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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事专业头条:宜宾找刑事犯罪辩护律师有哪些,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能判缓刑吗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梦爵师 刑法小常识 时间:2023-05-28 10:14:27

本文由张智勇律师团队编辑整理(张智勇: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主任,全国优秀律师,重庆十佳律师,执业二十五年,擅长涉黑案件、职务犯罪和经济犯罪、网络新型犯罪、毒品犯罪等重大疑难复杂刑事案代理)

以下是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关于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判决书节选:

公诉机关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马某某。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检察院指控:XX年8月,被告人马某某在四川省成都市某某鞋材广场经营“某某名酒商贸”店。XX年9月开始,被告人马某某从吕某某(另案处理)处购买假冒注册商标的名酒国窖1573酒、红花郎酒、青花郎酒、水井坊酒,从其他推销员(未查清)处购买假冒注册商标名酒五粮液酒、贵族茅台酒、茅台王子酒、五粮春酒、泸州老窖酒、舍得酒。其对外销售1件水井坊,每瓶280元,一件1680元;国窖4瓶,每瓶750元,4瓶3000元,合计销售价格:4680元。

XX年11月21日公安机关在成都市某某路某某食品城21栋A1某某名酒商贸及20栋A-6仓库查获被告人马某某购买的假酒:五粮液(53度)120瓶、国窖1573(52度)114瓶、贵族茅台(53度)48瓶、茅台王子酒(53度)6瓶、五粮春(50度)30瓶、青花朗酒(53度)18瓶、红花朗(53度)288瓶、水井坊(52度)336瓶、泸州老窖(52度)72瓶、舍得(52度)12瓶。货值金额为456480元。经鉴定:均属假冒注册商标产品。

XX年11月29日,被告人马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出示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辨认、检查、勘验笔录等证据材料,据以指控被告人马某某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数额巨大,其行为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马某某积极赔偿五粮液集团有期公司经济损失30万元,可以从轻处罚。

公诉机关鉴于被告人马某某认罪认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半,可以适用缓刑,并处罚金。

被告人马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注明: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重庆市优秀律师事务所。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违反国家对商标的管理制度,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而予以销售,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马某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但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是犯罪未遂,依法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被告人马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罪行,且与公诉机关签订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马某某积极赔偿被害单位经济损失,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马某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上缴国库。)

二、扣押在案的五粮液(53度)120瓶、国窖1573(52度)114瓶、贵族茅台(53度)48瓶、茅台王子酒(53度)6瓶、五粮春(50度)30瓶、青花朗酒(53度)18瓶、红花朗(53度)288瓶、水井坊(52度)336瓶、泸州老窖(52度)72瓶、舍得(52度)12瓶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三、追缴被告人马某某违法所得人民币四千六百八十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注明:若想获取完整判决内容,请访问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官方网站,了解更多有关律师会见、取保候审、律师辩护的刑事辩护法律知识。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是指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而予以销售,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 第二百一十四条【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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