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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当地刑事案律师出庭收费(青岛刑事案件律师辩护)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欣欣 刑法小常识 时间:2023-05-19 22:58:08

青岛当地刑事案律师出庭收费(青岛刑事案件律师辩护)

来源:青岛信网

信网2月7日讯面对突如其来的疫情,为了减少人员接触,阻断疫情传播,同时保证审判工作不停摆、不减速,维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陈明明民事速裁团队积极探索“微信法庭”审理案件,团队注册“weixinfating”微信号,对微信庭审进行探索实践,总结初步经验制定了《速裁微法庭审理规程(试行)》,对微信庭审进行规范,为“微信法庭”推广适用做准备。

(来源:青岛中院)

2月5日、6日,青岛中院陈明明民事速裁团队通过微信方式审理了两起劳动争议案件,其中一起案件2月7日已调解结案。当事人和诉讼代理人踊跃参与,微信庭审得到当事人和诉讼代理人热烈欢迎和赞扬。

(来源:青岛中院)

微信法庭的审理规程(摘要)

一、当事人同意通过“微信法庭”审理案件。

二、合议庭成员、诉讼参与人加入为每个案件设立的“weixinfating”微信群。

三、发布开庭时间、合议庭成员信息,告知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回避申请、法庭纪律、操作指南等。

四、开庭

1、核对诉讼参加人身份很重要,需要当事人和诉讼代理人在线出示身份证件、授权代理手续、律师证、“微信法庭审理案件申请书”… …

2、视频法庭调查、辩论、最后陈述

“weixinfating”发起多方视频通话,书记员同步进行笔录录入。

3、调解

合议庭可以主持在线调解,当事人也可以自行在群内沟通调解。

调解成了,可通过群内文字留言在线确认调解协议内容,根据调解协议内容制作民事调解书。

4、休庭或宣判并闭庭

庭审笔录以文字留言的方式发布到微信群内,由各方当事阅看后,在微信群内回复“笔录内容无误,予以确认”。然后生成图片版的笔录上传至微信群,各方当事人自行下载打印并签字,邮寄至法院。

五、注意事项

1、经当事人申请、各方当事人同意,可以不进行视频调查,采用在微信群内以文字留言、语音留言(转换文字)等方式进行事实询问、举证质证,不另行制作笔录,由各方当事人在微信群内文字留言进行回复和确认。

2、微信群内所有信息,法官助理或书记员进行证据留存附卷。

3、微信法庭审理的案件仅适用争议较小、法律关系简单及不需大量调取证据的二审民事案件。

参加微信法庭审理须知(摘要)

1、由当事人(代理人)提供的微信号所作的事实陈述、举证质证、留言回复,上传的图片资料、电子文件、音频、视频,主张与放弃权利,进行调解和解撤诉等,均视为当事人本人的诉讼行为,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由当事人承担。

2、微信法庭的微信添加方式有两种:

(1)当事人(代理人)主动申请添加 “weixinfating”系列微信号为好友。

(2)由“weixinfating”系列微信号按照当事人(代理人)填写的“微信法庭审理案件申请书”提供的微信号或绑定的手机号添加。

3、与“weixinfating”系列微信号建立好友联系后,微信法庭建立以本案当事人(代理人)及法官助理、书记员等为成员的微信群,群名以案件案号命名。

4、当事人在微信法庭视频调查前,在微信群上传word版上诉状、答辩状及新证据目录等及证据原件照片、资料文档等,由其他当事人自行查看。对新证据,视频调查前在群内统一质证,并以文字留言或word版文档在群内发布质证意见。微信开庭时,原则上不再进行新证据的举证质证。

5、视频庭审期间内保证设备、网络及微信软件运行良好,如遇特殊情形,及时通知法官、法官助理或书记员,由合议庭视情处理。

6、未将答辩状、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营业执照复印件、委托代理律师出庭函、律师执业资格证复印件、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证据材料、签字确认的笔录、代理意见等提交法院的当事人,应将上述材料及时邮寄至法院。所有应收材料齐备后,法院进行裁判文书的送达。

微信法庭微信号:wxid_yqpfchwjkaoa22

微信法庭微信二维码:

(来源:青岛中院)

附件一:速裁微法庭审理规程(试行)

为规范利用微信平台辅助案件审理工作,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提高诉讼效率,方便当事人诉讼,结合目前的审判实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管理规程。

一、速裁微法庭启动程序

1、“weixinfating” 系列微信号系专门注册用于速裁微法庭开展各项审判及辅助性、事务性工作,并适时适机进行相关信息发布的专用微信号。

2、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基于当事人申请或同意启动速裁微法庭程序。

3、上诉启动。

原审人民法院在当事人提出上诉立案缴纳诉讼费同时,向其出具“速裁微法庭审理案件申请书”,当事人(代理人)同意采用速裁微法庭方式进行审理的,由其进行填写并签字确认。

对上诉人已填写“速裁微法庭审理案件申请书”的案件,由原审人民法院在进行上诉状送达的同时,向被上诉人(代理人)和其他当事人(代理人)出具“速裁微法庭审理案件申请书”,被上诉人(代理人)和其他当事人(代理人)同意采用速裁微法庭进行案件审理的,可在接收上诉状的同时,填写“速裁微法庭审理案件申请书”并签字确认。

对采用速裁微法庭审理的案件优先立案,原审人民法院不必移送案件纸质卷宗,直接将上诉状、上诉费缴纳单据及“速裁微法庭审理案件申请书”、身份证明材料及授权委托手续等材料移交青岛中院立案庭立案后,分至民事速裁团队进行审理。

4、二审启动。

已经二审立案的案件,可通过电话或短信等方式征求当事人(代理人)意见,对经询问各方均同意适用速裁微法庭的,启动速裁微法庭程序。

二、速裁微法庭庭前准备

5、将“weixinfating”与当事人(代理人)“速裁微法庭审理案件申请书”中所确认的当事人(代理人)诉讼微信号建立微信好友联系。当事人未填写“速裁微法庭审理案件申请书”的,按照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中的联系电话或当事人(代理人)告知的联系电话、微信号等进行添加,或由当事人主动添加“weixinfating”建立微信好友联系。

6、当事人(代理人)诉讼微信号的“设置备注和标签”应标注为“案号 上诉人 名称”、“案号 被上诉人 名称”、“案号 原审原告/被告/第三人 名称”等。

7、当事人(代理人)未填写“速裁微法庭审理案件申请书”的,在微信群内上传“速裁微法庭审理案件申请书”word版文档,由当事人(代理人)自行下载打印并签字确认。

8、在微信群内进行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回避申请、法庭纪律、操作指南等告知,并发布视频调查的排期、合议庭成员等信息。

9、视频排期通知方式原则上以群内进行文字留言告知为主,以群内上传传票照片、语音留言为辅,由各方当事人(代理人)在群内回复“收到”进行确认,特殊情况下,可沿用传统的电话及邮寄传票的方式进行。经确认未在指定的时间进入微信群进行视频调查的,或庭审中擅自退出的,除了查明确属技术、网络故障等原因导致外,上诉人按照视为撤回上诉处理,对被上诉人及其他当事人按缺席继续审理。

10、通知各方当事人(代理人)于指定的视频调查前回复是否申请对审判员、法官助理、书记员的回避,并在微信群内上传word版的上诉状、答辩状及新证据的证据目录等文档及证据原件照片、资料等,由其他当事人自行查看并于指定的视频调查前在群内发布意见。

原则上,速裁微法庭进行视频调查时,不再进行新证据的举证质证。

当事人对证据原件有异议的,可指定双方在指定时间内于庭外自行进行出示和确认,并于群内发表补充质证意见,确有必要的,可以改为线下庭审进行审理。

11、法官助理或书记员应当在指定视频调查的时间前15分钟@群内所有当事人(代理人),进行设备、网络及微信软件的运行检测,必要时,法官助理或书记员可以进行引导。

12、法官助理或书记员检查诉讼参加人视频出庭情况。如有一方诉讼参加人未到庭的,应当即时查明原因,并报告主审法官处理。

13、核对诉讼参加人的身份。通过在线出示身份证件、授权代理手续、律师证、“速裁微法庭审理案件申请书”等方式完成当事人(代理人)身份认证。出示及核实完毕后,由各方当事人(代理人)在群内文字留言“对对方出庭人员身份无异议”。

三、视频调查

14、由“weixinfating”发起多方视频通话,由书记员进行同步的笔录录入。

15、主审法官或法官助理询问各方当事人相关上诉、答辩、陈述以及举证质证意见是否与上传的word版文档一致,有无补充或修改,并根据案件的审理需要依职权进行审查。

16、调查结束后,根据当事人的需求,确有必要的可视情形组织进行法庭辩论,原则上只进行一轮辩论。可由当事人视频调查后提交word版的代理词补充意见。

17、主审法官或法官助理宣布由当事人陈述最后意见。

四、调解

18、询问各方当事人是否愿意在法庭主持下进行调解。经确认各方当事人均有调解意愿的,可以主持线上、线下调解,也可以由当事人自行在群内或线下进行沟通调解。

19、调解达成协议的,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通过群内文字留言在线确认调解协议内容,根据调解协议内容制作民事调解书。

七、休庭或宣判并闭庭

20、对案件事实、法律适用、实体处理当事人均无争议或争议不大的案件,可以当庭宣判。案件当庭宣判的,应当充分考虑当事人信用记录、相似案例等数据信息确定判决结果,并当庭宣布,征询双方意见后宣布闭庭。

21、案件不能当庭宣判的,告知当事人宣判时间,或者交待宣判时间另行通知。

22、庭审笔录以文字留言的方式发布到微信群内,由各方当事人查看后,在微信群内回复“笔录内容无误,予以确认”。各方确认后,生成图片版的笔录上传至微信群内,告知各方当事人自行下载打印并签字后,邮寄回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23、经一方当事人申请、其他当事人同意,可以不进行视频调查,采用在微信群内以文字留言、语音留言(转换文字)等方式进行事实询问、举证质证,不另行制作笔录,由各方当事人在微信群内文字留言进行回复和确认。

24、微信群内所有信息均需法官助理或书记员制作证据留存附卷。

25、速裁微法庭审理的案件仅适用于争议冲突较小、法律关系简单以及不需要大量调取证据的二审民事速裁案件。

附件二:速裁微法庭审理案件申请书(试行)

案由: 案号:

当事人(原审 ):

委托诉讼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当事人 已阅读并同意人民法院速裁微法庭审理须知,自愿选择本案二审期间采用速裁微法庭的方式进行审理,并保证提供的以下微信号准确、有效。

当事人自己用于本案诉讼的微信号:

,绑定的手机号码为:

委托诉讼代理人

以其微信号: (绑定的手机号码为: )参加本案的速裁微法庭审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

以其微信号: (绑定的手机号码为: )参加本案的速裁微法庭审理。

附:

1、速裁微法庭审理须知

2、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

速裁微法庭审理须知

1、由当事人(代理人)提供的微信号(包括当事人本人及其代理人)所作的事实陈述、举证质证、留言回复,上传的图片资料、电子文件、音频、视频,主张与放弃权利,进行调解和解撤诉等,均视为当事人本人的诉讼行为,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由当事人承担。

2、速裁微法庭的微信添加方式:

(1)当事人(代理人)主动申请添加“weixinfating”系列微信号为好友,并同时在验证请求中注明:“案号 诉讼地位 当事人名称 申请速裁微法庭审理”。

(2)可以由“weixinfating”系列微信号按照当事人(代理人)填写的“速裁微法庭审理案件申请书”所提供的微信号或绑定的手机号进行添加。绑定的手机号必须在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中进行填写。

3、与“weixinfating”系列微信号建立好友联系后,速裁微法庭会建立以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法官助理及书记员等为成员的微信群,群名以本案案号命名,当事人应当将群内昵称更改为“案号 上诉人 名称”、“案号 被上诉人 名称”或“案号 原审原告/被告/第三人 名称”等。

4、当事人应当于速裁微法庭指定的视频调查前,在微信群内上传word版的上诉状、答辩状及新证据的证据目录等文档及证据原件照片、资料文档等,由其他当事人自行查看。对其他当事人提交的新证据,应当于指定的视频调查前在群内统一进行质证,并以文字留言或word版文档的方式在群内进行质证意见的发布。

原则上,速裁微法庭进行视频调查时,不再进行新证据的举证质证。

5、对合议庭成员申请回避的,应当及时在群内提出。

6、当事人应当在法庭指定的视频庭审时间内保证设备、网络及微信软件运行良好,如遇特殊情形,应及时通过电话、短信等方式通知主审法官、法官助理或书记员,由法庭视情况进行处理。

7、速裁微法庭审理过程中所有信息均应保密,未经法庭允许当事人不得对视频调查过程录音录像。

8、速裁微法庭审理的案件优先立案,快速审理。

9、未提交速裁微法庭审理案件申请书”的,当事人应当将签字确认的“速裁微法庭审理案件申请书”原件邮寄及时给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速裁微法庭。

未将答辩状、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营业执照复印件、委托代理律师出庭函、律师执业资格证复印件、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证据材料、签字确认的笔录、代理意见等提交人民法院的当事人,应当将上述材料及时邮寄给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速裁微法庭。

所有应收材料齐备后,人民法院进行裁判文书的送达。

10、速裁微法庭微信号:wxid_yqpfchwjkaoa22

速裁微法庭微信二维码:

(来源:青岛中院)

信网记者 顾青青 通讯员 时满鑫 何文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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