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常识

当前位置: 首页 > 刑法小常识

沈阳沈河区刑事大案律师代理费(辽宁沈阳刑事案件律师免费咨寻电话)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阿任 刑法小常识 时间:2023-05-24 00:53:47

沈阳沈河区刑事大案律师代理费(辽宁沈阳刑事案件律师免费咨寻电话)

8月21日,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对张某等十八名被告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诈骗、敲诈勒索、故意伤害、非法拘禁犯罪案件依法宣判。

被告人张某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诈骗、敲诈勒索、故意伤害、非法拘禁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没收财产二百万元,罚金六十万元。其余十七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至一年四个月不等刑罚。

该案由沈河法院副院长吴连鸿担任审判长,与二名审判员、四名人民陪审员组成七人合议庭,于日前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部分被告人家属旁听庭审过程。在疫情防控工作常态化条件下,沈河法院坚持防控疫情与案件审判“两手抓、两手硬”,积极筹划被告人提押、核酸检测、安全防护等工作,确保案件顺利开庭审理。

公诉机关指控

2015年末至2019年10月,张某、王某在沈阳市沈河区奉天街某大厦某房间设立某贷款公司,在没有取得营业资质的情况下,以套路贷的方式,非法向社会公众发放小额高息贷款,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2018年4月至2019年1月该公司在沈阳市铁西区兴工街某大厦某号房间设立分公司实施相同违法犯罪行为。被告人张某先后纠集社会闲散人员加入组织,逐步形成了以被告人张某为组织领导者,被告人李某、李某某、王某某为骨干成员、积极参加者,被告人裴某某、石某、吴某某、于某某等十四人为一般参加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该组织内部制定了考勤、培训、奖惩等规章制度,张某以金钱笼络、暴力威胁等手段保证成员稳定。组织成员多达十余人,分别负责放贷、验点、索债、财务等,有较明确、固定的分工,骨干成员基本固定。该组织由张某、于某某等人投入放贷资金,张某、李某等成员实施“套路贷”行为攫取经济利益,所得钱款被张某控制,由于周转房贷、豢养成员、维持组织日常运转,进一步支持该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该组织成员假借民间借贷之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真实意图、诱使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签订阴阳借款合同、借条借据、抵押借款协议、车辆买卖合同、房屋租赁协议、前期费用缴纳协议、逾期费用说明书等相关协议,以此作为胁迫被害人还款及虚假报警的凭据;以“行规”为由,用银行账户放款、现金取款收取砍头息、验点费,制造虚假的资金给付事实,致使被害人实际获得的钱款远低于虚高借条金额;故意设置违约陷阱或肆意认定违约,索要高额违约金;在被害人无力偿还的情况下,又利用该组织的势力影响、人数优势,以签订的协议为凭据,软硬兼施索债,达到非法占有被害人钱款的目的。该组织以殴打、滋扰、围堵、强占、堵锁眼、拉标语等暴力和软暴力手段,非法向被害人和亲属“索债”,共实施敲诈勒索犯罪十六起,涉案金额六十余万元,诈骗犯罪十二起、故意伤害犯罪一起、非法拘禁犯罪四起以及其他违法事实五起,给被害人和亲属造成经济损失、精神创伤和人身损害后果,严重破坏生产生活秩序,使部分被害人在合法其权利遭受侵害后,不敢通过正当途径举报控告。

法院认为

以被告人张某为首黑社会性质组织,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人数较多,层级分明,有组织规约和奖惩制度维系组织存续。被告人张某等人利用被害人急于用钱的心理,签订高息阴阳借款合同、空白合同,掩饰、模糊借款期限、违约金数额,签订抵押车辆、房屋、身份证、开锁协议、房屋租赁协议,诱骗被害人签字,且不给被害人提供上述所谓协议资料,放款后制造虚假资金流水,索取砍头息、验点费,实施非法放贷活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肆意认定违约骗取他人财产;通过暴力、软暴力手段讨债获取经济利益,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且拉拢国家工作人员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帮助。现已查证实施诈骗活动十二起、敲诈勒索活动十六起、非法拘禁四起、故意伤害一起、违法活动五起,亦存在虚假诉讼活动。

被告人张某等人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造成群众心理恐慌、安全感下降,有的离异、有的搬家,有的经营场所停业,教学单位、国家机关工作秩序受到不同程度干扰,在所在区域民间小额贷领域形成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和社会生活秩序,已构成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应依法承当刑事责任。

被告人张某作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不仅应对其直接参与实施的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依法还应当按照其所组织、领导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被告人李某、李某某、王某某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故意伤害他人身体造成轻伤后果、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分别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诈骗罪、敲诈勒索罪、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

其余十四名被告人分别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罪、故意伤害罪,依法数罪并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该案系“百日攻坚”行动中市扫黑办督办指导的典型涉黑案件。沈河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定位,坚持政治引领,强化使命担当,坚持统筹推进,加强协同配合,确保庭审活动平稳顺利。

2020年是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决战决胜的收官之年,同时也是“斗争成果”全面检阅之年,沈河法院坚决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决策部署和上级法院的工作要求,忠诚履行法律赋予神圣职责,攻坚克难、砥砺前行,努力向党和人民交上一份合格的答卷。

来源: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