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申请、调取和审查审讯同步录音录像
——审查审讯同步录音录像心得梳理
文 | 陈骏杰 上海靖予霖律师事务所
一、什么是同步录音录像?
(一)同步录音录像是指什么?
目前能检索到的,司法文件中最早出现“录音录像”表述的是《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1999版)》(高检发释字〔1999〕1号),该规则第一百四十四条载明“讯问犯罪嫌疑人,可以同时采用录音、录像的记录方式。”该条仅提及可以采用录音、录像进行记录,但并未明确具体概念和方式。
司法文件中,首次对同步录音录像概念有明确阐明的是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05年颁布的《最高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规定(试行)》,该规定第二条载明:“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是指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侦查的职务犯罪案件,每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应当对讯问全过程实施不间断的录音、录像。”
该规定明确了讯问嫌疑人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具体概念。但因该规定适用的对象局限在对职务犯罪嫌疑人的讯问工作。因此,该概念无法囊括当前司法程序中所有涉及同步录音录像。不过,由前述法律文件我们不难探得“同步录音录像”的内涵是指“全过程不间断地录音录像”。进一步分析,继而将其外延扩大到当前的各项司法程序中,我们自然可以掌握同步录音录像是指“对某一特定环境或程序(如审讯室、询问室、讯问嫌疑人过程、辨认笔录制作过程、询问证人过程等)采用特定设备,通过技术手段对环境现场进行音频和视频同步记录。
作为辩护人,在辩护工作中经常遇到的就是对犯罪嫌疑人讯问过程的同步录音录像。
(二)“应当”、“可以”制作同步录音录像的情形
1. 应当制作同步录音录像的情形
第一,监察机关进行讯问、谈话等取证工作的应当制作同步录音录像。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十一条:“……调查人员进行讯问以及搜查、查封、扣押等重要取证工作,应当对全过程进行录音录像,留存备查。”
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开展讯问、搜查、查封、扣押以及重要的谈话、询问等调查取证工作,应当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并保持录音录像资料的完整性。录音录像资料应当妥善保管、及时归档,留存备查。
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需要调取同步录音录像的,监察机关应当予以配合,经审批依法予以提供。
第七十四条:“……与涉嫌严重职务违法的被调查人进行谈话的,应当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并告知被调查人。告知情况应当在录音录像中予以反映,并在笔录中记明。”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
第八十七条:“……询问重大或者有社会影响案件的重要证人,应当对询问过程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并告知证人。告知情况应当在录音录像中予以反映,并在笔录中记明。”
第一百一十六条:“对搜查取证工作,应当全程同步录音录像。”
第一百三十八条:“……勘验检查现场、拆封电子数据存储介质应当全程同步录音录像……”
第一百四十条:“……进行调查实验,应当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制作调查实验笔录,由参加实验的人签名。进行调查实验,禁止一切足以造成危险、侮辱人格的行为。”
第二,公安机关讯问重大犯罪案件、特殊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时应当制作同步录音录像。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对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犯罪案件,应当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
②《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20修正)》(公安部令第159号)第二百零八条 讯问犯罪嫌疑人,在文字记录的同时,可以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录像。对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犯罪案件,应当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录像。
③《公安机关讯问犯罪嫌疑人录音录像工作规定》(公通字〔2014〕33号)
第四条 对下列重大犯罪案件,应当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录像:
(一)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
(二)致人重伤、死亡的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犯罪、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犯罪案件;
(三)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包括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等犯罪案件;
(四)严重毒品犯罪案件,包括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非法持有毒品数量大的,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情节严重的,走私、非法买卖制毒物品数量大的犯罪案件;
(五)其他故意犯罪案件,可能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
前款规定的“讯问”,既包括在执法办案场所进行的讯问,也包括对不需要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在指定地点或者其住处进行的讯问,以及紧急情况下在现场进行的讯问。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和“可能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案件”,是指应当适用的法定刑或者量刑档次包含无期徒刑、死刑、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案件。
④两高一部《办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座谈会纪要》(法〔2009〕382号):“第三,……对重要犯罪嫌疑人的审讯以及重要取证活动要全程录音、录像……”
⑤《公安机关讯问犯罪嫌疑人录音录像工作规定》(公通字〔2014〕33号)
第六条 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应当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录像:
(一)犯罪嫌疑人是盲、聋、哑人,未成年人或者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以及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的;
(二)犯罪嫌疑人反侦查能力较强或者供述不稳定,翻供可能性较大的;
(三)犯罪嫌疑人作无罪辩解和辩护人可能作无罪辩护的;
(四)犯罪嫌疑人、被害人、证人对案件事实、证据存在较大分歧的;
(五)共同犯罪中难以区分犯罪嫌疑人相关责任的;
(六)引发信访、舆论炒作风险较大的;
(七)社会影响重大、舆论关注度高的;
(八)其他重大、疑难、复杂情形。
第三,在看守所讯问嫌疑人应当制作同步录音或录像。
《中央政法委关于切实防止冤假错案的规定》(中政委〔2013〕27号)第一条:“讯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情况紧急必须现场讯问外,应当在规定的办案场所进行;犯罪嫌疑人被送交看守所羁押后,讯问应当在看守所讯问室进行并全程同步录音或者录像。侦查机关不得以起赃、辨认等为由将犯罪嫌疑人提出看守所外进行讯问。”
第四,公安机关勘查重大案件现场时应当制作同步录音录像。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20修正)》(公安部令第159号)第二百一十六条:“勘查现场,应当拍摄现场照片、绘制现场图,制作笔录,由参加勘查的人和见证人签名。对重大案件的现场勘查,应当录音录像。”
第五,公安机关侦查实验时应当制作同步录音录像。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20修正)》(公安部令第159号)第二百二十一条:“……进行侦查实验,应当全程录音录像,并制作侦查实验笔录,由参加实验的人签名。”
第六,远程询问证人、被害人应当制作同步录音录像。
①《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20修正)》(公安部令第159号)第三百五十二条:“办案地公安机关请求代为讯问、询问、辨认的,协作地公安机关应当制作讯问、询问、辨认笔录,交被讯问、询问人和辨认人签名、捺指印后,提供给办案地公安机关。办案地公安机关可以委托协作地公安机关协助进行远程视频讯问、询问,讯问、询问过程应当全程录音录像。”
②《人民检察院办理网络犯罪案件规定》第五十五条:“承办案件的人民检察院需要询问异地证人、被害人的,可以通过远程视频系统进行询问,证人、被害人所在地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予以协助。远程询问的,应当对询问过程进行同步录音录像。”
第七,重大案件讯问合法性核查应当制作同步录音录像。
①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关于印发《关于重大案件侦查终结前开展讯问合法性核查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高检发办字〔2020〕4号)第六条:“检察人员开展重大案件讯问合法性核查,应当询问相关犯罪嫌疑人,并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所录制的图像应当反映犯罪嫌疑人、检察人员及询问场景等情况,犯罪嫌疑人应当在图像中全程反映,并显示与询问同步的日期和时间信息。询问笔录记载的起止时间应当与询问录音录像反映的起止时间一致。”
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高检发释字〔2019〕4号)第七十一条:“对重大案件,人民检察院驻看守所检察人员在侦查终结前应当对讯问合法性进行核查并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核查情况应当及时通知本院负责捕诉的部门。负责捕诉的部门认为确有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情形的,应当要求公安机关依法排除非法证据,不得作为提请批准逮捕、移送起诉的依据。”
③《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规程(试行)》(法发〔2017〕31号)第十一条:“第一款 对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或者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严重毒品犯罪等重大案件,被告人在驻看守所检察人员对讯问的合法性进行核查询问时,明确表示侦查阶段没有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情形,在审判阶段又提出排除非法证据申请的,应当说明理由。人民法院经审查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没有疑问的,可以驳回申请。第二款 驻看守所检察人员在重大案件侦查终结前未对讯问的合法性进行核查询问,或者未对核查询问过程全程同步录音录像,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在审判阶段提出排除非法证据申请,提供相关线索或者材料,人民法院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有疑问的,应当依法进行调查。”
第八,询问未成年被害人、证人的应当制作同步录音录像。
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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