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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安当地刑事案子律师法律咨询(吉安当地刑事案子律师法律咨询费用)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风神 刑法小常识 时间:2023-05-21 20:04:16

吉安当地刑事案子律师法律咨询(吉安当地刑事案子律师法律咨询费用)

2020年10月,红星新闻曾独家报道“军官母亲、长兄被害,嫌疑人隐姓埋名逃亡15年后被抓”一案,日前,该案有了新进展。

2021年1月7日,红星新闻记者从受害人家属处获悉,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28日作出一审判决,判处行凶者吴某陆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附带民事赔偿76131元。

当年的案发现场,现已成为一片荒地

被告人逃亡15年化身快递员被抓

行凶前曾给律师打电话,询问杀人是否要偿命

2004年5月3日早7时许,正在战备值班的驻赣某部队军官吴某某突然接到老家亲人电话,被告知其母亲刘某娇和大哥吴某旺于昨夜被人杀死于家中。公安机关调查发现,曾因房屋通道排水沟被堵和开窗问题,与被害人家有过纠纷的邻居吴某陆具有重大作案嫌疑,遂对其立案侦查并批准逮捕。

然而,吴某陆自2004年5月3日起便“人间蒸发”,直至15年后的2019年10月15日,永丰县公安局在上海将其抓获。此时,吴某陆早已隐姓埋名,成为了一名快递员。2020年10月15日,吉安市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涉嫌故意杀人罪,对被告人吴某陆提起公诉。

江西省吉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4年5月2日,被告人吴某陆的老房与吴某斌(被害人刘某娇之子、吴某旺之弟)的老房相邻,吴某陆的新房建在吴某斌的老房前,吴某斌的老房由被害人刘某娇和吴某旺居住,两家因吴某陆新房窗户采光问题多次发生争吵,期间,通过村委会等多次协调但均未解决。此后,吴某陆将此纠纷诉至法院取得胜诉,法院两次强制执行受到阻拦而未执行到位,吴某陆因此心怀不满,扬言要杀倒吴某斌家几个人来。

检方起诉书中显示,2004年5月2日上午,吴某陆与他人打牌喝酒,晚上八点多他与其律师通话询问若法院执行没有结果,杀死两三个人是否需要抵命。当晚9时许,吴某陆回到家中仍在想如何解决此事,想于当晚向被害人刘某娇、吴某旺求情私下解决此事。吴某陆把西瓜刀藏在左手袖子里,拿着手电筒来到刘某娇家公共的外院,先用西瓜刀把外院门栓拨开,随后进入内院来到刘某娇居住房子的厨房门口,用手指伸进门缝将门栓拨开,从厨房进入正屋。

庭审中,吴某陆对杀害刘某娇、吴某旺二人供认不讳,但辩称其进入房屋求情时,受到吴某旺持锄头攻击,才拔刀进行防卫,杀害二人属于防卫过当。同时,吴某陆提出,本案是邻里纠纷引起,希望得到法律从轻处罚。

对于吴某陆的说法,公诉人在庭审中也向法庭进行了答辩。公诉人认为,被告人吴某陆与两被害人之前存在民间纠纷,完全可以寻求司法机关帮助,不能成为伤害他人的理由。同时,结合本案的客观事实及证据,不能得出被告人吴某陆具有正当防卫或防卫过当的性质。

吉安中院一审判决书

被告提出防卫过当及从轻情节未被采纳

一审被判死刑

判决书显示,吉安中院对于被告人吴某陆及其辩护人提出的吴某陆杀人带有自卫性质,属防卫过当的意见未予采纳。

吉安中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二款之规定,防卫过当是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由此可见,防卫过当的前提条件是行为人的行为构成正当防卫,即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正当防卫必须是对正在进行不法侵害的行为人才能实施。

法院认为,本案中,按照吴某陆的供述,在刘某娇抱住他,吴某旺持锄头敲打他时,吴某陆遂用刀将吴某旺和刘某娇砍倒在地,吴某旺被砍后已经奄奄一息,不可能再用锄头击打吴某陆,刘某娇手被砍伤,也无法抱住吴某陆,并协助吴某旺击打吴某陆,即吴某旺和刘某娇已无法再对吴某陆实施侵害。但吴某陆为了泄愤再次持刀砍杀吴某旺和刘某娇,其行为不属于正当防卫,也不构成防卫过当。

对于被告人及辩护人提出本案因相邻权纠纷引起,且系邻里纠纷,希望得到法律从轻处罚。吉安中院审理认为,本案虽因相邻权纠纷引起,但法院已判决吴某陆胜诉,且已采取了执行措施。根据证人证言,当年法院执行时只有刘某娇一人阻拦,吴某旺并未阻拦执行。虽刘某娇阻拦执行是引发本案的一个因素,但这并不能成为吴某陆杀人的理由,吴某陆理应继续寻求合法途径解决,而不应报复泄愤,持刀将刘某娇、吴某旺杀死。

吉安中院指出,吴某陆作案前就向律师咨询若执行没有结果,杀倒两三个人是否需要抵命,案发当晚带刀进入刘某娇家中并持刀砍杀刘某娇、吴某旺,在刘某娇、吴某旺被砍倒后仍然持刀砍击二人的头颈部,各砍了20余刀,将二人当场砍死。其犯罪手段特别残忍,犯罪情节特别恶劣,犯罪后果极其严重。虽然吴某陆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但仍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故辩护人请求本院对吴某陆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意见,不予采纳。

吉安中院认为,被告人吴某陆因相邻权纠纷未能解决而心怀愤恨,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被害人刘某娇、吴某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

红星新闻记者 张炎良

编辑 官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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