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常识

当前位置: 首页 > 刑法小常识

实事观点讯息:宜昌本地好的刑事辩护律师排名,念斌案姐姐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风神 刑法小常识 时间:2023-05-25 18:16:04

一个电话引起心绞痛

2015年10月15日,念斌的姐姐念建兰在微信上写道:“念斌每次接到老婆的电话,心都会绞起来。条件反射,他又病了。昨晚到现在,人都快虚脱了,但他却拒绝去医院,胡乱找些药给他服用。但效果不好,依旧在床上打滚。”

2016年1月19日,北京十年间最寒冷的一天,窗外寒风刺骨,午后的阳光透过玻璃照在念建兰半边脸上。

我问念斌心绞痛的原因。

念建兰说:“他老婆的电动自行车丢了。”

这在平常人眼里算是小事一桩,可是念斌内心却大起波澜。八年从死亡线上挣脱了四次死刑,回家一年多了,念斌仍无法回归正常。

2014年8月22日,念斌被宣告无罪;2014年12月25日,他向赔偿义务机关福州市人民法院申请国家赔偿,要求福州中院赔偿包括八年的误工费、因羁押导致的身体伤残的医疗费、精神损失费等共计人民币1500多万元。福州中院于2015年2月15日作出(2014)榕法赔字第3号国家赔偿决定书,其中赔偿金只包括人身自由损害赔偿金64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5万元,驳回了其他赔偿请求。

念斌不服,于2015年3月23日,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重新作出赔偿决定,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于2015年12月30日作出(2015)闽法委赔字第1号国家赔偿决定书,维持了福州中院作出的(2014)榕法赔字第3号国家赔偿决定。

对于两次裁定中,法院认定的“本院在审理刑事案件期间,并未对念斌实施侵犯其健康权的行为”让念斌非常愤怒。

福州中院的新闻发言人在回答记者提问时更为直接地说:“念斌所主张的身体遭受伤害并非他们在审理刑事案件期间直接实施的审判行为造成,他们的审理行为未直接侵害其健康权,其身体伤害与他们审理案件之间无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因此,他的此项赔偿请求,依法不予支持。”

第二次裁定是在2015年12月30日作出的,在裁定作出后的第二天,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就联合公布了《关于办理刑事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这份司法解释,完全对念斌的伤残健康赔偿要求有利。而在这份裁定作出之前,福建高院在念斌的赔偿申诉审理上已经无理由3次延期,拖延了9个月。

8年间,念斌有2184天24小时戴着工字型的死囚镣铐。这种刑具非常残酷,用一条70厘米不到的铁链连住手铐和脚镣。身体长期不能舒展,只能佝偻着。整套械具重量达25斤以上,根本迈不开步子,很大程度上失去走路和运动下肢的能力,肌肉得不到应有的使用和锻炼。八年里,念斌眼睁睁看着自己的双腿一天天变细、萎缩。

出狱健康检查时,念斌的右腿肌力下降至四级,造成“八级残疾”。此外,胃肠、前列腺、腰椎等各个器官组织均有疾患。北京通达法正司法鉴定中心、北京京城明鉴法医学研究院都有详细的论证和鉴定结论,足以证明冤狱是其身体伤害的根本原因。

“法院四次死刑立即执行的判决,彻底摧毁了我的身心。6年多死刑后上诉、死刑复核过程,每一天都漫长得像一辈子。我每天失眠惊惧,只要有人来开铁门,我就觉得是要来拉我去执行死刑。直到现在,我每天也只能睡三四个小时,还常常会在梦中惊醒。对此,北京大学第六医院、安定医院以及香港辅导与调解服务部门都有详细诊断和检查结论,证明8年冤狱让我患上了创伤后遗症、重度抑郁症和焦虑症。”念斌说。

然而,法院一句“本院并未对念斌实施侵犯其健康权的行为”和一句“念斌的身体伤害与法院审理案件之间无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推掉了福建两级法院因为他们错关错判给念斌造成身体伤害的赔偿责任。

伤害与法院到底有没有因果关系?

《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规定了国家赔偿的范围。其中包括审判机关在行使职权时有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因此,念斌在国家赔偿申请中,要求法院对其侵犯他健康的行为承担赔偿责任,符合法律规定。

念斌身体健康权所受到的侵害,与法院死刑判决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念斌身体健康所受到的伤害,是公检法三机关各自错误行使职权、共同酿造错案所导致的。但在责任划分上,法院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念斌右下肢的八级伤残及创伤后遗症、重度抑郁症的身体伤害,与人民法院在长达6年半的时间内判处四次死刑有直接关系,人民法院对念斌错误宣告死刑,是导致念斌腿部残疾和精神重创的根本原因。

死刑镣铐是直接造成念斌身体严重伤害并致残的器具。那么,又是谁给念斌戴上的“刑具”呢?是看守所给念斌非法加戴的吗?看守所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对已判处死刑、尚未执行的犯人,必须加戴械具。”公安部关于《看守所条例实施办法》第二十条规定:除死刑犯外,使用手铐、脚镣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十五天。也就是说,只要是死刑犯,看守所就必须对其加戴械具,并且没有时间的限制。那么,是谁让念斌成为死刑犯,必须加戴“械具”呢?

第一次死刑:2008年2月1日上午11点,福州中院在平潭看守所提讯室对念斌宣告死刑,宣告完毕,看守所立即给念斌加戴死刑镣铐。一直到2008年12月30日下午3时,福建高院将撤销死刑的裁定书送到平潭看守所后,看守所马上将死刑镣铐解开。

第二次死刑:2009年6月8日上午9点,福州中院在法院对念斌宣告死刑,念斌被送回看守所一进大门就被戴上死刑镣铐。

第三次死刑:2010年4月12日上午11点,福建高院在看守所内向念斌宣告维持死刑的判决,看守所因此没有给念斌摘取死刑镣铐。一直到2010年10月,最高法院没有核准念斌死刑,但福建省高院却迟迟没有将该不核准的裁定送达念斌,致使念斌一直戴着死刑镣铐。直至2011年5月12日下午3时,福建高院才将最高法院不核准死刑的裁定送达给念斌,看守所当即给念斌摘取了镣铐。

第四次死刑:2011年11月24日上午9点,在福州市中院,念斌再次获得死刑判决,当念斌从法院回到看守所,一进大门便被戴上死刑镣铐。直至2014年8月22日上午9点,福建高院对念斌作出宣告无罪的判决,在法庭上念斌的镣铐当即被打开摘除。

由上可以看到,死刑镣铐是直接导致念斌伤残的因素,而给念斌加戴死刑镣铐的行为,并不是看守所擅自作主的非法行为,而是根据看守所条例和福建省两级法院的死刑判决“依法”作出的,因此,福建法院对念斌的四次错误的死刑判决是导致念斌身体健康受到严重摧残和侵害的决定性因素。

念建兰还有一个愿望:就是在合适的时机,举行专家论证会,就死刑判决给念斌造成的身体伤害是否有因果关系进行专题讨论。

法院对念斌错误判处死刑,导致看守所错误给念斌加戴死刑镣铐的行为,法院与看守所责任如何区分?法院是否构成对念斌健康权的侵权行为?我们还可以通过组织法医学专家、精神科学专家、国家赔偿法专家以及心理学家等进行专家论证,通过专家论证,理清其中的模糊认识。念建兰认为,这是对《国家赔偿法》的最好的诠释和案例,并对指引今后的案件处理产生积极影响。

一个账本一生的负担

在向福州中院递交的国家赔偿申请书上,念斌列了10项内容:1.在《人民日报》《东方早报》《海峡都市报》、新浪网、新华网等媒体上公开向请求人赔礼道歉、消除影响;2.赔偿侵犯人身自由赔偿金589025.15元;3.赔偿医疗费、后续治疗费、误工费100万元;4.赔偿伤残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共计1047580元;5.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万元(包括请求人被四次判决死刑的精神抚慰金500万元,父母双亲因这起冤案致死的精神抚慰金500万元);6.赔偿八年申冤的费用支出计100万元(包括为购买实验鼠药前往安徽、河南、武汉、南京、宜昌等地的交通费、住宿费;辩护律师50余次来闽调查取证的交通费、住宿费;10次开庭审理的辩护律师、鉴定专家交通费、住宿费;前往香港求助鉴定专家的交通费、住宿费;八年来亲属前往北京控告、申诉30次的交通费、住宿费;控告申诉材料的打印、复印、邮寄费等);7.赔偿请求人住所被砸毁的损失50万元;8.赔偿请求人家属八年租房费用38.5万元;9.赔偿请求人的姐姐念建兰申冤八年的误工费60万元;10.赔偿请求人的儿子的心理治疗费用20万元。以上各项共计人民币.15元。

然而,最后的赔偿只有119万元。

念建兰掏出了一个账本,上面记着这些年来为念斌奔走呼告实际支出的费用,共计180多万元。119万元尚不足以偿还借的外债。

念斌本来开着一家小杂货店,自食其力,父母慈爱、夫妻和乐、儿子活泼,生活平淡又幸福,一辈子似乎与这些天文数字毫无关系。

死者家属砸坏了他家的祖屋,导致全家人至今无家可归,在外租房居住长达九年了,直到今天,祖屋仍还在尘土和灰烬之中。

2016年1月28日,念斌到最高人民法院递交了关于国家赔偿的申诉材料。

春节前四天,2月4日,念斌接到了最高院的短信通知,国家赔偿的申诉已经立案了。

念斌的爱人目前给一个学校做饭,每个月只有2700多元的收入,这些收入既要租房供孩子上学,还要节省出来给念斌看病。

念斌的姐姐非常希望结束目前这种非正常的生活,早日回到普通人的生活轨道。

这次到最高法的申诉能让念斌一家回归正常吗?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