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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地区可靠的刑事上诉律师(长春地区可靠的刑事上诉律师有哪些)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何百叶 刑法小常识 时间:2023-05-21 04:45:14

长春地区可靠的刑事上诉律师(长春地区可靠的刑事上诉律师有哪些)

吉林日报讯(魏强 贾岩 记者 粘青 实习生 于小博)11月5日,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辉南县人民法院、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公开宣判3起涉黑涉恶案件。

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刘新等19人涉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一案。

双辽市人民法院一审审理查明,刘新曾因寻衅滋事罪被判刑,2004年出狱后,不思悔改,不断吸纳笼络社会闲散人员充当其打手,以其龙凤山庄为据点,通过诈骗、敲诈勒索、开设赌场、替人平事、儿子结婚大肆收受礼金等手段聚敛钱财,在双辽市茂林镇建共有牧业小区3处,住宅4处、仓库1处、轿车及越野车4辆、摩托车7辆。逐步形成以刘新为组织者、领导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该组织利用影响力,大肆欺压残害百姓,多次实施诈骗、聚众斗殴、开设赌场、寻衅滋事、强迫交易、敲诈勒索、故意毁坏财物、非法持有枪支、贷款诈骗、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等犯罪行为,严重扰乱了当地百姓的生产、生活秩序,严重影响当地百姓对基层组织和当地政府的信任感及政府的公信力。

今年4月24日,双辽市人民法院对刘新等19人作出一审判决,分别以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迫交易罪、敲诈勒索罪等11个罪名,判处有期徒刑25年至1年6个月不等的刑罚。宣判后,刘新等人以其不构成相关犯罪、量刑过重为由,向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故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辉南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胡国仁等5人涉恶势力犯罪一案。

法院审理查明,胡国仁利用其村干部身份,与胡国军、胡国胜、孙大伟、陈大年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的手段,长期把持基层政权,横行乡里,为非作恶,欺压百姓,多次实施寻衅滋事、强迫交易、诈骗、殴打他人等违法犯罪活动,严重影响了当地的社会稳定,侵害了当地百姓的利益,造成了恶劣的影响。

法院审理认为,胡国仁、胡国胜等5人行为分别构成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诈骗罪。依法判处胡国仁有期徒刑9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对其他4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1年至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至5万元不等的刑罚。对胡国仁、胡国军、胡国胜的违法所得全部予以追缴。

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安康等15人涉恶势力犯罪一案。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2017年7月至2018年6月,安康与李升辉、孙旭通、刘禹锋、夏宇航等人经常纠集在一起,多次实施违法犯罪行为,逐步形成了以安康为首要分子,以李升辉、孙旭通、刘禹锋、夏宇航为重要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5人还分别纠集李鹏超、伦浩等人,多次在长春市文化广场、龙翔广场等地,与他人聚众械斗致多人受伤;安康还指使高禹麒、单鑫贺等人非法拘禁、控制他人从事异性陪侍活动,谋取非法利益。该团伙的行为严重破坏当地社会公共秩序,侵犯公民人身权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今年7月25日,一审法院依法对安康等15人作出判决,以聚众斗殴罪、非法拘禁罪分别判处安康等15人8年6个月至1年6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宣判后,李升辉等以事实不清、量刑过重为由,向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故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宣判后,各被告人均表示认罪悔罪。

就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的安康等15人涉恶势力犯罪一案,记者采访了吉林常春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孙柏松。

孙柏松说,安康等人多次组织在公共场所持械聚众斗殴,非法限制人身自由,为非作恶,严重破坏社会公共秩序,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孙柏松具体介绍了恶势力的主要特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恶势力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的相关规定,恶势力是指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但尚未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违法犯罪组织。恶势力一般为三人以上,纠集者相对固定,违法犯罪活动主要为强迫交易、故意伤害、非法拘禁、敲诈勒索、故意毁坏财物、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等,同时还可能伴随实施开设赌场、组织卖淫、强迫卖淫、贩卖毒品、运输毒品、制造毒品、抢劫、抢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和交通秩序以及聚众“打砸抢”等。恶势力犯罪集团,是指符合恶势力全部认定条件,同时又符合犯罪集团法定条件的犯罪组织。根据《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孙柏松认为,恶势力是社会毒瘤,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严重威胁人民群众的民主权利。更有甚者,把持基层政权,操纵基层选举,损害党的执政根基。有的恶势力犯罪组织更是向新行业、新领域扩张,严重损害公平竞争秩序和经济发展环境。“黑恶势力作为平安社会的毒瘤,在现实生活中不断侵害人民群众对社会稳定、人身安全、公众秩序的期盼,严重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秩序。因此,我们必须要充分认识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政治意义、历史意义和现实意义,在社会上形成高压态势,有效震慑黑恶势力违法犯罪行为,营造和谐安定有序的生活环境,充分保证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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