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常识

当前位置: 首页 > 刑法小常识

今日资深发布:潍坊本地刑事上诉律师电话咨询,丁汉白百度百科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李狗蛋 刑法小常识 时间:2023-05-27 06:59:19

发回重审8个多月后,山东潍坊农民丁汉忠抗拆致两人死亡案将第二次一审。2017年1月2日,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从丁汉忠的辩护律师张维玉处获悉,日前他接到山东潍坊中院的出庭通知:本案定于1月6日9时30分在昌乐县法院城郊法庭公开开庭审理。

这起案件缘起2013年9月25日的一起拆迁,当日,数名拆迁人员试图强制拆除丁汉忠居住的房屋,因此双方发生冲突。在冲突中,丁汉忠持镰刀挥砍,致两名拆迁人员死亡。

2014年7月,潍坊中院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丁汉忠死刑立即执行,他不服判决,提起上诉。2016年4月,山东高院以原判认定的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撤销一审判决,并发回重审。

“我们认为丁汉忠的行为是正当防卫。”张维玉说,他和本案另一位辩护律师燕薪将为丁汉忠作无罪辩护。

抗拆冲突致两人死亡

今年55岁的丁汉忠是昌乐县乔官镇丁家山村农民,他家并排居住的有六间房屋,其中三间是自家的,另外三间是他父母的。丁玉娥介绍说,早年,她大伯家搬城里后,她爷爷奶奶就搬到大伯家去住了,空出的房间从1998年起就给了他们家住。

丁玉娥说,期间她父亲对房屋进行了装修改造,平静地生活了十几年。直到2013年,他们居住的房屋被列入“调整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范围,因补偿协议未谈妥,他们一直没有搬迁。

2013年9月25日,丁家山村村委相关人员联系施工人员黄中太、黄国厚等人对丁汉忠父母的房子进行拆除,因此双方发生冲突。在冲突中,丁汉忠持镰刀挥砍,致黄中太、黄国厚死亡。

2014年1月16日,潍坊市检察院向潍坊中院提起公诉,指控丁汉忠犯故意杀人罪。7月28日,潍坊中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丁汉忠死刑立即执行,赔偿两位死者家属各2.1万余元。

一审判决书显示,潍坊中院认定,当日15时许,当黄中太等人正使用挖掘机对房屋进行拆除时,丁汉忠与其子丁超闻讯后赶往现场并报警,与施工人员发生撕扯。在双方冲突过程中,黄中太等人为阻止丁汉忠父子进入拆迁现场和拍照,对二人有摁倒、拖拽等行为。丁汉忠被放开后,手持镰刀猛砍黄中太头部、面部,致黄中太受伤倒地。为救护伤者,多人上前阻止丁汉忠继续伤害黄中太,其中刘文持铁锨打伤丁汉忠头部。丁汉忠随即又持另一镰刀上前追砍周围人员,砍伤黄国厚的头、颈部等处。

黄国厚于同日死亡;黄中太经抢救无效于次日死亡,经法医鉴定,黄国厚系因锐器切断左侧颈总动脉致失血性休克而死亡;黄中太系因锐器刺破脑组织致颅脑损伤而死亡。

一审:被害人对激化矛盾负有一定责任

在一审阶段,控辩双方就丁汉忠伤人致死的过程一直存在分歧。

丁汉忠辩解道,被害人纠集多人非法拆迁房屋,对他进行殴打,他为了制止不法侵害,在头部受伤的情况下进行还击,也未看清所使用的工具,系防卫过当。

丁汉忠的辩护律师也认为,丁汉忠在其住宅及人身遭受严重不法侵害时予以反击,从而致二人死亡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被害人未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强制拆迁,殴打丁汉忠,存在明显过错。

潍坊中院认为,丁汉忠因其住处与涉案房屋相邻,多年来对房屋进行改建并处于占用状态,故在进行拆除时应当妥善解决,避免因强行拆除而引发矛盾。案发当天,施工人员未经商定即拆除房屋,又为防止因拆迁伤及丁汉忠及其亲属,对阻止拆迁的丁汉忠父子有摁倒、拖拽等行为,在行为方式上欠妥当,应当认定黄中太等人对于矛盾激化负有一定责任。

不过潍坊中院还认为,从整个案发过程以及丁汉忠的行为来看,黄中太等人仅与丁汉忠发生了一般性的肢体冲突,且随即又放开了丁汉忠父子,丁汉忠并未面临着不法侵害的现实性和紧迫性,其本人对黄中太、黄国厚二人的伤害行为亦非出于防卫意识,故不构成正当防卫或防卫过当。

此外,潍坊中院还未采纳“丁汉忠多次自行报警,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构成自首”、“丁汉忠在侦查阶段所作的供述系非法取得,属于非法言辞证据,应予排除”等辩解和辩护意见。

律师:一审认定杀人但凶器不见血,有悖常理

一审判决后,丁汉忠不服,他于2014年8月向山东高院提起上诉。

他的辩护律师袭祥栋指出,一审判决认定的“先砍后铲”完全错误,事实上是丁汉忠先被黄国厚打伤头部,生命危在旦夕;儿子丁超又被拖出院外生死未卜。紧急情况下,出于防卫本能,顺手抄起棍棒物对院内正在行凶的黄中太、黄国厚等人挥舞,丁汉忠事后才知道手持物是镰刀。

袭祥栋还表示,在争执过程中,黄中太等人对丁汉忠拳打脚踢,丁汉忠被打的头破血流,但一审判决事实认定部分对此只字不提,认定事实严重不清。

“一审判决还认定丁汉忠砍伤黄国厚颈部,多人供述称黄国厚左颈动脉被砍断,血喷不止,荒唐的是砍伤黄国厚的镰刀头上却无血迹。”袭祥栋指出,一审判决出现“杀人不见血”,显然有悖常理。

2016年4月11日,山东高院以原判认定的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撤销了潍坊中院的一审判决,并发回重审。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