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距离刑事犯罪还有多远?一步之遥!
--李景律师解读2019年两高两部非法放贷刑事司法解释
律师导读:
哪些是民间借贷,哪些是非法放贷?
为何2019年两高两部非法放贷的司法解释要将经常性向社会不特定对象高利放贷的行为,以非法经营罪入罪?
如何在借贷活动中避免刑事法律风险?
近几年来,我们广东正显律师团队经常被当事人问到这些涉及借贷案件的法律问题,这些专业的刑事法律问题,恐怕不是百度一下就能了解清楚的。
很多当事人、家属或者法律人也经常询问我们正显律师团队:
请问刑事辩护律师如何为涉嫌“套路贷”导致涉黑涉恶犯罪、非法放贷导致“非法经营罪”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有效辩护?哪些收入应当计算为违法所得呢?
请问如何说服检察院、法官们在审查、审理上述刑事案件中坚持证据裁判原则,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助推法律和司法解释达到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呢?
刑民交叉、兹事体大,广东正显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刑事团队负责人李景律师结合近年来办理的涉及“套路贷”的扫黑除恶重大刑事案件,对2019年7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出台了《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9〕24号(以下简称“两高两部关于非法放贷的司法解释”)的部份热点问题进行逐一解读,温故知新、娓娓道来:
一石激起千层浪,
高利放贷若寒蝉!
事实上,早在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就颁布了《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5〕18号),2018年公安部、银保监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发文《关于规范民间借贷行为 维护经济金融秩序有关事项的通知》,随后最高人民法院亦发布《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案件的通知》(法〔2018〕215号),联合整治民间借贷中不规范、不合法的行为。然而,从各地司法机关公布“套路贷”、“校园贷”、“暴力讨债”等典型案例来看,近年来愈演愈烈的非法放贷行为已经呈现资本化、团伙化、涉黑化的趋势,其社会危害性已经已经不是普通民事诉讼或者行政处罚可以根治的,乱世当用重典?
何为民间借贷?民间借贷一般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年利率一般不超过24%,年利率超过36%的部份不受法律保护。
何为非法放贷?非法放贷一般是指职业高利放贷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借民间借贷之名,通过“虚增债务”“签订虚假借款协议”“制造资金走账流水”“肆意认定违约”“转单平账”“虚假诉讼”等手段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或者使用暴力、威胁手段强立债权、强行索债的行为。非法经营罪属于行政犯,非法放贷因为“违反国家规定”,例如国务院《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三)项、《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十九条和第四十四条的规定而以该罪名入刑。
非法放贷行为已经超出了民间借贷的互助性、偶然性、自愿性,严重扰乱了银行、小额贷款公司等正规持牌金融机构的合法经营,涉嫌诈骗、强迫交易、敲诈勒索、抢劫、虚假诉讼等罪名,甚至涉黑涉恶,公检法机关一般应当根据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法发[2018]1号第20条,和2019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进行侦查、审查起诉、审理,所以此案刑事案件对我们律师的专业知识和能力水平提出了较高的要求。
近年来,我们正显律师团队在办理广东省涉及“套路贷”扫黑除恶刑事案件中,担任其中一名被告人的辩护律师,比较全面地了解到该犯罪团伙从事“套路贷”等非法放贷业务的违法犯罪手段,可谓花样繁多、触目惊心。我们在实事求是地提出非法证据排除申请的同时,向法庭澄清部份借款属于普通的民间借贷,不属于司法文件定义的“套路贷”,有些催款行为虽然有所过激,但尚未达到寻衅滋事罪等入罪标准等等,也积极建议被告人向被害人退赃退赔、认罪认罚,部份辩护意见得到了办案机关的采信,也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实属不易。
我们在办案过程中也很遗憾地发现:不少“套路贷”等非法放贷犯罪案件的被害人多少存在法律知识匮乏、风险评估能力较弱、消费比较超前、警惕性相对较低等问题,签订借款协议等格式合同时盲目冲动,接受借款和还本付息的方式比较草率,导致频频入坑、不能自拔,足可见我们律师和行政机关公益普法的道路还十分漫长。
天下熙熙,皆为利往。
防范未然,远离风险!
为依法惩治非法放贷犯罪活动,有效防范因非法放贷诱发涉黑涉恶以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2019年7月23日颁布实施的两高两部关于非法放贷的司法解释,第一次在司法解释的层面明确规定行为人经常性向社会不特定对象高利放贷,可能构成非法经营罪,李景律师点评如下:
一问:年利率超过36%的放贷行为(俗称“高利贷”)是否一定构成非法经营罪呢?
答:年利率超过36%的放贷行为(俗称“高利贷”)不一定构成犯罪。行为人偶尔贷款,但不是经常性的行为(经常性的行为是指2年内向不特定多人,包括单位和个人,以借款或其他名义出借资金10次以上),则属于民间借贷。如果民间借贷的年利率超过36%,超过部分不受法律保护,但不构成犯罪。
根据2019年两高两部关于非法放贷的司法解释第一条的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或者超越经营范围,以营利为目的,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高利贷款,扰乱金融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才构成非法经营罪。
二问:司法解释中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哪些人属于社会不特定对象?哪些人属于特定对象?
答:亲友、单位内部人员属于特定对象。仅向亲友、单位内部人员等特定对象出借资金,不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定罪量刑时应当与向不特定对象非法放贷的行为一并处理:
(一)通过亲友、单位内部人员等特定对象向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的;
(二)以发放贷款为目的,将社会人员吸收为单位内部人员,并向其发放贷款的;
(三)向社会公开宣传,同时向不特定多人和亲友、单位内部人员等特定对象发放贷款的。
三问:非法放贷数额包括介绍费、违约金等其他费用吗?
答:非法放贷数额应当以实际出借给借款人的本金金额认定。而在非法放贷过程中,向借款人以收取介绍费、咨询费、管理费、逾期利息、违约金等名义和以从本金中预先扣除等方式收取利息的(俗称“砍头息”),相关数额在计算实际年利率时均应计入。
四问:2019年两高两部关于非法放贷的司法解释第一条规定,非法放贷情节严重的才构成非法经营罪。如何认定“情节严重”?
答:首先放贷的利息要超过36%,并且要具有如下任一种情形才能认定为“情节严重”:
(一)个人非法放贷数额累计在20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放贷数额累计在1000万元以上的;
(二)个人违法所得数额累计在80万元以上的,单位违法所得数额累计在400万元以上的;
(三)个人非法放贷对象累计在50人以上的,单位非法放贷对象累计在150人以上的;
(四)造成借款人或者其近亲属自杀、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
另外,如果数额或数量未达到但接近上述起点标准,但2年内因实施非法放贷行为受过行政处罚2次以上的,也是“情节严重”。
五问:如何认定“情节特别严重”?
答:(一)个人非法放贷数额累计在100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放贷数额累计在5000万元以上的;
(二)个人违法所得数额累计在400万元以上的,单位违法所得数额累计在2000万元以上的;
(三)个人非法放贷对象累计在250人以上的,单位非法放贷对象累计在750人以上的;
(四)造成多名借款人或者其近亲属自杀、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特别严重后果的。
另外,如果数额或数量未达到但接近上述起点标准,以超过72%的实际年利率实施非法放贷行为10次以上的,也要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
六问:非法放贷以后,出借人为讨回出借款而实施了其他可以构成犯罪的行为,例如,拘禁借款人、破坏借款人财物的,怎么处罚?
答:为强行索要因非法放贷而产生的债务,实施故意杀人、故意伤害、非法拘禁、故意毁坏财物、寻衅滋事等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数罪并罚。纠集、指使、雇佣他人采用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等手段强行索要债务,尚不单独构成犯罪,但实施非法放贷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的,应当按照非法经营罪的规定酌情从重处罚。
七问:出借人分别如何防范非法放贷导致的非法经营罪的刑事法律风险?非法放贷甚至是“套路贷”案件的借款人(即被害人)如何获得法律保护?
答:有人会说,今天中国普通老百姓或者企业家,如果不是无法正常从银行等金融机构便捷地获得贷款或者信用卡透支,有谁甘愿付出远超很多行业平均利润的36%的年利率去借“高利贷”呢?毕竟燃眉之急可解,饮鸠止渴无救啊。然而,一分钱难倒英雄汉的例子毕竟还是存在,我们律师更多的是从法律层面来分析具体案例。
1、对于普通的民间借贷出借人,我们正显律师建议至少要完善借款合同、收款收据的基本证据的内容,尽可能通过银行或者微信等渠道转账给借款人,并保留好相应的证据原件。
2、对于职业放贷人,我们正显律师建议在借款之前主动聘请专业的律师审查借贷合同的法律风险,比照银行、小额贷款公司等金融、非金融贷款机构,做好从贷款到催收的全流程合规工作。同时,建议积极转型升级,走正规化发展的路子,控制利率并且争取小额贷款公司等地方金融主管部门发放的贷款资质牌照。
3、对于借款人,我们正显律师建议在签订借贷合同时提高警惕,逐条阅读,且慢签名,防范于未然好过亡羊补牢。如果您感到可能遭遇非法放贷甚至是“套路贷”等违法犯罪的侵害,建议第一时间报警求助,或者聘请专业律师作为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代理人,向办案机关书面反映受害情况,最大限度地挽回损失才是关键。
广东正显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刑事团队负责人李景律师:
专职从事律师工作近十年,此前曾经担任近十年的广东某股份制上市公司的董事等高管。近年来主要从事刑事犯罪辩护、企业法律顾问、企业法律风险防范与合规管理、保险合同纠纷等法律服务领域,先后取得了十多宗不逮捕、不起诉、减轻处罚等刑事案件的办理结果。并为多位当事人挽回了总计近千万元的经济损失,专业尽责、成绩斐然。铁肩担道义,妙手写文书。
学历学位:
湘潭大学法律本科,江西财经大学工商管理硕士研究生;
2015广东省律协、团省委第二期“千优百俊”青年律师培训班结业;
2016广东基层干部培训学院首届“刑辩力”刑辩匠人特训营结业;
2017广东省深圳牛律师机构首届“刑辩力传承人”导师训练营结业;
2018年广东省律师协会“法治宣传人才高级研修班”结业;
社会职务:
广东省河源市律师协会青年律师和宣传工作委员会主任;
河源市人民政府首届立法咨询专家;
中国人民大学律师学院商事犯罪辩护律师专家库人才;
中国政法大学律师刑事辩护规范化课题组调研员;
星火律师团队河源地区负责人。
法律服务电话:13923688772(微信同号,咨询收费);
新办公室地址: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永康大道407号时代国际中心B座13楼;
E-mail: 32904324@qq.com;
执业理念:专业尽责,敬业乐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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