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0月,玉溪市江川区,又到烤烟季节。金灿灿的烟叶从烤烟房里不断输出,好似印钞机出来的钞票,那香喷喷的味道跟崭新的人民币一模一样。
可怜天下父母心。看着到处金灿灿的烟叶,张三就像看到了红彤彤的人民币。为了改善生活,为了建新房给儿子讨媳妇,张三开始收购初烤烟叶,择机出售。张三把收购来的烟叶囤积在其位于玉溪市江川区大街街道村里的老自建房内,随后将该批初烤烟叶卖给一名叫“老马”的男子(具体身份不详),并将自建房出租给“老马”,随后“老马”运输一批烟包至张三自建房内一起囤积;渐渐的烟叶越来越多。
若要人不知除非己莫为。2020年6月3日,不知道是不是隔壁的李四眼红,还是旁边的王二想举报拿奖金;张三囤积烟叶的消息竟然被公安机关获知,公安民警于是查获了张三自建房内的全部烟叶。经清点及称重:查获初烤烟叶542包,重26.98吨。经鉴定,查获的初烤烟叶有等级的烟叶占90.9%,无使用价值的烟叶占9.1%。经认定,查获的初烤烟叶价格为人民币100.6万元。
如果张三上述行为一旦构成犯罪,那么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非法经营烟叶价值100余万元的行为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则张三将被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案情重大,于是张三被刑事拘留。
经人介绍,张三的妻子找到本律师请求帮忙为张三辩护。
经过依法会见张三,本律师认真听取了张三叙述的事情经过,尤其对每一个重要细节均再次核对,本律师很快发现张三所叙述的全部过程,除了堆放在房子里的物证——烟叶之外,没有其他证据印证其描述的“经营行为”,说直白点也就是没有证据证明张三非法买卖烟叶的行为,目前只能证明张三囤积了大量的烟叶!
通过会见张三,本律师立即想到:刑事诉讼法上不是有一个那 “要重证据、轻口供”的规定吗?本案不就是可以用该规定来维护张三的合法权益吗?咱们来看一下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会见完毕后,本律师马上向公安机关申请取保候审,由于犯罪证据不足,张三很快被释放出来。
然后在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后,本律师又向人民检察院提出辩护意见,要求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予起诉的决定。理由就是本案的非法经营行为只有张三的口供,而没有其他证据印证,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不能认定张三有罪和处以刑罚。不久,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张三作出了《不起诉决定书》,大概内容就是:本案目前仅有张三的供述与辩解,无其他证据证实张三本人非法经营烟叶的犯罪事实,以及主观上明知“老马”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的法律法规,未经许可非法经营烟叶并提供仓储、保管等行为,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的规定,决定对张三不起诉。扣押的涉案物品初烤烟叶542包(过磅重26.98吨)及两台烟叶打包机退回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至此,收到《不起诉决定书》之后,张三总算是彻底的自由了。只是,那金灿灿的二十多吨烟叶,没了。
【小结】案件问题,解不解决,它都在那里;法律知识,用与不用,它也都在那里。但如何运用法律知识来解决案件问题,那就得有庖丁解牛般的技术。各位,您觉得对不对?
附有关法律条文:
《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二)非法经营卷烟二十万支以上的;
(三)曾因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三年内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且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二)非法经营卷烟一百万支以上的。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 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
(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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