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律师因刑事辩护而成为刑事被告的事情经常发生,应该引起律师同行的关注。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
这一规定,对于律师及早介入刑事辩护工作,防止冤假错案,保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和人权,追求司法公正,扩大律师执业的权利具有重要意义。但同时也给律师刑辩带来了风险,一旦犯罪嫌疑人在律师辩护之后翻供,侦察机关首先会怀疑律师帮助了犯罪嫌疑人。
《刑诉法》第四十四条规定“辩护人或者其他任何人,不得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隐匿、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不得威胁、引诱证人作伪证以及进行其他干扰司法机关诉讼活动的行为。违反前款规定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辩护人涉嫌犯罪的,应当由办理辩护人所承办案件的侦查机关以外的侦查机关办理。辩护人是律师的,应当及时通知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或者所属的律师协会。”
这实际上就是一把悬在刑辩律师头上的双刃剑,如果律师有意或无意触犯了这一条规定,就可能给刑辩律师带来灭顶之灾。
《刑法修正案九》第三十六条规定“司法工作人员、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泄露依法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中不应当公开的信息,造成信息公开传播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有前款行为,泄露国家秘密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九十八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公开披露、报道第一款规定的案件信息,情节严重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这是针对一些律师借助媒体,进行庭外辩护的反制性法规。律师的刑辩豁免权是有条件的,律师希望在刑事辩护中能够达到最佳辩护效果,但必须正当运用律师的刑辩权利,如果违规滥用这一权利,就可能遭到被法制的悲哀。
律师能够提前介入刑事案件,了解案件内情,很容易成为委托人所关注的对象。律师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收取的代理费标准是不确定的。一些人就可能利用律师希望获得高报酬的心理,以金钱诱惑律师为被告人提供法外服务,律师如果没有抗诱惑的能力,就有可能给自己带来风险。
其实,严峻的法律规定对律师执业并没有什么危害,无危害的前提是律师必须依法执业。只要律师不违法,则执业就没有风险。
一、律师要明确辩护职责,依法履行辩护业务。
《刑诉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
根据事实和法律为当事人辩护,是律师刑事辩护的基本职责。我国的律师与旧社会的讼师不同,与西方的律师也不相同。讼师只要拿到了委托人的钱,就可以不顾事实,甚至黑白颠倒。西方的律师可以利用职业优势,以对抗方式否定控方的指控意见。甚至在明知当事人有罪的情况下,也可以辩护其无罪,并争取无罪开释。我国的律师在刑事辩护时不享有超越法律之外的权利,必须依法履行辩护职责。
根据《刑诉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律师可以复印查抄刑事卷宗,但只能供律师本人使用,而不能提供给案外人,更不能提供给被告的家属阅读。刑事卷宗是侦察机关和公诉机关履行法定职责形成的案件资料,对案外人必须保密,除庭审出示以外,对被告本人在庭审前也属于保密资料。许多人在委托律师之后,希望能够看到刑事卷宗,要求复印刑事卷宗。有些律师碍于情面,将刑事卷宗让被告或亲属阅读、查抄、复印,这是极其危险的。一旦遇有被告本人或亲属利用所掌握的刑事案件资料,操作伪证或诱使受害人作伪证或对证人打击报复等行为,就会妨碍刑事审判而造成法律失衡。此时辩护律师泄露刑事卷宗就属于泄密行为,就可能给自己带来刑事风险。
二、刑辩律师必须拒绝利益诱惑,不得违法辩护。
律师面临的最大诱惑是金钱,很多律师为拓展案源、增加收入不遗余力地到处承揽案件。许多当事人向律师允诺高报酬,要求律师帮助自己实现非正当利益。一些重刑案件,往往是犯罪嫌疑人及亲属用金钱收买律师的重点。此时,律师的风险来自于诱惑,能否具有抗诱惑的能力,则是律师能否实现司法公正和避免风险的重要前提。
前几年,在吉林通化发生了几起牵连上百人的诈骗案件,律师资源突然紧缺。有的律师为了赚钱,竟然不顾法律禁令,在同一案件中代理多名被告,利用律师会见权多次会见不同的被告,被看守机关发现而制止。
又如,名律师李Z案件,不管他有多少冤屈,仅就他自己承认的事实来看,至少他在刑事辩护中有非正常的行为。“苍蝇不叮无缝的鸡蛋”,李Z如果在刑辩中完全遵守规则,要想把他整倒,也是很难的。
笔者认识的一位律师向当事人或亲属收取代理费之后,又向当事人家属承诺每加1万元钱减刑一年。有一天,这位律师到法院办事,一位法官当众质问他:“你以我的名义向某当事人收取费用,你向大家说说,你给了我多少钱?”这位律师羞愧无比,急忙离去。
有一位律师在刑事辩护中私下收了被告家属几万元钱,承诺用于贿买司法人员。事发后,检察院派人去律师家查抄赃款时,这位律师趁检察院的人员不备而自伤。事后,这位律师受到停止执业一年的惩戒处罚。
三、律师要合法取证,防止证据陷井。
根据《刑诉法》相关条款的规定,律师在刑事辩护中有权调取证据,但如何调取证据以确保证据的合法性非常重要。有些人只考虑律师的调查取证权利,却忽视了法律的制约。如,调查取证应由两人以上进行虽然不是明文法律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单人调取的证据往往不被采纳。一旦证据出现瑕疵,就有可能令律师无法说清证据来源的合法性。律师发现了刑事案件的新证据线索,正确的做法是先书面申请法院或公诉机关调取。如果公诉机关和法院不予调取时,律师可以向法院申请调查令。
律师向法院或检察院申请调取证据是非常重要的,如果不是特别需要,律师尽量避免自己调取证据。如果律师有了涉及案情的新证据,应该按照对等原则,在庭审前提供给法庭并与公诉机关交换证据,才有可能被采信。
律师在调取证据时,一定要注意证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防止当事人制造证据陷井。如,某省公安厅侦察并移送起诉的王某家族成员共同犯罪的刑事案件,笔者为其中的一位当事人辩护。有一天,另一当事人的辩护律师马某打电话请笔者为其代向一位证人调取笔录。笔者基于对同行的信任,将证人找到律师事务所取了一份笔录。因笔录没有达到马律师的目的,他决定不使用笔录,请证人出庭作证。证人出庭作证时对原来在公安机关的证言作了完全相反的证实,致使控辩双方对抗激烈。
庭后,公安机关在证人身上发现了笔者调取的笔录,便对笔者进行调查。笔者此时才知道,马律师请笔者代为制作笔录是一个证据陷井。如果笔录被法庭采纳,则是马律师之功。如果证人出现问题,就可以将责任推给笔者。虽然笔者没有因此受到处罚,却给笔者留下了难忘的教训。
四、遇有委托人非法要求时,律师应及时行使拒辩权。
在刑事辩护中遇有委托人要求律师违法辩护时,律师有权拒绝辩护。在实践中,很少有律师行使这项权利,这也是很多律师难以正确履行辩护职责的主要原因。律师在不能依法履行辩护职责的情况下,拒绝辩护不仅是自我保护,也是依法履行辩护职责,追求司法公正的需要。《律师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律师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的,不得拒绝辩护或者代理。但是,委托事项违法、委托人利用律师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活动或者委托人故意隐瞒与案件有关的重要事实的,律师有权拒绝辩护或者代理。”
律师在委托人提出违法辩护要求时,完全可以行使拒绝辩护权。律师行使这一权利,不受刑事诉讼程序的限制,即在刑事诉讼的各阶段均可行使此项权利。
前文中挪位马律师委托笔者调取证人笔录的事件内幕揭开后,笔者发现自己的委托人隐瞒了案件重要事实,致使律师很难依法履行职责。在省公安厅对笔者调查之后,笔者和本所的其他律师一并解除了与王氏家族成员的辩护关系。受笔者及同所律师拒绝辩护的影响,其他律师也纷纷退出辩护,致使此案在没有辩护律师的情况下结束了庭审。
有一年,笔者为一起非法贩卖制毒物品犯罪的当事人刑事辩护,嫌疑人家属要求复印刑事卷宗,给嫌疑人传递信息,确保嫌疑人被判缓刑。笔者当即拒绝辩护,避免了一次可能发生的风险。
五、在刑事辩护中如果发现非正常现象,应及时与司法机关沟通。
有的刑事案件在律师介入后发生被告翻供的情形时,律师一定要引起注意并搞清事实,防止自己被牵扯到刑事案件中。
犯罪嫌疑人突然翻供,除非是冤假错案,否则就是非正常现象,这种突然翻供往往和监狱内外的非正常联系有关。如果辩护律师对这种情况不予重视,或者利用翻供情形进行无罪辩护或罪轻辩护时,就有可能使律师被牵扯到刑事案件中。
有一次,笔者为刘某贩毒案件辩护期间,两嫌疑人在一日内同时翻供,且翻供内容一致,公诉机关和公安机关对两人调查均无结果。因为翻供是在律师介入辩护后发生的,笔者立即引起了警觉,故意在很长时间里对被告不予会见。当被告心理压力极大并申请律师会见时,笔者会见了被告,并告知他:“你们两名被告突然翻供,律师必须避嫌。”
随后笔者利用被告希望从轻处罚的心理对他进行劝告“翻供有可能导致被加重处罚。”经笔者的耐心劝说,嫌疑人将一封串供信交了出来。原来是另一名主犯通过监狱里特殊关系将串供信交给了我辩护的被告后,两人同时翻供。由于笔者让嫌疑人主动交出了串供信,使案件恢复了正常审理,该嫌疑人因此获得从轻处罚。
六、律师应禁止诱导嫌疑人拒绝认罪
《刑诉法》为律师的辩护权,给律师赋予了很多权利,不仅可以了解案情、复印卷宗,还可以不受限制地会见被告人。律师在充分享有这些权利的同时,绝对不能暗示或诱导嫌疑人虚假陈述或拒绝认罪。在侦察阶段的会见中,律师不要轻易对案件的性质和结果发表结论性意见,以免对嫌疑人产生误导而使其翻案。如果在侦察阶段出现嫌疑人翻供情况,辩护律师就会成为被怀疑对象而被调查,并可能对律师的辩护工作带来不利影响或者给律师造成刑事责任风险。
总之,律师在刑事辩护中的自我保护是非常重要的,需要刑事辩护律师认真思考,加强自我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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