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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沂地区优质的刑事诉讼律师(新沂市律师事务所免费咨询)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伴梦 刑法小常识 时间:2023-05-20 22:5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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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社部日前印发通知,决定开展2018年度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考核结果将向社会公开。

虽然经过各方努力,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总体得到遏制,但目前仍未根治。山东临沂的老李,就一直在为一笔跑了十年仍没要回的工钱发愁。

分包方违法违规 农民工为讨薪奔波十年

△央视财经《第一时间》栏目视频

老李是山东临沂付庄花埠岭村人,他告诉记者,这十年来,不时会有亲友老乡打来电话,追问十年前的工钱欠款。

山东省临沂市付庄花埠岭村村民 李生林: 2009年,经朋友介绍,打电话说工程分承包人王现元有工程,我就带人去干活。30多个农民工,其中结了一小部分人工费给我,现在还欠我们20多万。

由于老李年纪最大,和老李一样的几个工长都会时常相约来到他家,大家一起商量怎么去找承包人要工钱。

山东省临沂市付庄花埠岭村村民 李生林:还打什么电话,我们直接去他家找他去。

老李他们所说的工程,属于山东新荷兖日铁路电气化改造工程。2009年,他们参与了临沂、莒南、费县三个牵引变电所的包工包料施工建设,当年工程就验收合格,投入使用至今。

然而,由于分包方违法违规,他们至今尚有六十多万工资和垫付的两百多万元材料及设备租赁费没有拿到。在临沂费县,他们找到了当时的工程分承包人王现元。

山东省临沂市付庄花埠岭村村民 李生林:十年了,现在都走不动了,这个钱还没拿到手。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十里堡村村民 徐贞明:这么长时间了,租赁站、模板线、打混土工老刘的钱、徐丙坤的钱和装饰钱。

山东省临沂市费县薛庄镇聚鑫村村民 韩振:过节的时候,大家都堵我家门,叫我怎么过。

面对着几位村民多年的追讨欠薪,工程的分承包人王现元也一脸的无奈。

工程承包人 王现元:张自彬签的合同,现在,张自彬也失踪了,法院也找不到他,但中铁建电气化局三公司、二公司提出种种理由,就是不履行,咱执行的钱又停那了。

结算资料涉嫌伪造 法院判决遭遇执行难

签合同的张自彬是谁,他失踪了谁来还款,法院已经判决了,为什么老李他们的钱还是拿不到呢?中铁建电气化局集团第二、三分公司又在这个事件中扮演什么角色?

△央视财经《第一时间》栏目视频

在法院的民事判决书中,记者看到,江苏人张自彬持江苏新沂建筑公司证照与中铁建电气化局集团公司新荷兖日电气化改造工程第二、第三项目部分别签订了分包合同,以包工包料方式,承包了莒南、费县、临沂、温水、朱保站几个牵引所工程。

工程承包人 王现元:张自彬又转包给我了,我又找了这伙人干活。中间,张自彬拿了部分工程款走了,他走了以后,我们找项目部要钱,项目部说张自彬领去了。当时,中铁建三公司领导说,好好干活,钱少不了。但后来,他不这么说了,后来说这个合同不是你签的,我们应该和张自彬结账,但是你可以走法律程序。

2013年12月30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张自彬偿付莒南工程价款2511678.22元,被告中铁建电气化局集团第二公司在欠付工程款内承担连带责任。判决张自彬偿付临沂、费县工程欠款6767941.15元,被告中铁建电气化第三公司在欠付工程款内承担连带责任。

工程承包人 王现元:中铁建三公司以虚假合同,说山东省高院判的数额不属实,提出异议,他又不向法院提供真实的结算单,就执行不下去了。

执行判决需要出具相应的结算证据。中铁建电气化局集团二三公司,以他们与张自斌之间的工程结算书确定的数额,与王现元所主张的数额不一致为由,提出了执行异议。

记者在这份执行裁定书上看到,执行金额已经分别由2511678元和676万元变更为了342178.22元和50万元。而张自彬也在二审前提供了这些结算证明之后,就彻底找不到了人。而在这些结算证明上,不仅没有制表时间,大多数也只有张自彬一个人的签名,安全、施工、设备、财务、项目经理等各个工程部门的签字栏,全都是空白的。

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付德欢:这个工程结算书是不真实的。另外,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170号判决,也对该项的结算工程书不予认可。

发包方推诿难追责 农民工工资至今无着落

由于中铁建电气化局集团第二、三公司与张自彬拒绝提供真实的结算证据,工程欠款到底还有多少,就无法查清,王现元拿不到工程款项,老李等人的农民工工资结算也迟迟无法得到落实。为此,记者也与这两家公司进行了联系。

△央视财经《第一时间》栏目视频

中铁建电气化局集团公司第三工程公司法务部部长:这个事情我没有听说过,有拖欠民工工资的。这个案件的进展,我们全权委托了律师在进行。

中铁建电气化局集团公司第二工程公司工作人员:据我们了解,这个案子已经结了,已经履行了我们当时跟他签的一些劳务合同,现在没有任何经济的拖欠。因为他本身是农民工,所有劳务队的负责人,这个跟我们企业是没有关系的。

事实上,不管是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还是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法律解释,都明确指出了发包人要承担连带责任。

专家表示,有判决却无法执行,症结还是在欠付工程款的范围,没有得到明确的判定。

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姚欢庆:法院或是我们的司法实践,应该通过举证责任的分配,来解决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的问题,实际上,判决里面就应该去解决这个问题。既然查不明,就应该让发包人承担全部的责任,都应该对实际施工人的所有款项,承担清偿责任。

近年来,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数量呈现上升趋势,特别是2016年到2017年增长速度较快。今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开始施行的最新法律解释当中,专门规定了人民法院应当追加违法分包人、转包人为第三人,在查明发包人欠付数额后,判决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完善机制,保护农民工血汗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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