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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解]爆料知识:南阳市方城县刑事纠纷律师排行,药企商业贿赂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小刀 刑法小常识 时间:2023-05-28 06:11:31

为长期在某医院销售“大输液”产品并增加销量,谋取不正当竞争优势,药企业务员高某某先后56次向医务人员行贿,数额高达621.9万元……4月20日,国家监察委员会、最高人民检察院首次联合发布5起行贿犯罪典型案例,其中包括这起“河南高某某行贿案”。

2013年10月至2019年4月,河南双某药业有限公司业务员高某某通过南阳市济某医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济某公司)向南阳市方城县某某医院配送其任职公司生产的“大输液”产品。为长期在该医院销售“大输液”产品并增加销量,谋取不正当竞争优势,根据时任该医院院长化某(已判决)的要求,以交付“大输液”利润的方式向化某行贿,先后43次给予化某共计615.9万元;为得到时任该医院药品科科长张某某(已判决)的帮助,先后13次给予张某某人民币共计6万元。

2019年7月15日,河南省南召县监察委员会对高某某涉嫌严重违法问题立案调查。南召县监察委员会商请检察机关提前介入,监检双方就案件补充查证,特别是针对本案时间跨度长、行贿次数多的特点,应继续调取有关书证予以佐证形成了共识。南召县监察委员会及时安排专人负责,补充调取了高某某通过济某公司向方城县某某医院配送“大输液”的具体品种、数量清单、双方的结算凭证,以及高某某56次在济某公司领款共计2929.8万元的有关证据,充分印证了高某某在每次医院结算输液款后向化某行贿的时间、金额等,为案件的准确定性奠定了坚实基础。

2019年8月22日,南召县监察委员会对高某某以涉嫌行贿罪移送南召县检察院审查起诉。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南召县检察院发现,高某某于2019年4月因涉嫌其他犯罪被公安机关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在此期间主动交代了向化某、张某某行贿的犯罪事实,应依法认定为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经与监察机关沟通后,检察机关综合考虑高某某行贿的数额、次数、主观恶性、后果等因素,建议依法对其减轻处罚。同时,检察机关积极开展认罪认罚工作,多次对高某某进行释法说理,充分说明本案的事实、情节及量刑依据,高某某表示认罪认罚,在律师的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2019年10月8日,南召县检察院对高某某以涉嫌行贿罪向南召县法院提起公诉。检察机关经充分考虑本案行贿数额、本人获利情况及认罪认罚等情节,依法对被告人提出判处五年至六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20万元至30万元的量刑建议,南召县法院采纳。12月16日,南召县法院以行贿罪判处高某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一审判决后,被告人高某某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此外,南召县检察院积极督促被告人高某某主动缴纳罚金,有力推动了财产刑的执行,增强了法律权威和刑罚执行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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