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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威专业资讯:大连周边刑事辩护律师费用标准,大连华讯深圳分公司领导名单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欧总 刑法小常识 时间:2023-05-28 09:03:57

近日,深圳龙岗警方突击查处大连华讯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连华讯”),对147名嫌疑人以涉嫌诈骗和虚假广告罪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根据深圳龙岗警方的报道,大连华讯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2000年,是国内较早取得投顾牌照的公司,2015年开始在深圳某写字楼运营,同年在新三板挂牌上市。企业财报显示,公司上半年的投资顾问业务收入高达1.69亿元。

大连华讯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涉嫌涉嫌诈骗和虚假广告罪,警方认为存在如下可能的欺诈:

第一,通过虚构所谓的专业研究员,顶级国家分析师,公司员工80%以上都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等欺诈客户,骗取客户购买“华讯股”App会员费,会员费一年在8800、28000、39800、128000不同档位。

而事实上公司近500名员工中绝大部分不具备证券投资咨询执业资格。50名客服人员要负责“服务”两万余名会员,其中仅4人具有证券投资顾问执业资格,“一对一”专业服务根本无从谈起。

第二,付费前暴涨,而付费后“跌妈不认”。业务员就“只报喜不报忧”,对上涨的股票夸大其词,对下跌的股票闭口不提。

第三,客户付费后,被踢付荐股群,警方认为公司这一操作,是因为对自己的服务没有信心。

第四,警方认为,炒股软件华讯股票APP仅仅是公司董事长周某富看到国内有荐股同行因诈骗被判刑的案例后,为了掩盖公司诈骗本质而指令技术部门紧急研发的。

第五,规避风险,是否倒推构成犯罪?在规避风险上,公司一方面要求合规部门会删除业务员与客户的聊天记录;另一方面,严令禁止业务员向公务员、警察、律师、记者等群体推荐产品,理由是“他们的法律意识比较强,比较难搞”。

第六,存在投诉就立刻联系客户,商量退费,前提是要求客户删除所有聊天记录、删除网络负面言论、撤销向证监会的投诉、撤销报警等等。

所谓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欺骗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行为人实施欺诈行为——对方产生错误认识——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行为人或第三人取得财产——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害。

如果涉案公司存在本文所述的欺诈行为,那么虚假广告罪在本案中仅是手段行为,所以虚假广告罪与诈骗罪属于牵连犯,按刑法规定,牵连犯处一重处罚,所以本案仅追究诈骗罪即可。

就本案而言,涉嫌构成诈骗应当是“华讯股”App会员费,而不是客户购买股票的跌停损失。股票市场是风险与机遇并存的市场,所有进入股票市场的客户都明白没有只赢不亏的买卖。而荐股软件存在的可能是通过数据、信息、市场波动等整合,向客户推荐可能会涨的股票,所以不存在100%只涨不跌、只挣不赔的股票市场。

股票咨询公司没有通过专业预测分析,随意向客户推荐股票,客户购买股票大跌造成的损失并非公司所谓欺诈的直接后果,当然公司是否就此承担民事责任,另当别论。就诈骗罪而言,客户购买股票后大跌造成的损失并非涉案公司获得了利益,换言之,假设公司存在欺诈行为,造成他人的损失,但是行为人或第三人没有获得客户的财产,所以公司不构成诈骗罪。

但是,基于报道的分析,不代表涉案公司一定就是无辜,最重要的关注点在于“华讯股”App会员费上。

根据报道,大连华讯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华讯股”App会员费在8800等到128000元不等。就公开的信息来看,涉嫌欺诈的行为可能是通过虚构所谓的专业研究员,顶级国家分析师,公司员工80%以上都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等欺诈客户,骗取客户购买“华讯股”App会员费。

股票市场瞬息万变,但基于所有公开信息的分析是可以预测股票跌涨,股神巴菲特等之存在,并不是“天生神力”,而是其具有敏锐的观察力来预测股票市场的走向。

涉案公司向客户出售App会员,价格如此之高,很有可能在于是否真正如其所说的聘请了“专业研究员”、“顶级国家分析师”上。客户相信专业人士,才肯掏钱购买会员。

也就是说涉嫌犯罪的逻辑可能如下:涉案公司通过欺诈的方式向客户虚假陈述涉案公司具有“专业研究员”、“顶级国家分析师”荐股,令客户误以为真,并基于错误认识购买App会员费,涉案公司占有会费,造成客户财产损失。

围绕App会员费的欺诈问题,就本案辩护方案而言,可以分人员的层次采取不同辩护策略。

第一,核心人员。核心人员包括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公司的股东、董事会成员等,对制定、研发“华讯股”App有紧密关系的之人员,以及对聘请“专业研究员”、“顶级国家分析师”之决策、执行者、宣传方案制订者等等。

此类人员的辩护策略在于是否真实存在参与公司决策、执行,是否参与“华讯股”App会员费的收费规则之制订、宣传,以及警方在报道中陈述的各种入会、规避、退费等程序的制订与设计。

若此类人员知情,公司假设真实存在“专业研究员”、“顶级国家分析师”之荐股行为,那么收取会员的过程不存在欺诈,我们认为就不构成犯罪。对于不知情者而言,更是没有欺诈的故意,也应当不构成犯罪。

第二,普遍销售人员。如果涉案公司确实存在上述欺诈之行为,那么普遍销售人员在知情公司没有聘请“专业研究员”、“顶级国家分析师”,却仍在欺诈客户,那么可能构成诈骗罪,但可能构成诈骗罪中的从犯。但是如果此类人员,误以为涉案公司真实存在“专业研究员”、“顶级国家分析师”的荐股并向客户陈述,我们认为,此类人员在此时可能只是刑法上“工具人”,不构成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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