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念】
行贿罪,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行为。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
【量刑标准】
量刑标准 | 认定 | 法定刑 | 法律依据 |
立案标准 | ①三万元以上; ②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1)向三人以上行贿的;(2)将违法所得用于行贿的;(3)通过行贿谋取职务提拔、调整的;(4)向负有食品、药品、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实施非法活动的;(5)向司法工作人员行贿,影响司法公正的;(6)造成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 | 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6.04.18) |
情节严重 | (1)行贿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不满五百万元的;(2)行贿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并具有本解释第七条第二款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的;(3)其他严重的情节。 | 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
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 造成经济损失数额一百万元以上不满五百万元 | ||
情节特别严重 | (1)行贿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2)行贿数额在二百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五百万元,并具有本解释第七条第二款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的;(3)其他特别严重的情节。 | 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 |
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 | 造成经济损失数额五百万元以上 |
【构罪要件】
1.为谋取不正当利益
行贿犯罪中的“谋取不正当利益”,是指行贿人谋取的利益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或者要求国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行业规范的规定,为自己提供帮助或者方便条件。
违背公平、公正原则,在经济、组织人事管理等活动中,谋取竞争优势的,应当认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
2.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
“财物”,包括货币、物品和财产性利益。财产性利益包括可以折算为货币的物质利益如房屋装修、债务免除等,以及需要支付货币的其他利益如会员服务、旅游等。后者的犯罪数额,以实际支付或者应当支付的数额计算。
注:
1.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对侦破重大案件起关键作用的,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被追诉前”,是指检察机关对行贿人的行贿行为刑事立案前。
“犯罪较轻”,是指根据行贿犯罪的事实、情节,可能被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
“对侦破重大案件起关键作用”,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主动交待办案机关未掌握的重大案件线索的;(2)主动交待的犯罪线索不属于重大案件的线索,但该线索对于重大案件侦破有重要作用的;(3)主动交待行贿事实,对于重大案件的证据收集有重要作用的;(4)主动交待行贿事实,对于重大案件的追逃、追赃有重要作用的。
2.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
【无罪裁判要旨及辩点】
无罪裁判要旨一:涉案公司系依法注册成立或变更的有限责任公司,符合单位犯罪的主体要件;被告人系上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实际决策人,其行贿行为能代表单位意志;本案行贿所得不正当利益归属于上述公司,应认定为不正当利益归属于单位,故被告人的行为构成单位行贿罪,并非行贿罪
案件名称:卢某华行贿案
审理法院: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7)闽08刑终258号
案件来源:《人民司法·案例》2019年第29期
裁判理由:
一、主体要件方面
本案中,华厦建筑公司、土圆楼建设公司以及华泰房地产公司均为合法注册成立或变更的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后,公司根据章程、宗旨运转,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设有财务、会计和劳动用工制度,并聘用相关从业人员,长期从事工程建设方面的经营活动,经营活动均是以上述公司作为主体进行签约和履约,履约款项也是以公司名义支取,公司财产可以与股东个人财产进行区分,具备独立的财产和经费,能够以自己的名义承担刑事责任。因此,上述公司虽然系“夫妻公司”或者为卢某华个人实际控制的公司,但不能据此否认其独立的法人人格,而认定为自然人犯罪。
二、意志要件方面
本案中,卢某华的行贿行为未经公司集体研究决定,其在侦查阶段供称行贿行为是其个人决定,未与公司其他股东商议。但卢某华是华厦建筑公司和土圆楼建设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华泰房地产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且从上述公司运行情况看,卢某华为公司的实际决策权人,其行贿是为了公司在工程承揽、验收等方面追求经济利益,其行为不违背公司的根本宗旨,应认定为代表单位意志。
三、利益归属方面
本案中卢某华于2001年至2011年春节,多次以拜年为名给付吴瑞林、吴乃宏、范甲荣等人财物共计12万元,虽然当时没有具体请托事项,但行贿对象均与卢某华所经营的公司具有行政管理关系,且涉案财物金额较大,前后存在为涉案公司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情况。故上述卢某华以拜年拜节方式所送的财物亦应认定为为单位谋取不正当利益,构成单位行贿罪。
综上所述,土圆楼建设公司、华泰房地产公司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向相关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情节严重,构成单位行贿罪。
无罪裁判要旨二:检察机关承担取证合法性的证明责任并承担举证不力的不利后果,检察机关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取证合法性的被告人庭前供述应当依法排除,检察机关不能提供证据排除被告人庭前受胁迫的可能,从而证明被告人供述自愿性的庭审供述,亦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案件名称:向某芝行贿案
审理法院: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4)渝二中法刑终字第00012号
案件来源:《人民司法·案例》2016年第5期
裁判理由:
原判决认定上诉人向某芝向杨友均行贿115万元事实的证据在二审中发生变化,向某芝关于向杨友均行贿115万元的供述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认定该事实的直接证据欠缺,亦无其他客观证据予以印证,原判认定向某芝犯行贿罪的证据不足,依法应予以改判。关于上诉人向某芝及其辩护人在二审中提出向某芝在侦查阶段的供述系非法证据,应予以排除的辩解、辩护意见。经查,检察机关在二审期间仅提供了对向某芝讯问结束后的录像资料,不能反映侦查机关讯问向某芝的过程,侦查人员未到庭说明情况,又不能举示其他证据证实侦查机关取证行为的合法性,故向某芝在侦查阶段的供述不能作为定案依据。关于检察人员提出向某芝在一审开庭及杨友均受贿案庭审出庭作证时,均供认向杨友均行贿的事实,庭审中的有罪供述应当作为定案依据,从而确认向某芝向杨友均行贿事实的意见。经查,虽然向某芝在两个案件的庭审中均未否认向杨友均行贿的事实,但仅系笼统供述,并未对行贿的具体事实作出详细供述。且向某芝在二审中辩称,在出庭作证及开庭审理的前一天,检察人员对其进行胁迫、引诱,其供述系在侦查人员的胁迫、引诱下作出的不实供述。二审期间,检察机关举证拟证实侦查人员系为了防止向某芝出现过激行为而对其进行心理疏导,但该证据证实的内容与向某芝的辩解不相符合,检察机关不能进一步提供证据证实提讯向某芝的谈话目的和内容。故对向某芝在一审期间的庭审中承认向杨友均送钱的供述不予采信。
无罪裁判要旨三: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案件名称:卢某安行贿案
审理法院:山东省沂水县人民法院
案号:(2017)鲁1323刑初188号
案件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裁判理由: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卢某安犯行贿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指控不能成立。辩护人的相应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案经本院审委会讨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三)项之规定,判决被告人卢某安无罪。
无罪裁判要旨四:不具有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意思表示
案件名称:王某英行贿案
审理法院: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
案号:(2016)冀0204刑初144号
案件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裁判理由:
公诉指控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英犯有行贿罪,虽被告人王某英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行贿罪予以认罪,并且被告人王某英多次给予马文图钱款共计人民币3.5万元事实清楚,但证明其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证据不足。王某英在其笔录中供述其个人于2011-2013年期间多次去看望马文图并给予其共计3.5万元钱款,但并没有明确有要让马文图帮助自己在滦南厕所改造工程中使用自己的产品从而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意思表示,只是希望马文图关照她生意。且公诉机关亦未提供其他证据证实王某英有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意思表示及实际为滦南厕所改造工程供应其产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只有被告人供述,无其他证据佐证的不能认定为有罪。故王某英犯行贿罪证据不足,公诉机关指控王某英犯有行贿罪不成立。
无罪裁判要旨五:行贿数额为达到追诉标准
案件名称:鲍某行贿案
审理法院: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5)扬刑二终字第00116号
案件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裁判理由:
本院认为,上诉人鲍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属于行贿行为。上诉人鲍某及其辩护人提出上诉人鲍某对行贿所作的所有供述都是虚假的,其没有向他人行贿的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经查,上诉人鲍某在侦查阶段对行贿事实的供述得到受贿人赵某1供述的印证,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锁链,因此现有证据可以认定上诉人鲍某行贿2万元的事实,上诉人鲍某及到庭证人赵某1当庭推翻之前的供述无正当理由。故对该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因在本院审理期间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认定构成行贿犯罪的数额进行了调整,上诉人行贿的数额未达到刑法所规定的追诉标准,故依法对其宣告无罪。
无罪裁判要旨六:依照“疑罪从无”的原则,被告人行贿事实不予认定
案件名称:栾某行贿案
审理法院: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3)镇刑再终字第0002号
案件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裁判理由:
本院经再审认为:原审判决认定栾某从1998年3月至2000年4月下旬五次共向陆某行贿人民币21万元证据不足,主要理由如下:认定2000年4月上旬栾某向陆某行贿5万元的证据不足,2000年4月上旬晚间,陆某与栾某之间并无行受贿的时间;栾某同一天形成的亲笔供词前后存在矛盾;栾某供述与陆某供述之间存在多处矛盾(在栾某送钱的方式上、在栾某送钱款摆放的位置上);栾某对行贿资金的来源供述前后矛盾。
综上所述,原一审法院认定原审被告人栾某向陆某行贿21万元的主要证据中,除栾某本人供述其向陆某在行贿的金额、行贿资金的来源、钱款摆放的地点等方面存在矛盾外,栾某和陆某两人在供述行、受贿时间、栾某带钱的方式及行贿的地点等方面也均存在相互矛盾之处。栾某虽就行贿陆某21万元的事实在检察机关多次供认,但后又多次翻供,造成检察机关指控栾某行贿证据上缺乏稳定性,认定事实所依据的证据相互矛盾,证据之间未形成锁链。因此,根据现有证据尚不足以认定栾某行贿陆某21万元的事实。依照“疑罪从无”的原则,对原审被告人栾某行贿事实不予认定。
无罪裁判要旨七:被告人从受贿人处谋取的利益并不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被告人并未实施要求国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行业规范的规定,为自己提供帮助或者便利条件的行为
案件名称:周×行贿案
审理法院: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案号:(2013)西刑初字第656号
案件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裁判理由: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虽然实施了为了他人请托事项而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的行为,但现有证据尚不足以证明“被告人周×从受贿人处谋取的利益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亦不足以证明“被告人周×实施了要求国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行业规范的规定,为自己提供帮助或者便利条件的行为”。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周×犯行贿罪的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
无罪裁判要旨八:不具有获取非法利益的主观故意
案件名称:张某友、李某滥用职权、行贿、受贿案
审理法院:黑龙江省肇东市人民法院
案号:(2018)黑1282刑初178号
案件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裁判理由:
张某友在申报淘汰落后产能奖励资金的过程中,虽然伪造了完税凭证,但没有证据证明该奖励资金是其应得利益还是不当利益,其给李某、孙忠权各5万元钱的行为虽然影响了公务人员的廉洁,但没有证据证明其具有获取非法利益的主观故意,故不应认定为行贿罪。公诉机关指控张某友犯行贿罪,定性不当,不予支持。
无罪裁判要旨九:行贿行为系他人实施,被告人仅为其打工
案件名称:王某堂行贿案
审理法院: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案号:(2018)皖1602刑初526号
案件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裁判理由: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堂犯罪,有两条证据链,其中韦某供称,涉案工程系其承建,行贿行为系其实施,王某堂仅为其打工,相关书证证实工程投资系韦某支出,工程款系韦某收取,无证据证明王某堂支出及收取工程资金,现有证据,不能得出犯罪事实的唯一性,指控王某堂犯行贿罪证据不足,不能认定王某堂有罪。
无罪裁判要旨十:系被索贿,未获得不正当利益
案件名称:程某某行贿案
审理法院: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4)黔南刑二终字第94号
案件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裁判理由: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上诉人程某某为获得审计报告向潘炯江行贿8万元,仅有程某某供述,没有其他证据印证;为获取审计报告,上诉人程某某送给审计人员吴某某5万元,系被索贿,但在案证据不能证明程某某是谋取了不正当利益,其行为不符合行贿罪的构成要件,原判认定上诉人程某某犯行贿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无罪裁判要旨十一:给付财物系偿还垫付资金,并非为谋取不正当利益
案件名称:刘某波、高某丽行贿案
审理法院:河北省秦皇岛市北戴河区人民法院
案号:(2018)冀0304刑初9号
案件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裁判理由:
被告人刘某波、高某丽所给付被告人李俊仁的30万元(后期退还6万元)是基于李俊仁为刘某波、高某丽办理奇乐家园房地产开发项目审批手续而支付的相应油费、餐费及工资等。因奇乐家园项目超规划建设被抚宁县规划管理部门口头通知停止施工后,被告人高某丽请托李俊仁到相关部门协调此事,而后抚宁县规划管理部门经集体研究,决议“待超出部分土地取得土地证合并后,再进行处罚和补批。”因此,本案不属于“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被告人刘某波、高某丽的行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所规定行贿罪的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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