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王刚,原任中共枣庄市市中区区委书记、区委党校校长、区人大常委会主任,曾任滕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主任、滕州市副市长、中共滕州市委副书记、市长。2013年9月13日因涉嫌犯受贿罪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沂南县看守所。辩护人崔少华,山东龙头律师事务所律师。山东省临沂市人民检察院以临检公二刑诉(201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刚犯受贿罪、贪污罪一案,于2014年8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经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本案延长审限三个月。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本案再延长审限三个月。现已审理终结。临沂市人民检察院指控:一、受贿罪2003年至2013年间,被告人王刚在任滕州市常务副市长、中共滕州市委副书记、市长、中共枣庄市市中区区委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索取、收受19人所送的人民币389.0499万元、美元1万元、购物卡(券)面值7.5万元、黄金等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507.0886万元。二、贪污罪2008年至2012年间,被告人王刚在任滕州市市长、中共枣庄市市中区区委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之便,贪污公款共计86.9664万元。公诉机关就起诉书指控的上述事实向法庭出示了物证照片、书证、证人证言及被告人供述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刚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利用职务之便,采用侵吞、骗取等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 、第三百八十二条 之规定,应以受贿罪、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被告人王刚当庭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供认。经审理查明:一、受贿事实2003年至2013年,被告人王刚利用担任滕州市常务副市长、中共滕州市委副书记、市长、中共枣庄市市中区区委书记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工作调动、职务升迁、工程建设等利益,非法收受或者索取孙某甲、彭某等人所送的现金389.0499万元、美元1万元、购物卡、金条等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507.0886万元。具体事实如下:(一)2003年至2011年,被告人王刚利用担任滕州市常务副市长、市长的职务便利,先后八次收受滕州市教育局局长孙某甲所送的现金3.6万元及恒丰茶叶券一张,共计4.6万元,为其在亲属工作调动、教育局内设部门设立、升格、人事编制解决等方面提供帮助。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明:1、证人孙某甲(时任滕州市教育局局长)的证言证明:王刚在任滕州市市委副书记、常务副市长期间具体分管人事工作,2003年12月的一天,其因教育局成立教育督导室、并将教学教研室升格为副科级单位的事情,到市政府办公室送给王刚4000元现金。2004年9月的一天,其因教育局借调人员转正的事情,到办公室送给王刚4000元现金。2005年十一月份的一天,其因解决滕州一中、二中借调教师编制的问题,安排教育局办公室主任宋某甲去买了1万元的恒丰茶叶券,然后其到办公室送给了王刚。2005年12月的一天,其因将借调人员的编制转入教育局的督导室、教研室等部门的事情,到办公室送给王刚4000元现金。2006年4月的一天,其因教育结算中心升格为副科级单位的事情,到办公室送给王刚4000元现金。2005年10月份的一天,其因家属颜慧清调动到滕州一中工作的事情到办公室送给王刚5000元现金。2006年3月的一天,其因其弟弟孙金国调动到滕州市计划生育服务站工作的事情,到办公室送给王刚10000元现金。2009年5、6月份的一天,其因外甥黄磊退伍安排工作的事情到办公室送给王刚5000元现金。2、证人马某甲(时任滕州市人事局局长兼编办主任)的证言证明:其在任滕州市人事局局长兼编办主任期间,2005年8、9月份,时任滕州市常务副市长的王刚曾安排其办理时任滕州市教育局局长孙某甲妻子的人事调动手续;2006年3、4月份,王刚市长还安排其办理过孙某甲弟弟孙金国的人事调动手续,是从财贸医院调至滕州市计生委下属的人口和计划生育执法队的人事调动手续。3、证人宋某甲(时任滕州市教育局办公室主任)的证言证明:2003年到2008年,其在滕州市教育局任办公室主任,孙某甲局长曾多次找其预支过现金,有4000元的,还有5000元和10000元的。孙某甲预借现金后,其到滕州宾馆、盈泰生态园、机关招待所等单位开具会议费票据,然后入账把借条顶出来。2005年下半年,孙某甲安排其到恒丰茶叶店购买过面值10000元的恒丰茶叶券。购买茶叶券的费用后来也以会议费的形式入账了。4、证人王某甲(时任滕州市教育局办公室主任)的证言证明:其从2008年7月份担任局办公室主任,在这期间,孙某甲曾安排其在局计财科预支过现金,孙某甲有时安排其借5000元的,还有借10000元的。2009年上半年,预支过5000元现金。这些预借的现金后来都是其到滕州宾馆、滕州市微山人家酒店等单位开的会议费,然后入账把这些借条顶出来。5、滕州市机构编制委员会(2003)107、108号、(2004)5号、8号、12号、13号、(2006)21号、27号文件,颜慧清、孙金国事业单位人员编制登记表、滕州市劳动局、人事局、民政局(2009)56号文件及退役士兵安置计划表等书证证明:王刚为孙某甲亲属调动工作、教育局内设部门设立、升格、解决教育局人员编制等提供帮助的事实。
6、教育局付款凭证及发票复印件一宗证明:孙某甲从财务借款,然后虚开发票入账的事实。7、干部任免审批表证明:孙某甲的任职情况。8、被告人王刚的供述:在2005年的8、9月份,当时我担任滕州市常务副市长,滕州市教育局局长孙某甲到老市政府的办公室找我,想让我帮忙把他老婆从滕州市商业局下属的财贸医院调到滕州一中工作,孙某甲临走时把一个装有5000元现金的信封放办公桌上了,这些钱让我放在家里用了。孙某甲给我送了钱之后,我给市长杜永光汇报了调动工作的事情,杜永光同意后,我就给时任滕州市人事局长打了招呼,给孙某甲的家属办理了调动手续。2006年3、4月份,孙某甲到老市政府办公室找我,想让我帮忙把他弟弟孙金国从滕州市商业局下属的财贸医院调到滕州市计生局下属单位,孙某甲临走时掏出一个装有10000元现金的信封放到办公室桌上了。孙某甲给我送了10000元现金之后,我接着给市长杜永光汇报了,杜永光同意后,我给时任滕州市人事局局长打了招呼,人事局给办理手续,将孙金国调到了计生局下属的执法大队,属于全额事业单位。2009年上半年的一天,孙某甲到滕州市新政务中心大楼办公室找我,让我帮忙给他退伍的外甥解决个事业单位编制,孙某甲临走时把一个装有5000元现金的信封放办公桌上了。但是这个事情我没有给办成,后来他自己考上了。2003年下半年的一天,孙某甲到办公室给我汇报说上级教育部门要求设立教育督导室正科级单位和教学教研室升格为副科级单位,我让他打个报告上来。临走时孙某甲从身上掏出一个装有4000元现金的信封放在办公桌上了。后来我在教育局呈报的申请文件上都签了字。2004年下半年的一天,孙某甲又到办公室给我汇报教育局借调了一部分老师在教育局科室工作,想让我帮忙解决这些人的编制问题。孙某甲临走时,从身上拿出一个装有4000元现金的信封放到办公室桌上了。我后来给市长汇报后,同意给这些人解决了编制问题。2005年下半年的一天,孙某甲到办公室给我汇报滕州一中、二中一些借调老师的编制问题,希望我帮忙给解决这些人的编制问题。孙某甲临走时从身上掏出一个装有面值10000元京杭恒丰茶行茶叶券的信封放到办公室桌上了。我给市长汇报了,市长同意后,我给时任人事局长打了招呼,给这些人解决了编制问题。2005年年底的一天,孙某甲又到了我的办公室,还是给我汇报教育局机关借调人员编制问题,我当时答应可以给市长汇报这事,孙某甲临走时从身上掏出一个装有4000元现金的信封放到办公室桌上了。我给市长汇报了,市长同意后,我给时任人事局长打了招呼,陆续给解决了这些人的编制问题。2006年4、5月份的一天,孙某甲到办公室给我汇报想把结算中心升格为副科级单位,临走时孙某甲从身上掏出一个装有4000元现金的信封放在办公室桌上了。后来经过市委常委会研究,教育结算中心升格成副科级单位。(二)2004年至2010年,被告人王刚利用担任滕州市常务副市长、市长的职务便利,多次收受原中共滕州市委政法委书记、司法局局长彭某所送的现金35万元、银行卡及银行存单225万元,为其在职务晋升、工作支持方面提供帮助。具体事实如下:1、2004年4月,时任滕州市司法局局长的彭某为在工作方面获取王刚的支持,给予王刚一张存有10万元的中国农业银行金穗卡,王刚予以收受。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明:(1)证人彭某(时任滕州市司法局局长)的证言证明:2003年滕州市开始搞新兴路步行街建设,成立了拆迁改造指挥部,王刚担任项目指挥部总指挥,其担任指挥部办公室主任,主要负责协调工作。该项目在挖地基过程中,意外发现了大量沉沙,其私自安排指挥部的人将沉沙处理了,收入了大约三四十万元,当时没有记账,也没有告诉王刚及其他指挥部的负责人,其让指挥部的工作人员韩某保管这部分费用,具体的支出由其控制。后来其让韩某给准备了10万元现金,大约在2004年3、4月份的一天,其到办公室要了王刚的身份证,在司法局对过的农业银行办理了一张金穗卡,并存入10万元,密码是王刚身份证号码的后六位。事后其到王刚办公室将银行卡和存款回单以及写着密码的小纸条放到王刚的办公室桌上就走了。送给王刚10万元是为了和王刚处理好关系,希望在其个人工作中和职务晋升时得到王刚的支持,并希望以后王刚多让其负责一些拆迁项目。(2)证人韩某(时任滕州市建设局副局长、规划局局长)的证言证明:2003年新兴路步行街拆迁改造项目在挖地槽时发现了大量的沉沙,彭某找人把沉沙卖了大约有三四十万。后彭某不让将该笔钱入财务帐并让其保管这部分钱。在2004年春节过后的一天,彭某让其给准备了10万元现金,这10万元现金彭某一直没有告诉其干什么用了,也没给其费用单据。(3)中国农业银行存款凭条复印件一张证明:户名为王刚,卡号为53×××01的中国农业银行卡于2004年4月2日存入10万元。(4)被告人王刚的供述:2003年滕州市成立了新兴路步行街拆迁改造指挥部,我担任项目总指挥,彭某担任现场指挥兼办公室主任。2004年3、4月份的一天,彭某到办公室汇报新兴路步行街建设情况时,说工地在挖地基的时候发现了部分沉沙,他已经把这些沙子卖掉了,想从中拿出一部分钱给我作为零花用,需要用我的身份证办张银行卡,我当时就把身份证给了他。过了几天,彭某到办公室把身份证和办好的一张农业银行金穗卡及银行存款回单给了我,说银行卡里给我存了10万元钱,密码是我身份证号码后六位。彭某送给我这张银行卡是因为我担任步行街项目指挥部总指挥,彭某作为现场指挥兼任办公室主任,很多事情需要我的支持和协调。2、2005年11月,时任滕州市司法局局长彭某在帮助滕州市城建房地产开发公司总经理阮某甲之子阮某乙调动工作过程中,为获取王刚帮助,将10万元存入到王刚名下的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卡内,王刚予以收受。后阮某乙调入滕州市社会矛盾排查调处中心工作。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明:(1)证人彭某的证言证明:2005年下半年,滕州市城建房地产开发公司总经理阮某甲找到其,想让其找王刚帮忙把他儿子调到滕州市政法委下属的矛盾排查调处中心工作。大约在2005年11月份,其在王刚办公室汇报工作的时候把这个事情给王刚说了。在11月底,其让阮某甲把10万元存到王刚的银行卡里,后来其将该回单交给了王刚,并告诉他卡里存了些钱。(2)证人阮某甲(时任滕州市城建房地产开发公司总经理)的证言证明:2005年,其找彭某帮忙,想把其子阮某乙调到滕州市矛盾排查调解处置中心工作,彭某答应帮助找滕州市的分管领导办理。2005年11月的一天,彭某让其将10万元存到常务副市长王刚的银行账号。其存完钱后将存款回执交给了彭某。2005年12月初,阮某乙就调到了滕州市社会矛盾排查调处中心办公室工作,属于事业编制。(3)证人孙某乙的证言证明:2005年11月底的一天上午,阮某甲打电话告诉其一个农业银行账号,账户名字叫王刚,让其把阮某甲前几天给他的10万元钱存到这个账号上,其就到农业银行汇丰分理处存到王刚账户里10万元。(4)证人李某甲的证言证明:2005年下半年的一天,其丈夫阮某甲说孩子阮某乙部队退役了,需要找人安置工作,让其准备10万元现金。其就凑齐了10万元现金交给了阮某甲。(5)证人马某甲的证言证明:阮某乙工作调动手续是其在担任人事局长期间办理的,是当时的滕州市常务副市长王刚安排办理的。(6)证人阮某乙的证言证明:其2005年退伍回家后,其父亲阮某甲通过滕州市原政法委副书记、司法局长彭某把其安排到滕州市政法委社会矛盾排查调处中心工作,属于事业编制人员。(7)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卡存款业务回单复印件一张证明:户名为王刚,卡号为53×××01的中国农业银行卡于2005年11月30日存款10万元。(8)中国农业银行定活两便储蓄存单复印件一张证明孙某乙在中国农业银行的账户15×××55于2005年11月12日存入10万元。(9)日期为2005年11月30日的机关事业单位申请人员编制登记表、编号为No20050696的事业单位准予调入人员编制卡、行政介绍信、计划生育审核表等书证证明:阮某乙于2005年12月7日调入社会矛盾排查调处中心办公室工作。(10)被告人王刚的供述:2005年的下半年,彭某到我办公室汇报工作的时候,说他有个亲戚想调到滕州市矛盾调处中心工作,希望我帮忙协调一下。2005年11月底,彭某又到我办公室将一张农业银行存款回单交给我,回单上的金额是10万元,彭某对我说他在那张农行金穗卡上存了一些钱给我用。收下这10万元之后,我给市长杜永光汇报了,杜永光同意之后我安排滕州市人事局长兼编办主任马某甲给办理的调动手续。3、2006年9月,时任滕州市司法局局长彭某为在工作方面获取王刚支持,将5万元存入到王刚名下的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卡内,王刚予以收受。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明:
(1)证人彭某的证言证明:2006年9月,其安排滕州市化肥厂平房改造办公室项目指挥部财务人员阮某丙向王刚农行金穗卡里存入了5万元,事后其将银行存款凭条交给王刚,并告诉他卡里存了点钱,王刚也没说什么就收下了。这5万元是从化肥厂改制的项目指挥部资金里出的,送给王刚这5万元钱是因为当时王刚安排其负责化肥厂的企业改制,同时其还担任滕州平板玻璃厂、外贸畜产平房改造项目指挥部的指挥,为了对王刚将这些项目的拆迁安置和土地开发项目交给其负责表示感谢。(2)证人阮某丙(时任滕州市司法局财务科人员)的证言证明:2006年9月份的一天,彭某打电话安排其取5万元,并给其一张便签纸,上面写着一个“王刚”的姓名和卡号,让其把钱存上面。其就在项目部账户上取了5万元到农业银行滕州支行存入了王刚的账户,回来后把存款回单交给了彭某。(3)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卡存款业务回单复印件一张证明:户名为王刚,卡号为53×××01中国农业银行卡于2006年9月8日存款5万元。(4)被告人王刚的供述:2006年9月份的一天,彭某到办公室向我汇报工作时,交给我一张5万元银行存款回单,彭某说又往农行金穗卡上存了5万元钱给我个人零用。我没说什么就把银行回单收起来了。当时我安排彭某担任滕州市化肥厂的企业改制项目和滕州市平板玻璃厂、外贸畜产平房改造项目指挥部的总指挥,彭某给我存这5万元钱,主要是感谢我把几个拆迁安置和土地开发的项目安排给他来负责,让他个人从中谋取巨大的利益。4、2007年6月,王刚为时任中共滕州市委政法委副书记兼司法局局长彭某升任滕州市政府党组成员提供帮助。为感谢王刚,彭某给予王刚中国工商银行存单两张,共计人民币100万元,王刚予以收受。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明:(1)证人彭某的证言证明:2007年6月底,其用王刚的身份证复印件在济南银座商城东边的一家工商银行开立了两张各50万元的定活两便存单,共计100万元。回到滕州后,其将存款银行的详细地址以及取款密码写到王刚的身份证复印件上,连同两张存单一起装到一个司法局的信封里,到办公室送给了王刚。其送钱是为了感谢王刚对其个人进步的帮助和让其负责相关的项目。(2)中国工商银行定活两便存单、业务凭证证明:户名为王刚的两张存单于2007年6月25日分别存入50万元,存款代理人为彭某。(3)干部任免审批表证明:彭某于2007年6月至2007年11月任滕州市政府党组成员。(4)被告人王刚的供述:2007年3、4月份,彭某到办公室汇报完工作后,向我提出来他想当市政府党组成员,让我帮忙做工作。当年6月份调整干部时,彭某当上了滕州市政府党组成员,当时我是同意彭某担任政府党组成员的。后来,彭某到办公室要了我的身份证复印件,过了几天后,彭某到办公室送给我一个市司法局信封,说他办了两张存单,留着给我女儿上学用。彭某将信封放到我办公桌上就走了。这两张存单都是工商银行的,以我的名字存的,每一张都是50万元,共计100万元,5、2007年11月,王刚为时任中共滕州市委政法委副书记兼司法局局长彭某升任滕州市政府市长助理提供帮助。为感谢王刚帮助,2008年1月,彭某给予王刚一张金额为100万元的中国工商银行存单一张,王刚予以收受。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明:(1)证人彭某的证言证明:2007年底,其到济南去接访,司机赵某甲把他送到省政府门口,其把自己的工行借记卡和王刚的身份证复印件交给赵某甲,让赵某甲到工商银行从自己的银行借记卡取了100万元,给王刚存了一张100万元的定活两便存单。回滕州后,其将取款密码写到小条上,连同存单一起装进一个司法局的信封,到办公室送给了王刚。(2)证人赵某甲的证言证明:2007年12月底的一天,其开车拉着彭某去济南接访,快到省政府门口的时候,彭某在车上给了其一张工商银行的银行卡和王刚的身份证复印件,让其到济南银座旁边的工商银行,从银行卡里取出100万元,然后用王刚的身份证办一张存单,把这100万元存到王刚的名下。其办好之后把存单交给了彭某。(3)中国工商银行定活两便存单、业务凭证证明:彭某于2007年12月31日向王刚账户存款100万元。(4)任职通知文件证明:彭某2002年1月24日任中共滕州市委政法委副书记、综治办主任兼任调处中心办公室主任;2004年3月24日任滕州市司法局局长;2007年11月7日任滕州市人民政府市长助理(副县级);2009年6月25日任中共滕州市委常委,不再担任市长助理等。(5)被告人王刚的供述:2007年下半年,彭某又到办公室说起他职务提拔的事情,想让我帮忙给解决个副县。当年11月市政府干部调整时,在枣庄市委组织部考察期间,我通过会议和座谈都推荐过彭某。干部考察结束后,彭某被任命为滕州市政府市长助理,被提拔为副县级,还让他兼着市司法局长。2008年1月上旬,彭某到我办公室里,从身上掏出一个滕州司法局的黄色牛皮纸信封,说里面是100万元的存单,让我个人零用。我推辞一下就把信封收起来了。彭某走后,我打开信封一看,里面装了一张100万元的存单,还有一张银行工作人员的名片和一张写有存单密码的纸条,我记得密码是我身份证后六位数字。他给我送这100万元的存单,一方面是感谢我推荐他提拔为市长助理,提拔为副县级。另一方面也是想让我多安排一些项目指挥的工作给他干,他从中多捞取好处。6、2004年春节到2011年4月,王刚利用担任滕州市副市长、市长的职务便利,先后十四次收受彭某所送的现金共计人民币35万元,为其在职务晋升、工作支持方面提供帮助。针对被告人王刚收受彭某所送260万元的事实,还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综合证据证明:1、证人陈某甲(时任王刚秘书)的证言证明:2003年4月至2011年11月底,其担任王刚秘书。从2005年初开始,王刚陆续交给其一些密封好的信封袋子让其保管。2011年11月中旬,王刚安排其把之前保管的物品全部送到王刚办公室。过了几天,王刚又让其把先前拿过去的信封袋子和物品都拿回去保管好,并安排其逐一打开,清点登记,开列清单后交给王刚过目。其清点时发现有的信封袋子里面还装有若干个小信封,上面写着人名字或者单位名字,有的里面直接装着提货券、购物卡、存单等物品,并且王刚都在上面记明了是谁送的。物品清点登记得到王刚认可后,王刚就安排其将这些物品统一装箱,放置保存。共装了七个行李箱,箱子是其向时任滕州市政府办公室主任盛某汇报后购买的,为了方便存放这些行李箱,又购买了两个铁皮橱子,放在政府办公室财务科。其将所有物品装入行李箱后,王刚带着盛某到办公室对照物品登记清单清点了装入行李箱和手提袋里的物品,然后其又将每个行李箱和手提袋存放物品所对应的清单分别复印,用一张白纸作为清单复印件的封皮。随后,王刚又让其和盛某带着整理好的物品登记清单材料去了王刚的办公室,让其作为登记人,盛某作为见证人在物品登记清单封皮上签了字,然后王刚也签上了字。之后,王刚又让其和盛某在其保管的清单原件首页上签了字。其就把签好字的清单复印件分别放到对应的行李箱中,再用胶带封上。胶带上粘贴了箱子的编号和封箱日期(2011年11月17日)。第二天下午,把这7个行李箱连同手提袋一起搬到财务科,放进了铁皮橱子里。锁好铁皮橱子后钥匙由其一直独自保管着,王刚说物品的处理需听他安排。这七个行李箱和手提袋就一直存放在政府办公室财务科的铁皮橱子里,2013年5月20日下午,在王刚的安排下,其将封存物品上缴枣庄市纪委。2011年11月中旬时,王刚曾经交给其一些密封好的信封袋,大约有十来个,这些密封的信封袋上面都写着人的名字。王刚安排其给信封袋上写着的这些人打电话让他们把各自的信封袋都取走了。2、证人盛某(时任滕州市政府办公室主任)的证言证明:2011年11月份,陈某甲向其汇报说王刚市长有东西要保存在市政府办公室,需要几个旅行箱,其就同意由陈某甲去处理。过了几天,陈某甲提出购买铁皮橱放到财务科,其也同意了。2011年11月中旬的一天晚上,王刚让其到办公室,当时陈某甲也在场,在王刚办公桌上还放着几份材料。王刚说是他在滕州工作期间收一些人的物品清单,是陈某甲整理登记的,让其作为见证人在清单上签了字。签完字之后,王刚给其说这个事情不要对任何人讲。3、证人金某(时任滕州市政府办公室财务科科长)的证言证明:2011月11月中旬,盛某打电话说要在财务科放两个铁皮橱,后来行管科就送来了两个铁皮文件柜。过了没几天,时任政府办副主任陈某甲打电话说要在财务科放几个旅行箱,放完之后,陈某甲将橱子的钥匙也一起带走了。旅行箱里放什么物品其不清楚。4、证人闵某(时任滕州市政府办公室财务科出纳)的证言证明:2011年11月中旬,盛某曾安排要在财务科放两个铁皮柜,后来听金某说,陈某甲往铁皮柜里放了几个旅行箱,铁皮柜的钥匙也被陈某甲拿走了。至于柜子里放的什么东西,财务科人员都不清楚。5、证人许某(时任滕州市政府办公室行政管理科科长)的证言证明:2011年11月,陈某甲曾安排其分三次买了7个旅行箱送到了陈某甲办公室。陈某甲还安排购买了两个铁皮文件柜,文件柜按照陈某甲的要求送到政府办公室财务科。6、证人谢某(时任山东丰原集团赵坡煤矿副矿长)的证言证明:其曾在2010年春节、中秋节各送给王刚面值5000元恒丰茶叶店茶叶券,2011年春节送给王刚5000元现金。2011年11月份,市政府姓陈的秘书打电话说王刚让去市政府拿东西。去了之后,从姓陈的秘书手中拿回一个信封,打开一开就是以前送给王刚的两张茶叶券和5000元现金。7、证人吴某(时任枣庄微山湖影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董事长)的证言证明:2011年中秋节前,因为建设用地的事情,其到市政府通过陈某甲转给王刚6000元银座购物卡。2011年11月份,王刚离任滕州市长前,陈某甲打电话让其将所送物品取回,其就把6000元购物卡拿回来了。8、滕州市政府办公室付款凭证及购物发票证明:陈某甲购买铁皮橱和旅行箱的情况。9、中共滕州市委员会(2003)125号关于公布新兴中路步行街改造工程指挥部成员名单的通知、市政府常务会议纪要证明:彭某参与新兴中路步行街改造工程、机械工业园供电线路改造清障工作等有关项目的情况。10、被告人王刚的供述:彭某给我的那张农行银行卡,是彭某在2004年用我的名字办理的,彭某一共分三次给我存入了25万元现金,我用这张卡消费过两次,一次用了一万余元,另一次用了五千余元,(三)2006年11月,被告人王刚利用担任滕州市常务副市长的职务便利,收受时任滕州市北辛街道办事处主任孙某丙所送的现金2万元,为北辛街道办事处在获取滕州市政府返还的土地收益金方面提供帮助。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明:1、证人孙某丙(时任北辛街道党委书记)的证言证明:2006年11月的一天,其为让王刚尽快给北辛街道拨付30万元土地收益金,就到办公室送给王刚2万元现金。这2万元是其安排时任财政所长李某乙借出来的,后来又安排李某乙找发票以会议费名义入了账,这些发票现保存在北辛街道财政所。大约在2006年12月份,这30万元就拨到财政所了。2、证人刘某甲(时任滕州市国土资源局局长)的证言证明:其兼任土地储备中心主任时,王刚曾给其打过招呼,说北辛街道财政比较困难,让土地储备中心尽快按比例返还土地收益金,按照王刚的指示,其给北辛街道拨付了30万元的土地收益金。3、证人李某乙(时任北辛街道财政所所长)的证言证明:2006年11月份,孙某丙从财政所借走了2万元现金,过一段时间又安排其找一些招待费的发票入账了。孙某丙拿钱时说找领导协调关系的。2006年12月份滕州市土地储备中心给财政所拨过30万元资金,是市政府返还给街道办事处的土地出让金。4、北辛街道办事处关于请求返还土地收益金的报告证明:王刚在报告上签的意见为“请土地储备中心按照市政府有关善国路改造的优惠政策,从政府收益中直接返还给北辛街道”。5、滕政发(2005)4号滕州市人民政府文件复印件一份证明:滕州市政府针对北辛街道办事处善国路、104国道两条路两侧升级改造政策规定的相关内容。6、北辛街道办事处2006年12月30日第4号凭证及有关单据复印件共4页;提取于滕州土地储备中心银行存根复印件2份、往来结算收据一份证明:滕州土地储备中心将30万元收益金拨付给北辛街道的情况。7、北辛街道2007第10号记账凭证及票据一份证明:李某乙利用空白票据将孙某丙拿走的2万元变通入账的情况。8、被告人王刚的供述:2006年下半年的一天,我任滕州市常务副市长时分管土地,孙某丙到办公室汇报关于北辛街道善国路两侧土地收益返还问题,想让我尽快安排土地部门把30万元的土地收益金返还给北辛街道。孙某丙在临走的时候从公文包里拿出一个装有现金的信封放在办公桌上了就走了,我打开信封一看,是2万元现金。后来我给时任滕州市国土局局长刘某甲打了招呼,在2006年底,这笔钱就拨付给北辛街道了。
(四)2007年3月,被告人王刚利用担任滕州市市长的职务便利,收受山东威达重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吕某所送现金2万元,为其企业在获取政府政策扶持方面提供帮助。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明:1、证人吕某(时任山东威达重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的证言证明:在2007年3月份,为了争取王刚对公司机械机床园区数控机床生产基地项目上的支持,扶持威达公司加快发展,其到办公室送给王刚2万元现金。2、滕州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与威达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项目建设合同书证明:山东威达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在用地方面获得的政府政策扶持。3、滕州市人民政府腾政字(2007)18号关于支持山东威达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加快发展的优惠政策及所附领导小组成员名单、文件呈批表、呈批件复印件证明:滕州市政府给威达重工享受的优惠政策的内容,王刚在呈批表签字同意。4、被告人王刚的供述:2007年上半年的一天,吕某到办公室向我咨询“退城入园”的一些政策的兑现问题,并同时提出威达公司在老城区占地土地出让金返还问题,我都做了解释,并答应尽快给他兑现政策。临走的时候,吕某掏出一个信封放到办公桌上就走了。我打开信封一看是2万元现金。吕某送给我2万元,主要是想让他的企业在经济开发区享受“退城入园”的政策,并让政策尽快兑现;再一个想让我继续大力支持企业的发展。(五)2008年1月,被告人王刚利用担任滕州市市长的职务便利,通过报销发票的方式,向时任滕州市西岗镇党委书记朱某甲索要现金9.564万元。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明:1、证人朱某甲的证言证明:2008年1月的一天上午,其到王刚办公室汇报工作,王刚从办公桌抽屉里拿出一个信封递给其,说有一些费用让其帮着处理一下。信封里的发票是在香港购买韩国高丽参的发票,数额有9万多元。其给时任镇长张某甲打了电话,说市领导有一笔费用要在镇里报销。张某甲让其直接把发票交给财务处理。之后其把装有发票的信封交给了西岗镇财政所所长步某处理。步某说发票不能直接入账,其就安排步某先从财务上借了9万多元,然后其就到王刚办公室把钱给了王刚。2、证人张某甲(时任滕州市西岗镇镇长)的证言证明:2008年1月的一天,时任西岗镇党委书记的朱某甲打电话给其,说市领导有一些发票想在西岗镇报销,其让他直接安排镇财政所处理就行了。过了一个月左右,时任西岗镇财政所所长的步某拿着两张报销单找其签字,步某说,这两张单据是朱某甲书记安排他用来冲抵市领导在西岗镇报销的费用的,需要其签批。其看了一下是两张西岗镇政府伙房的费用报销单,两张单据费用合计95640元,随后其就在这两张报销单上签了字。3、证人步某的证言证明:2008年1月,朱某甲说有市领导的发票想在西岗镇报销,其告诉当时的会计赵某乙,让他看看发票能不能报销。赵某乙核完后,告诉其发票是香港的发票,不能记账,其将有关情况向朱某甲做了汇报。朱某甲安排其先借现金给他送去,随后再找发票处理账务。其将借的钱交给了朱某甲,又安排赵某乙开伙房招待报销单冲的账,在找时任镇长张某甲签字时,其告诉张某甲这95640元是朱某甲安排给市领导报销的费用,张某甲没说什么就签了字。4、证人赵某乙的证言证明:2008年1月,步某交给其一个信封,说市领导有一些发票,朱某甲书记安排在镇上处理,信封里是一些在香港购买高丽参的发票,共计是9万多元。步某让其先从财务上把9万多元借出来拿给他。到了2008年2月下旬,步某安排其从单位伙房找一些发票入账。其找了两张发票并交给了步某,他让时任镇长张某甲签完字后又入的账。5、证人董某的证言证明:2005年10月到2009年11月,其在西岗镇政府承包机关食堂期间,没有在西岗镇财政所结算过超过3万元的账务。6、证人张某乙(时任滕州经济开发区招商分局局长)的证言证明:2007年上半年,王刚任常务副市长的时候,其陪他去香港招过商。在陪同王刚招商期间,王刚市长安排其购买过10盒韩国高丽参,每盒九千多元,共计花费9万多元。7、证人丁某的证言证明:其陪着滕州市政府去香港招商期间,莫文坚陪着张传刚去高丽参店购买过高丽参。8、西岗镇财政所2008年2月付字第13号付款凭证及报销单复印件,2008年1月转字第2号转账凭证及中国农业银行对账单,2008年1月付字第1号付款凭证及中国农业银行支票存根复印件证明:王刚索要款项在西岗镇变通报销的情况。9、滕州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签章登记表证明:2007年1月和4月,王刚与张传刚等人两次赴香港的情况。10、干部任免审批表证明朱某甲的任职情况。11、被告人王刚的供述:2007年去香港招商引资时,我安排滕州市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的招商局长张传刚去购买的高丽参,当时购买的高丽参有十几万元钱,我送人带了部分发票,剩余的9万多元高丽参发票,我在2008年1月的一天给了西岗镇党委书记朱某甲,让他给我报销。给朱某甲发票的第二天早上,朱某甲上我家把9万多元现金给了我。(六)2008年6月,被告人王刚利用担任滕州市市长的职务便利,收受时任大坞镇党委书记赵某丙所送5000元的购物卡1张,为向大坞镇及时拨付道路建设补助金提供帮助。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明:
1、证人赵某丙(时任滕州市大坞镇党委书记)的证明:2008年6月的一天,为了申请拨付滕州市精细化工基地道路建设财政补助资金,其安排驾驶员闫某去财政所预支了5000元现金,然后让他去滕州银座商城购买了一张面值5000元的购物卡。第二天上午,其去王刚市长办公室汇报了精细化工基地的建设情况,并说大坞镇现在资金紧张,请其尽快安排财政局拨付道路工程款补助资金,王刚当场答应。其将5000元银座购物卡放在办公桌上,王刚客气了一下就收下了。在王刚市长的关照下,2008年8月和2009年上半年,滕州市财政局分两次拨付给大坞镇财政补助资金共计128万元。2、证人王某乙(时任滕州市大坞镇财政所长)的证言证明:大坞镇财政所2008年7月31日的8号会计凭证是其负责审核的账目,当时是赵某丙书记的驾驶员闫某报销的账目,其中那笔5616元的酒水发票是顶了闫某原来预借的5000元现金。3、证人闫某的证言证明:2008年6月的一天,赵某丙让其到财务上预借5000元现金到滕州银座商城购买了一张面值5000元的购物卡交给他。2008年7月31日8号凭证的发票就是虚开的入账发票,顶了其在银座商城购买购物卡的5000元。4、滕州市财政局经济建设科的大坞镇政府2009年3月26日打给滕州市政府的《关于申请滕州市精细化工基地建设资金的报告》,滕州市大坞镇人民政府2008年8月6日编号08028的拨款申请表复印件、记账凭证证明:大坞镇申请拨付资金、王刚签批及资金拨付的情况。5、大坞镇财政所2008年7月31日8号记账凭证证明:在银座商城购买的面值5000元的购物卡在大坞镇财政所变通报销的情况。6、干部任免审批表证明:赵某丙任滕州市大坞镇党委书记的情况。7、被告人王刚的供述:2008年6月份的一天,赵某丙到办公室跟我汇报说大坞镇现在资金很紧张,让我尽快安排财政局拨付道路建设补助资金。他临走时把一个红包放到办公桌上,我客气一下就收下了。红包里面装了一张面值5000元的银座购物卡。经我签字同意,两次拨付给大坞镇资金128万。这5000元的购物卡我拿回家用于家庭日常消费了。(七)2008年8月,被告人王刚利用担任滕州市市长的职务便利,收受山东拓博塑料制品有限公司董事长章某所送的2万元购物卡,为其公司在土地征用方面提供帮助。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明:1、证人章某的证言证明:2008年7、8月份的一天,其以公司的名义向滕州市政府写了一份关于鲁南化肥厂家属院对过那块约70亩土地用地申请报告,并带着事先安排公司购买的4张面值5000元的银座商城购物卡到了王刚的办公室。2、证人马某乙(时任滕州市木石镇党委书记)的证言证明:2008年7、8月份的一天,章某曾经拿着一份王刚签字的拓博塑料制品公司职工宿舍用地问题的报告找到其解决用地问题,因那块地是基本农田就没有解决。3、证人刘某乙的证言证明:其在拓博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干会计期间,公司老总章某安排过会计人员去购买过银座商城购物卡,每个节都要去买。4、滕州市国土局关于木石镇鲁化生活区南门土地规划情况的说明及规划图证明:根据《木石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1996-2010)》,该宗土地规划地类为基本农田,在2010年土地利用规划修编时调整为允许建设区。5、山东拓博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会计凭证复印件证明:拓博塑料制品有限公司购买购物卡的资金来源。6、被告人王刚的供述:2008年夏天的一天,章某到办公室找到我,说想购买公司附近鲁南化肥厂家属院对过的大约70亩地,用于职工宿舍建设,我说只要土地符合规划,土地指标可以给帮忙解决。章某从随身带的包里拿出一份以他公司名义写的用地申请报告,让我给签了个意见。章某临走的时候,从包里拿出一个装有购物卡的红纸袋放在办公桌上,里面是4张银座商城购物卡,每张面值5000元,共计2万元。(八)2009年春节,被告人王刚利用担任滕州市市长的职务便利,收受时任滕州市审计局局长颜某甲所送的2万元现金,为其子颜某乙调动工作提供帮助。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明:1、证人颜某甲的证言证明:2009年春节前的一天下午,其准备好2万元现金用审计局信封装好来到了王刚办公室,其先向王刚汇报了审计局的工作,接着又提到给其子颜某乙调动工作的问题,王刚答应帮忙。要走的时候,其将装着2万元现金的信封放到王刚的办公桌上。2、证人朱某乙(时任滕州市人事局局长)的证言证明:2009年下半年,王刚市长给其打电话,说审计局颜某甲局长的儿子要调动工作,让人事局给办理一下调动手续。之后其就安排相关职能科室按照人事调动程序给颜某乙办理了调动手续。3、证人马某乙(时任滕州市木石镇党委书记)的证言证明:2009年下半年的一天,市长王刚给其打电话说审计局颜某甲局长的儿子要调到化工园区,具体手续的事情让人事局长朱某乙找其联系,后来其就安排人员协助人事局将颜某甲的儿子安排到了木石化工园区管委会工作。
4、证人颜某乙的证言证明:2009年,其父亲颜某甲找当时的滕州市市长王刚协调,把其从台儿庄电视台调到了滕州木石镇高科技化工园区工作。5、机关、事业单位准予调入人员编制卡复印件、事业单位人员入编审批表复印件等颜某乙人事档案材料证明:颜某乙由台儿庄区广电局调到鲁南高科技化工园区管委会的情况。6、干部任免审批表证明:颜某甲的任职情况。7、被告人王刚的供述:2008年底,颜某甲到办公室向我提到给他儿子调动工作的事情。颜某甲临走的时候,从包里拿出一个大信封放到办公桌上后就离开了。我打开信封一看,里面装着2万元现金。
篇幅太长。继续下一篇看受贿详情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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