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律师会见阶段性工作要求的函
市律协:
为确保本市公安监所在迅速调整为封闭管理勤务模式做好监所疫情防控工作的前提下,全力保障律师会见,维护在押人员合法权益,总队业务部门与市律协就适度调整看守所律师会见工作进行了深入沟通,并达成共识。相关工作要求通报如下:
一、 “绑定操作”要求
“绑定操作”是指律师持有效的委托书、律师执业证到看守所确认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关系成立,且看守所在查验相关文书真实有效后,在《看守所管理信息系统》中,完成“绑定律师”相关信息录入的过程。
对于仅到看守所办理“绑定操作”的律师,看守所无需收取律师委托书复印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已有两名委托律师的,看守所应要求来所办理“绑定操作”的律师提供原代为委托人出具的解除原有委托关系的书面材料,并与委托书复印件一并归入在押人员档案备查。
看守所应接受执业律师或实习律师代为办理“绑定操作”,代为办理人应具有执业律师或实习律师身份,并同时出示委托书正本、被绑定律师执业证正本及本人律师执业证或实习律师证正本,且提供以上文书、证件复印件各一份交看守所备案。
外地律师现场办理“绑定操作”时,原则上监所需当天安排会见,但应严格执行相关疫情防控措施。
二、律师会见申请要求
(一)委托律师原则上不接受现场申请,须到看守所办理“绑定操作”后,通过“监所律师会见”微信小程序(以下简称“预约平台”)预约会见。
(二)法援律师不需办理绑定,在接受指派后即能通过“预约平台”预约会见,法援律师无法通过预约平台进行申请的,应接受其现场申请。
三、各阶段会见次数
(一)每名在押人员在公安侦查阶段(刑事拘留和逮捕期间)、审查起诉阶段(移送审查起诉后至移送一审前)、一审阶段(移送一审后至移送二审前、《执行通知书》送达前)可各安排三次会见。
(二)每名在押人员在二审阶段(移送二审后至《执行通知书》送达前)可安排二次会见。
(三)上述各阶段已达到限定次数的,出现新增或变更辩护律师的,该阶段限定次数增加且仅增加一次,但各看守所不得限制变更辩护律师次数。
四、办理律师会见文书要求
根据当前疫情防控要求,各看守所在办理律师会见手续时,除依法查验委托书(法律援助公函)、律师执业证和介绍信外,还应查验《承诺书(防疫期间律师会见专用)》。可由律师自行打印填写,也可由看守所提供律师当场填写。看守所所在地行政区内存在中高风险区域的,还应查验来所律师会见参与人7日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
五、律师会见形式及防疫措施要求
被会见人在过渡隔离观察期(包括“一次隔离”、“二次隔离”,每次过渡隔离观察期不少于21天。)的,应采用音、视频方式进行会见,原则上不安排面对面现场会见,被会见人应佩戴口罩、一次性手套、鞋套。音、视频会见律师端设置在封闭区域外的,所有律师会见参与人应佩戴口罩、一次性手套、鞋套。音、视频会见律师端设置在封闭区域内的,还应穿着隔离服。
已转入普通监区的被会见人,可以采取面对面方式进行会见。会见须安排在安装有塑料薄膜或安全玻璃等完全隔断的场所,且会见双方所有会见参与人应佩戴口罩、一次性手套、鞋套、隔离服。由于看守所大批量采购保障被会见人隔离服存在较大困难,建议会见律师提供被会见人使用的隔离服。
相关文书需交被会见人签字的,由看守所民警转递。
六、律师会见防疫要求
看守所应逐一查验来所律师及会见参与人的“随申码”、“行程码”。有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旅居史,且到沪时间不足14日(含)及30日内有境外旅居史的,或“随申码”显示为黄色、红色的,不予安排会见。有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旅居史的,且到沪时间15日至30日(含)必须提供7日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方可安排会见。
律师及会见参与人应配合看守所检测体温及如实填写可供联系的电话等信息,说明30日内是否有疫情中高风险地区及境外旅居史或疑似确诊病例人员接触史,不配合或有疑似症状者不予安排会见。
律师会见全程须按要求佩戴防护用具,会见中途取下防护用具或有其他违反监所防疫措施行为的,看守所应立即停止会见。
七、其他工作要求
一是看守所应允许符合会见条件的其他委托律师、律师助理及翻译等人员参与会见。不得以一名律师预约为由限制或拒绝其他符合条件的会见参与人一同会见。
二是在“预约平台”中,“可供预约时间”项目内,各看守所自行设置的会见时间段不少于45分钟,并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增加周六时间安排会见。
三是看守所应合理安排警力配置,根据“预约平台”中设置的上下午首批预约会见开始时间,提前办理律师会见手续的时间节点,原则上应在预约会见时间开始前完成该批次的律师会见手续,且要加快提押速度,避免出现因办理会见手续和提押被会见人而占用律师预约会见时间的现象。
四是律师会见相关文书需转递签字的,应当天返还签字后的文件。
五是不能确定是否存在外省市已公布具体中高风险区域旅居史的,可适当扩大范围至外省市已公布具体中高风险区域所属行政区(县)、市。
以上工作要求自2021年2月1日开始实行。
上海市公安局监所管理总队
2021年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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