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撰写本文的目的,旨在借社会公众关注的社会热点,向法律小白普及基本法律知识,帮助社会公众澄清曾经被误导形成的错误认识,正确认识律师职业,当自己在遇到麻烦时,也能聘请到靠谱、专业的律师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一、唐山打人事件在发酵,恶有恶报“坏人”必得严惩
上个月发生在唐山烧烤店的“打人事件”,曾一度在网络上持续严重发酵,再度引发“唐山大地震”。
不但涉案的陈某志等9名“坏人”被抓,连部分公安干警也在警方开展的“雷霆风暴”行动中,因出警不及时、执法不规范及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被查落马;打人事件带来的更多“负面舆情”也在网上泛滥,这座保持了11年的“全国文明城市”也被摘牌。
陈某志等“坏人”的恶劣行径令人发指,令人深恶痛绝,真是“不杀不足以平民愤”!
而且,警方查明涉案人员不但涉嫌寻衅滋事、打架斗殴,有的还有涉嫌非法拘禁、网络赌博、开设赌场和洗钱等犯罪行为。
毋庸置疑,这帮“坏人”肯定会为自己的恶行付出承重代价,等待他们的必定是法律的严惩!我相信并支持司法机关依法从严从重追究他们的刑事责任。
尽管社会舆论确实会对案件的侦破起一定推动作用,但却不能也不应该左右司法机关的正常司法活动。毕竟,咱们是法治国家,司法机关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办理和裁判案件。而且,在依法追究“坏人”犯罪的同时,还要依法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二、律师“为坏人说话”,是依法治国的国家刑事诉讼制度设计
1、“坏人”也是人,受“人权”保护
笔者看到有不网友对陈某志家人支付50万元为其聘请某律师辩护一事颇感愤怒,有人@司法部倡议全国律师都不要为这帮“坏人”辩护,还有人对律师进行“人肉搜索”和攻击,迫使某律师倍感舆论压力辞去委托并退费。其实,这是部分网友缺乏法律常识,尤其是不了解咱们国家的刑事诉讼和律师制度设计。
作为一名1997年即考取律师资格,次年即入行的法律老兵,笔者感觉自己有责任,也有必要向社会公众纠正下有关错误认识。
笔者也曾受客户委托或受法律援助中心指派,为不止一位涉嫌杀人、强奸、诈骗、抢劫、赌博、卖淫、吸毒、传销、敲诈勒索、非法拘禁、黑社会、交通肇事等犯罪的所谓“坏人”辩护,并还在开庭后遭受过受害人家属人身和言语攻击。
其实,律师“为坏人说话”,是依法治国的国家制度设计。刑事辩护只是律师的传统业务之一。国家设立刑事辩护制度的最终目的,还是为了保证刑法的正确实施,惩罚犯罪,保护人民,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社会秩序。
这里说的“坏人”,在刑事诉讼法中有一个准确的称谓叫“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其中,“犯罪嫌疑人”,又称嫌疑犯、嫌犯、疑犯,是指对因涉嫌犯罪而受到刑事追诉的人,在检察院正式向法院对其提起公诉以前的称谓。而且,犯罪嫌疑人和罪犯不同,依据无罪推定的原则,除非经审判证明有罪确定,犯罪嫌疑人是无罪的;罪犯,才是经审判定罪量刑并入狱服刑的罪人。
而“被告人”,是在检察院正式向法院对其提起公诉以后,指控其涉嫌犯罪的当事人的特有称谓。有人将在民事诉讼中“被告”也称作“被告人”是错误的。在民事诉讼中,提起诉讼的当事人是“原告”,被起诉的当事人叫“被告”。
“人权”是《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宪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可以说是“坏人”也有权利聘请律师的宪法依据。
2、“坏人”,也有权聘请律师为其辩护
《刑事诉讼法》的宗旨之一是惩罚犯罪,保护人民,它对“坏人”人权的保护,也是根据宪法制定的(第一条)。它的任务之一,是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第二条 )。而且,公、检、法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第六条)。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第十二条),公、检、法在办案时,应当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的辩护权和其他诉讼权利。(第十四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律师在内的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第三十三条)。
《律师法》第二十八条第三项还规定,律师可以“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者依法接受法律援助机构的指派,担任辩护人,接受自诉案件自诉人、公诉案件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
“为坏人说话”是法律赋予律师的业务范围,即使“坏人”再罪大恶极,也不能剥夺其自行辩护并聘请律师为其辩护的权利。
6月24日,律界泰斗张思之先生,因病在北京逝世,享年95岁。他曾被指定为“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案”江青的律师,在被江青拒绝后又被指定为李作鹏辩护。最终为李作鹏等人抹掉了起诉书上的七项罪名。他是在履行一个律师的天职,虽屡败屡战,却使他赢得了在这类官司中“从来没有赢过一场”的特大名声。
3、“坏人”,也有权获得法律援助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如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或者如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自2017年以来,司法部联合最高人民法院开展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法律援助法将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刑事案件被告人纳入可以通知辩护的范围,为进一步推进刑辩全覆盖提供了法律依据。
《法律援助法》已于2022年1月1日起施行。司法部正在加快推进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争取2022年底前基本实现审判阶段律师刑事辩护全覆盖,并扩大审查起诉阶段律师刑事辩护全覆盖试点。
因此,还是让唐山打人事件的犯罪嫌疑人家属自己破费委托律师吧,省得到时还得国家掏钱为这帮“坏人”买单。
三、律师“为坏人说话”的职责何在
无论是《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辩护人的责任”,还是《律师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律师担任辩护人的”,都“应当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而且,《律师法》第二条第二款、第三条还规定,律师应当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律师执业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律师执业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律师执业应当接受国家、社会和当事人的监督;律师依法执业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害律师的合法权益。
网友对打人者花巨资聘请律师有反对意见,从感情上也完全可以理解。但是,任何人无权阻止律师依法履行职务,更不能因为接受不了律师“为坏人说话”而对律师进行人身攻击和名誉诋毁。
7月初,为进一步遏制“网络水军”及相关黑灰产业的滋生蔓延趋势,切实维护网络生态、市场经济秩序和广大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公安部网安局在全国范围内启动为期6个月的依法打击整治“网络水军”专项工作。
“网络是一把双刃剑”,网络空间也是公共场所,而非法外之地。任何人都有权合法使用网络,但不得从事网络暴力或其它违法犯罪活动。否则,你的不当言行,极可能会被追究法律责任。虽然你现在一包劲地骂律师,到时候还得请律师为自己辩护。
四、律师如何“为坏人说话”
1、律师何时可开始为“坏人”服务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而且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
在审判过程中,被告人可以拒绝辩护人继续为他辩护,也可以另行委托辩护人辩护。
无论是侦查机关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时候,或者是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还是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都有义务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在押期间要求委托辩护人的,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转达其要求,也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委托辩护人。
辩护人在接受委托后,也应当及时告知办理案件的机关。
2、律师能够为“坏人”提供哪些服务
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
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辩护律师会见在押人时,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他们核实有关证据。
辩护律师自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阅卷后可向办案单位提出自己的独立辩护意见。
辩护人认为在侦查、审查起诉期间公安机关、检察院收集的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未提交的,有权申请检察院、法院调取。
辩护人收集的有关犯罪嫌疑人不在犯罪现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证据,应当及时告知公安机关、检察院。
辩护律师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也可以申请检察院、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辩护律师经检察院或法院许可,并且经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
辩护人认为公、检、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阻碍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有权向同级或者上一级检察院申诉或者控告。检察院对申诉或者控告应当及时进行审查,情况属实的,通知有关机关予以纠正。
3、律师不能做什么
辩护人或者其他任何人,不得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隐匿、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不得威胁、引诱证人作伪证以及进行其他干扰司法机关诉讼活动的行为。违反规定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辩护人涉嫌犯罪的,应当由办理辩护人所承办案件的侦查机关以外的侦查机关办理。辩护人是律师的,应当及时通知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或者所属的律师协会。
辩护律师对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委托人的有关情况和信息,有权予以保密。但是,辩护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委托人或者其他人,准备或者正在实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严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犯罪的,应当及时告知司法机关。
由于篇幅所限,本文仅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做粗略的法律普及,没有对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具体服务内容展开作详尽阐述,笔者将在日后的文章中与大家分享,也期盼诸位读罢本文有所裨益,如有不当之处也望批评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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