证分析


在裁判文书网上以“医疗事故罪”为关键词进行检索,共检索出69份裁判文书,通过剔除掉其中实际为非法行医罪、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案例,共有57份案例。


(一)医疗事故罪的行为特征

在57个案例中,共有4个无罪案例,其中包括两例公诉案件,两例自诉案件。从造成的结果来看,在53个案例中,共有51例造成了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发生在注射、输液等医疗活动中的共有31例,占比59%;发生在手术过程中的共有7例,占比13%,值得注意的是,其中大部分为生育相关的手术,其余具体类型见图1所示。


图1 医疗事故发生场合


从导致医疗事故的原因来看,主要的原因是医务人员没有进行皮试检验,导致在输液或者用药过程中被害人因为过敏反应而死亡,其他的原因包括违规用药、违反手术规程等导致被害人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具体的情况如图2所示。总体上来看,发生构成医疗事故罪的重大医疗事故的并未发生在很复杂的医疗活动中,大部分都发生在一些基础的用药、输液活动中。


图2 导致医疗事故的原因


(二)医疗事故罪的主体特征

样本中,医疗事故罪的犯罪主体在整体上呈现出年龄大、男性居多、学历低、多属于乡村医生等特征。对犯罪主体的年龄进行分析,发现各行为人平均年龄为52岁,总体来看触犯医疗事故罪的主体年龄平均偏大。对主体的性别进行分析,发现男性占比为2/3,女性占比为1/3。对主体的学历进行分析,发现医疗事故罪的发案主体的学历为大专、本科的约占27%,在大专以下的约占63%,其中中专学历约占总体的47%,具体如图3所示。


图3 医疗事故罪主体学历分布


作为犯罪主体的医务人员中,多数属于乡镇卫生院、诊所、村卫生室等机构,其中属于村卫生室的医生最多,占比为58%;其余所属情况如图4所示。实际上,上述统计数据与相关团队对乡村医生的所做的调研报告得出的结论高度重合,说明乡村医生在实践中成为触犯医疗事故罪的主要群体。


图4 医疗事故罪主体所在机构


(三)医疗事故罪的刑罚特征

在医疗事故罪的案例中,共有46人被判处有期徒刑,4人被判处拘役刑,3人被免予刑事处罚。在有期徒刑中,平均刑期为17个月,被顶格判处3年有期徒刑的共有3例,超过30个月有期徒刑的共有7例。从整体上来看,医疗事故罪的量刑低于法定刑中间线,却高于法定刑三分之一线。在世界范围内,例如在德国和奥地利,刑罚裁量的普遍水平都位于法定刑幅度的三分之一线以下。在我国,根据笔者的相关统计,刑罚裁量的普遍水平也位于法定刑三分之一线左右。相对于其他犯罪的量刑而言,医疗事故的量刑在一定程度上是偏重的,至少说没有呈现出刑罚轻缓化趋势。实际上,医疗事故罪虽然是过失犯罪,但往往是因为造成了被害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的结果。由于在我国刑罚轻重应当与危害结果相当的罪刑相适应理念在实践中影响深远,使得在有死亡或者其他严重结果出现时,量刑有着从重的倾向。


对判决书进行形式审查发现,每个文书的量刑说理部分都相当薄弱,对量刑情节的识别以及评价都相对缺乏。在判决书所呈现出来的量刑情节都很少,仅有常见的自首、坦白以及赔偿等情节。通过SPSS23.0软件使用独立样本T检验方法对常见量刑情节进行分析(P小于0.05有统计学意义),发现常见的自首、坦白等情节与未自首、未坦白相比差异无统计学意义(P>0.05)。未赔偿被害人及其家属的案件的量刑平均刑期为23.24个月,而赔偿被害人及其家属的案件的量刑平均刑期为13.15个月,赔偿的案件的量刑与不赔偿的案件相比有统计学意义。(P<0.05)。


情节

案件数

刑期平均值

t值

P值

自首

未自首26例

18.31个月

1.032

P>0.05

自首20例

15.68个月

坦白

未坦白39例

17.1

-0.191

P>0.05

坦白7例

17.83

赔偿

未赔偿17例

23.24

3.887

P<0.05

赔偿29例

13.15

表 1 常见情节影响量刑的比较平均值


二、实证研究所反映出来的问题



上述实证分析所反映出来的问题是医疗事故罪异化的具体表现,主要表现在案件的分布、赔偿情节的适用以及刑事违法性的认定标准等方面。


(一)案件分布与医疗资源的分配成反比

医疗资源的配置主要体现在时间与空间两个维度之上,在时间维度上,随着的科学技术的进步,医疗资源越来越丰富,相应的医疗水准也越来越高。存在问题的是在空间维度上医疗资源的分布,因为多种因素的影响,医疗资源在地域上的分布很难达到均衡状态。医疗事故罪的犯罪主体多属于村卫生室等机构,而这些机构所属的地区正是医疗资源分配不足的地方。医疗资源的投入的多寡能够反映出相应地区以及机构医务人员待遇的高低,在医疗资源投入较多的地区以及机构更能吸引医疗技术或者医疗水平较高的医务人员,在医疗资源的投入较少的地区或者机构能够招揽到的医务人员在医疗技术上则相应较低。医疗水平差的医务人员更容易在诊疗过程中引发医疗事故,甚至是触犯医疗事故罪。医务人员在实施特定医疗行为时不得低于临床上应有的医疗水准,医务人员的注意义务应与当地医疗水准应当保持相应的关系。实际上,早在19世纪80年代,美国就根据地域的不同设定了医务人员应当达到的相应的医疗水平。如果不分地区以及城乡差异的影响,统一规定医疗中的注意义务,可能会导致无人愿意下乡从事医疗活动,从而使大量农村居民失去医疗保健机会。而在我国,尚无这样的差异化制度,使得医疗事故罪的案件分布集中在乡村地区以及乡村医生群体,某种程度上,阻碍了乡村医疗卫生体系的进一步发展。


(二)赔偿情节的功能超过合理范围

赔偿情节影响量刑有着正当性的根据,但是如果超出一定的范围就将影响刑罚的公正性。医疗事故罪的主体主要是乡村医生,而根据相关研究得出来的结论,乡村医生收入偏低,待遇无保障,往往都难以保障自己的正常的生活。将赔偿作为重要的量刑情节,往往不符合现实。实际上,理论上有观点认为应当在医疗事故罪的法定刑中增加单处或并处罚金刑,以供量刑时选择。在当下医疗事故罪的现状中,这些措施可并不可行。因为一味放大财产刑或者赔偿情节的功能,则会造成量刑不公的现象。在医疗资源投入大的地区,医生的收入偏高,如果其触犯医疗事故罪,因为较强的赔偿能力,其在最后的量刑结果上相较于其他的主体往往较轻。虽然说恢复性司法实现了“被害人的正义”,但这是在与一般的正义不相抵牾的情况下实现的。但是当所谓“恢复性正义”超越了普遍正义的限度时,那么其正当性也将大打折扣。仅因赔偿的多寡来确定行为人对其行为的恢复程度,实际上也违反了分配正义的标准。法官往往为了息事宁人的目的,便对赔偿情节的功能进行了扩大。在这种背景下,法官往往会在一定程度上忽视对行为人身上的特质的考察。因而,在医疗事故罪的具体量刑时,不同行为人之间便会有明显的差异。


作者简介

张飞虎 律师


2011年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毕业后供职于某基层法院,民事庭工作四年,刑事庭工作六年,曾担任刑事庭副庭长。2021年7月入职华炬律师事务所,现任山西华炬(长治)律师事务所投融资法律事务部主任。实战经验丰富,先后审理了各类民刑事案件500余件。理论知识扎实,先后发表多篇理论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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