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快讯(见习记者 展圣洁)8月23日,媒体报道了上海一公司偷录员工手机通话,向其索赔,后经法院判定录音为无效,此案例引发了公众关于录音合法有效性的讨论。
公司认为员工存在“飞单”行为请求赔偿 法院:无事实依据
记者查阅裁判文书网发现,员工江某于2019年7月14日入职公司,2019年9月底提出离职。2020年7月23日,上海一公司向金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江某赔偿其商业经济利益损失、培训招录费用损失等共计16万余元,仲裁委员会裁决,江某支付公司商业经济利益损失14万余元。
江某不服,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其无需支付。
公司认为,江某存在“飞单”行为,成交金额为36万元,造成了商业利益损失,按照员工手册的规定,应按成交价的40%追究赔偿责任,并向法院提交了通话录音、微信聊天记录。据了解,“飞单”行为指的是销售业务员拿到订单后,不将订单交由自己公司做,却将订单放在别的公司做。
一审法院认为,这些证据未能证明“飞单”所涉交易的具体项目、内容、当事人,未证明员工江某已经实行了“飞单”的行为、取得了“飞单”的利益,也未证明公司因此失去了商业机会,造成了损害商业利益的结果。公司认为江某存在“飞单”的行为,缺乏事实依据。故一审法院判决,江某无需支付公司14万余元。
二审法院对一审的判决予以确认。二审法院认为,公司的确享有工作手机的所有权,但是并未明确告知江某对运用该手机的通话予以录音并恢复数据,或没有就恢复其通话信息取得了江某的明确同意,故对该证据的合法性不予认可。
法院进一步指出,即便公司已经告知并取得了江某的同意,但恢复的电话录音仅为部分。录音中的确存在江某要“飞单”的言语,但在没有其他佐证材料的情况下,该录音尚不足以证明江某确实存在“飞单”的行为且给公司造成了严重损失。
录音证据何时有效?律师:需具备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对民事诉讼的举证、质证、证据的审核认定做出了说明。其中,第十四条指出,“文档、图片、音频、视频、数字证书、计算机程序等电子文件”属于电子数据。
“录音属于证据的一种,在民事诉讼中,向法庭提交偷偷录的音,只要该录音是针对原告、被告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具备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就是有效的。”北京市春林律师事务所主任庞九林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八十七条指出,审判人员对单一证据可以从下列方面进行审核认定: 一是证据是否为原件、原物,复制件、复制品与原件、原物是否相符;二是证据与本案事实是否相关;三是证据的形式、
如何理解录音的合法性?庞九林认为,不能采取侵犯对方隐私的方式进行录音,比如将录音设备放在对方卧室、卫生间等隐私场所;不能采取强迫、胁迫等非法手段取得录音。
“同时,录音必须具备真实性”,庞九林指出,“录音必须有头有尾,不能只提供一部分,也不能经过剪辑。”
本案中,二审法院也指出,即便江某对录音知情且表示同意,但公司提供的电话录音仅为部分,不足以证明江某存在“飞单”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十条指出,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电子数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另外,录音还必须与本案事实相关。“对没有参加诉讼的人偷偷录音,以及与本案没有关系的录音无效。”庞九林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五条还规定,“当事人以视听资料作为证据的,应当提供存储该视听资料的原始载体。”也就是说,在进行录音时,不能将原始设备里的录音资料删除。
新京报见习记者 展圣洁
见习编辑 刘茜贤 校对 李世辉
长见识!福州金山刑事律师费用大概多少,偷录的录音可以作为证据吗
新京报快讯(见习记者展圣洁)8月23日,媒体报道了上海一公司偷录员工手机通话,向其索赔,后经法院判定录音为无效,此案例引发了公众关于录音合法有效性的讨论。公司认为员工存在“飞单”行 时间:2023-05-27一分钟了解:泉州有名刑事拘留辩护律师收费,泉州一男一女溺亡
5日上午9点多,25岁的小伟(化名)和22岁的小强(化名)相约到泉州市区霞洲妈祖宫附近水域钓鱼。当天下午3时许,两人收竿下水游泳。不一会儿,小伟突发溺水,不幸溺亡。小伟溺水十几分钟 时间:2023-05-27今日专业头条:上饶市精通刑事辩护律师哪里找,上饶郑俊秀律师
郑云清律师是江西洪胜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有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办理了各类刑事、民事、行政案件数百件,担任了多家企、事业单位的法律顾问,尤其擅长办理债权债务、婚姻家庭 时间:2023-05-27[见解]追踪解读:沈阳和平区看守所会见刑事律师,智商高没有朋友情商高没有敌人
1942年8月3日清晨,少凌河畔,青峰岭下,一缕炊烟袅袅升起在薄雾中。如果这是和平年代,你一定会被眼前的风景所打动,小兴安岭余脉苍翠的群山之中,清澈湍急的河水在山谷间蜿蜒流淌。而满 时间:2023-05-27给大家科普一下成都周边口碑好的刑事大案律师,成都市律师行业党委
单位受贿罪,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或者在经济往来中,在账外暗中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行为。单位受贿 时间:2023-05-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