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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威干货速递:永嘉地区有耐心的刑事辩护律师,中医陈光教授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厉小强 刑法小常识 时间:2023-05-26 17:17:58

➤刑事诉讼是个矛盾的集合体,如何正确对待和处理这些矛盾事关重大。经过近几年的反复思考,在以往学术主张的基础上形成了更为系统的平衡观念,即动态平衡诉讼观,作为自己多年来诉讼法学思想的总结和概括。

➤在民主法治思想与动态平衡诉讼观的指导下,针对当今司法改革的重要问题,提出了系统的具体主张,一是辩护制度的完善;二是刑事诉讼原则和证据规则的完善;三是司法责任制;四是完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五是科技时代刑事司法的发展问题。

➤对法治的理解是我“终生求”的问题,其内容要点有三:第一,法治就是依据法律治理国家,也就是制度之治、规则之治与程序之治。第二,法治必须与民主相结合,以民主为前提。第三,法治以公正为灵魂。

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 陈光中

八十寿辰祝贺会上,我曾吟诗一首:“风雨阳光八十秋,未敢辜负少年头。伏生九旬传经学,法治前行终生求。”以诗明志,尚冀耄耋之年在学术上仍能作出新的奉献。十年来,我体力上逐渐衰退,但学术上仍孜孜以求,不敢有所懈怠。不仅实现了当初的承诺,而且超出了原有预期。现从以下几个方面对我八十岁之后十年来的学术人生作一番梳理。

著书立说,成果丰硕

十年来,自己仍活跃在法学科研第一线,承担了“2011计划”国家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中国司法制度的发展与转型”项目、北京市社科重点课题“中国司法改革研究”等多项科研项目。著作方面,共出版个人专著4部,主编及合著专著6本,主编教材4本。其中,我主编出版的《中国司法制度的基础理论问题研究》一书于2012年获北京市第十二届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特等奖。主编教材《刑事诉讼法学(第四版)》(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12年6月版),获北京高等教育经典教材奖、中国大学出版社图书奖优秀教材奖二等奖;等等。

值得一提的是,2013年,我主持的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团队将“中国司法制度史”(三卷本)列入重点课题,分别研究中国古代司法制度、中国近代司法制度和中国现代司法制度。新著《中国古代司法制度》于2017年12月出版,贯彻了“以今观古,以古鉴今,通古今之变”的指导思想,受到法律界的好评,被誉为“研究、阐述古代司法制度的传世之作”。

十年来,发表文章(包括合著)123篇,同时还有法治杂谈及访谈94篇。文章中主要涉及刑事诉讼法基础理论、证据制度、辩护制度、刑事诉讼程序和监察制度改革等方面,也包括民主法治建设见解及案例评析等内容。代表性的有:《关于司法权威问题之探讨》《论无罪推定原则及其在中国的适用》《证据裁判原则若干问题之探讨》《刑事证据制度改革若干理论与实践问题之探讨》《我国公诉制度改革若干问题之探讨》《关于深化司法改革若干问题的思考》与《动态平衡诉讼观之我见》等。其中,我与龙宗智教授合著的《关于深化司法改革若干问题的思考》一文,鲜明地指出深化司法改革必须遵循司法规律,确保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率先提出以审判为中心的主张,并应在人事、财物方面削弱对地方的依赖性。

传道解惑,培育法律高端人才

作为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自己仍未离开三尺讲台,继续传道解惑,培养法学人才。教育学生,在治学上要“博而后精,学以致用”。在2010年至2019年期间,共出站博士后6人,毕业博士研究生39人,毕业硕士研究生4人。至今,由我指导的出站博士后共9人,博士研究生共101人,硕士研究生共15人。他们当中有的人成为卓有成就的学者,有的成为实务部门的重要骨干。

为了奖励优秀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在学生、亲友的支持下,于2002年成立了“陈光中诉讼法学奖学基金”,面向全国,对学业优秀、科研突出的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予以奖励。同时,还在家乡浙江省永嘉县成立“陈光中教育基金会”,促进基层中小学教育事业的发展,以此报效家乡哺育之恩。

学以致用,助推立法完善

我一贯主张知行合一,学以致用,努力助推立法发展,大致做了以下两方面的工作:

第一,参与立法修改,助推立法完善。在2012年我国启动刑事诉讼法第二次大修改以前,我曾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再修改专家建议稿与论证》,并提交给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作参考。此次修改中,我全程参与了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召开的关于刑事诉讼法修改的专家研讨会,为刑事诉讼法的修改提出了不少有益建议。例如,我所力倡的司法人权保障明确体现在2012年修改的刑事诉讼法第二条“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规定中。我所坚持主张的“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应当讯问被告人”,最后也被立法者采纳(原《草案》规定“可以讯问被告人”)。其他诸如完善侦查阶段辩护律师的地位与权利,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等主张也在修法中得到一定程度的吸收。

在201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正草案)》公布之后,我通过媒体报道与发表文章,提出了若干意见供立法机关参考。其中有的建议被立法机关所采纳,例如对值班律师职责由提供“辩护”修改为提供“法律帮助”。

第二,立足试点实践,推动司法改革。为配合司法改革的推进,自己身体力行地完成了两个比较典型的试点项目:第一个是“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试点实践。该项目自2012年10月起在全国7个省份的10个城市广泛调研,历时1年多。最后成文《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实施若干问题研究——以实证调查为视角》,文中一些重要观点更直接被2017年“两高三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所吸收。例如,吸收外国经验,确立重复供述排除规则,采取“同一主体排除”的做法。第二个是为期两年的“庭审实质化与证人出庭作证实证研究”项目。这次试点和调研工作,从2014年10月启动,2016年6月完成,内容包括在浙江省温州市法院、北京市西城区法院的试点以及在黑龙江省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法院系统的面上调查。在此基础上成文《完善证人出庭制度的若干问题探析——基于实证试点和调研的研究》,在杂志上进行发表。

求真务实,完善学术思想

进入80岁高龄以来,学术思想臻于成熟,形成了比较完善的学术思想体系。我将自己的主要学术观点概述如下:

(一)动态平衡诉讼观

刑事诉讼是个矛盾的集合体,如何正确对待和处理这些矛盾事关重大。我很早就意识到这一问题的关键性,并提出平衡应当成为刑事诉讼的一项基本理念。经过近几年的反复思考,我在以往学术主张的基础上形成了更为系统的平衡观念,即动态平衡诉讼观,作为自己多年来诉讼法学思想的总结和概括。刑事诉讼法学上的“动态平衡观”表现在以下五个方面:

第一,刑事实体法和刑事程序法相平衡。一方面,刑事诉讼法保障刑法的实施,程序法对于实体法的实施具有工具价值;另一方面,刑事诉讼法自身具有独立的价值,即程序法本身直接体现出来的民主、法治、人权的精神,不依附于实体法而存在。司法公正是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的有机统一,要保证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动态并重。既要承认程序法的工具价值,又不能陷入唯工具论;既要承认程序法的独立价值,又不能过度夸大,陷入程序优先论。

第二,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相平衡。惩罚犯罪和人权保障,是刑事诉讼法目的的两个方面。一是,刑事诉讼法必须对犯罪进行追究和惩罚,以保障公民的生命、财产和其他合法权利不受侵犯,保障国家安全和维护社会秩序稳定。二是,刑事诉讼法尊重和保障人权,这是评价一个国家民主法治文明程度的标杆。刑事诉讼领域的人权保障的重心在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并注意保障被害人权利。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对立统一,不可偏废。两者必须妥善地加以协调,相互平衡地结合在一起。

第三,客观真实与法律真实相结合。客观真实是指司法人员通过证明活动对案件事实的认定与案件客观事实相一致。法律真实是指司法人员通过证明活动对案件事实的认定达到法律所规定的真实程度。我国定罪的证明标准是“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要求定罪证明达到主客观相统一,这明显是以客观真实为理念基础。但是,司法活动不是以发现真实为唯一价值,还包含人权保障的程序价值,当价值间存在矛盾和冲突时,法律真实起到了平衡器的作用。巨额财产

第四,诉讼结构上,控辩对抗和审判中立相统一。在现代法治国家中,刑事诉讼控诉、辩护和审判三者的关系可以概括为:控审分离、控辩对抗和审判中立。随着和谐诉讼和诉讼效率价值的提高,英美法系辩诉交易制度、大陆法系认罪协商制度在全球范围内兴起,我国也建立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因而刑事诉讼结构在坚持控辩平等对抗的同时,越来越多地增加了诉讼和合的因子。

第五,诉讼公正与诉讼效率之间的合理平衡。提高诉讼效率不仅能够节约司法成本,更重要的是让犯罪分子及时得到惩罚,无罪的人早日免受刑事追究,被害人及时得到精神上和物质上的补偿,从而更有效地实现刑事诉讼法的任务。诉讼公正与诉讼效率的合理平衡,要以公正为优先,公正是司法的灵魂和生命线。离开了司法公正,司法效率必将是反效率、高成本的,因为图快求多容易造成冤案错案,不仅损害了公正,而且需要花费更多的司法成本加以纠正和补偿。

(二)司法改革的系统主张

在民主法治思想与动态平衡诉讼观的指导下,我针对当今司法改革的重要问题,提出了系统的具体主张,主要如下:

第一,辩护制度的完善。辩护制度是否发达是衡量一个国家民主法治、人权保障程度的重要标志。目前的辩护制度有待完善。一是加快推进刑事法律援助的全覆盖。对于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案件,应当对其提供刑事辩护法律援助。二是侦查阶段辩护律师是否享有取证权问题。现行法律对此问题没有明确规定,应当吸收外国的经验,明确侦查阶段律师有权收集证据。当然,考虑到侦查阶段的特殊性,律师收集证据的权利可设定在其会见犯罪嫌疑人之后,以此减少此项制度所产生的负面影响。三是保障辩护律师的人身安全。

第二,刑事诉讼原则和证据规则的完善。首先,确立无罪推定原则,应当借鉴国际对此原则的通行表述,以替代现行刑事诉讼法第12条中不到位的规定,改为“凡受刑事控告者,在未依法证实有罪之前,应有权被视为无罪”。并且应当完善并坚决贯彻“存疑有利于被指控人”规则。其次,完善证据裁判原则。我独自创新性地提出,诉讼证明方式的演进历史,不应以欧洲大陆为中心,而应扩展至世界范围,分为神明裁判、口供裁判和证据裁判三个阶段。证据裁判原则要求以口供以外的证据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主要根据。证据必须具有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定罪证明标准是“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最后,完善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原则。

第三,司法责任制。建立和完善司法责任制是司法改革的关键环节,是司法公正的重要保障,也是权责统一原则的必然要求,同时还是中西方司法文明共同的经验汇集。司法责任制应当坚持遵循司法权运行规律原则以及主观过错和客观行为相一致原则。司法责任制的适用范围应当限定于故意违法的行为,重大过失行为,且造成了错案等严重后果两种情形。

第四,完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认罪认罚案件办理过程中,应当坚持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强化辩护权保障。正确应对审判阶段被告人反悔的情形,被告人可以撤回之前认罪认罚的供述,但法庭应该立即将审理程序转为被告人不认罪的普通程序。

第五,科技时代刑事司法的发展问题。科技的发展是大势所趋,我们应当顺势而为,适应这一发展。同时,要积极地推动新技术成果在刑事诉讼法和证据法领域的应用。要重视大数据分析方法在刑事司法中的应用。于刑事诉讼法而言,既要重视并强化科技的适用性,又要注意这个问题具有一定的探索性,这样才能让刑事案件的办理更为科学、公正和高效。

(三)对法治的理解

对这个我“终生求”的问题,我没有写过长篇大论的文章,只有只言片语的短文或采访,其内容要点有三:

第一,法治就是依据法律治理国家,也就是制度之治、规则之治与程序之治。我国的法治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方略。法治就是要全国公民,特别是领导人,一律平等地遵守法律,任何人不能有超越法律的特权。法治的最重要价值就是把权力关在制度的笼子里。

第二,法治必须与民主相结合,以民主为前提。中国古代的法家倡导法治,是为君主专制服务的,是专制法治。对古代的法治思想,应当取其精华,古为今用,但是不能与当代的民主法治混为一谈。民主就是人民当家作主,在工作决策中应当采取民主决策的方式,完善民主集中制。

第三,法治以公正为灵魂。社会的公平正义是人类追求的首要价值目标,任何妨碍社会公平正义实现的制度、程序都应当加以改革,社会主义更应是如此。公正司法是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最重要手段之一,也是体现社会公平正义的最重要的一个窗口。如果司法不公,社会公平正义就难以实现。我国的司法从制度层面到实践层面,都还存在着诸多不足,难以保障公正司法,应当不断努力加以改革完善。

由于上述学术活动与成就,我有幸得到了不少荣誉。人生难百岁,法治千秋业。倘若九旬之后,能再为国为民做最后一点贡献,则此生我愿足矣!

(作者为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本文摘编自作者为《司法改革与刑事诉讼法修改——陈光中法学文选(第四卷)》所作自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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