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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本地运河区刑事案件律师(沧州市刑事案件)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丹妹儿 刑法小常识 时间:2023-05-19 22:43:16

沧州本地运河区刑事案件律师(沧州市刑事案件)

有人说我们这一路走过来很勇敢、很坚定。


其实,哪有什么英雄横空出世啊,都是普通人一点点熬出来的;哪有什么动力啊,只是一点点地坚持;哪有什么无缘无故的勇敢啊,都是平民百姓,承受着压力,壮着胆,一步步走过来的。



小引.


2021年11月3日,梁某某传来消息,检察院撤诉了。


我们作为为他辩护多年的律师,回想起这一路许多无功而返的时刻,失落、痛苦、迷茫……心中五味杂陈。


或许你会说,撤诉了,不是已经很好了吗?


我们遗憾的是,这是一个明显的无罪案件,但最终也没能拿到一纸无罪的判决。


梁某某从被刑事拘留到二审,第一次发回重审到二审,再到第二次发回重审,历时四年又二月有余,最终以检察院撤诉告终。


这个“无罪”结果,梁某某不仅仅等待了漫长岁月,这期间他还失去了整整一年六个月的人身自由。


整个案件的文书,厚厚的一沓


时间拉回到2017年8月28日,梁某某被公安机关以涉嫌挪用资金罪、职务侵占罪执行拘留。


随后,梁某某的母亲经朋友介绍,来到拓安所找到我们团队。通过跟梁某某的母亲了解相关情况后,我初步认为这个案子可能不构成犯罪。


在接受了梁某某母亲的委托后,去看守所多次会见了梁某某。在交流过程中,我们了解到,梁某某大专文化水平,且多年在外经商,他逻辑思维很清晰,跟他沟通很顺畅。


几次会见后,梁某某便把整件事的来龙去脉说清楚,我对整个案情有了充分把握,这也更加强化了我一开始的判断——梁某某可能无罪



01.

梁某某何许人也?


要想彻底了解这个案子,不得不从梁某某一开始的身份,以及为什么回到马某某村,在马某某村做了些什么事情开始谈起。


马某某村从2005年至2014年近十年的发展,绕不开一个人——梁某某。


这个土生土长的马某某村村民,从1992年起在外经商,主要在东莞做绿化工程生意,平时很少回家。为了推动村里发展建设,梁某某一直以来都是通过捐款捐物的形式予以帮助,没有回村里实际参与建设。直到2005年,某县、镇两级政府的相关领导,邀请梁某某回乡参与新农村建设。


一直以来,梁某某都想为家乡建设添砖加瓦,带领村里兄弟脱贫致富。梁某某妻子虽然反对他回来任职,但又没法说服梁某某。是故,同年8月,梁某某把他在东莞的生意交给他人打理后,义无反顾地回到马某某村,参与新农村建设。


回到马某某村后,村里的大小建设基本都是梁某某一手操作。村民们对他也很是信服。


但此时的梁某某,还不是村长,直到2009年改选时他才当选了村长。在梁某某的带领下,以及全村村民的团结和努力,马某某村的新农村建设获得了社会各界的关注和肯定。


此后,马某某村如同开了氮气加速,先后获得了“广东省卫生村”、“湛江市卫生村”、“广东省生态示范村”、“广东省文明村”、“湛江市特色文化村”、“驻湛部队支持新农村建设共建点”、“生态文明村(湛江市)”、“生态文明示范村(某县)”、“湛江市平安示范村”等多项荣誉。


事发之前,梁某某一直生活的平稳、体面。没想到,人心叵测,还是难以逃过「利益」二字。



02.

村民的误解是冤假错案的导火索


2012年开始,村民认为某管理局租用了村里的土地,但是该局付给村里的土地租金没入账,于是要求梁某某公开村账,并持续对梁某某进行举报。


对于村民前述举报的情况,梁某某也多次跟村民们解释:某管理局租用村里土地的租金已经入账,没有入账的部分是某管理局向他本人赔付的52730元租金和土地上桉树的补偿款,与村集体无关。


但举报村民对这个解释并不太满意,并扩大质疑的事项,即梁某某后续被指控涉嫌挪用资金的村集体30万元和村里出租鱼塘租金2.5万元,以及涉嫌职务侵占的某管理局租用土地赔付的青苗补偿费18300元和湛江某生化有限公司租用村集体土地的租金8万元等。


由于部分村民对村长梁某某的不信任及误解,认为梁某某贪污了几十万元,遂持续到县级、市级、省级三级政府部门举报、信访,最终引起社会各界广泛关注。


为正视听,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均介入调查。最终,某县公安局于2016年9月13日以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对梁某某立案侦查,并于2017年8月28日执行刑事拘留。



03.

梁某某涉嫌职务侵占案的发展历程




04.

侦查、审查起诉阶段:曲折中前进


(一)侦查阶段:侦查终结时不再认定梁某某三起职务侵占事实


苏春妹刑辩团队在接受梁某某母亲委托后,多次前往某县看守所会见梁某某,向梁某某详细了解案件前因后果。


根据会见了解到的案件事实,结合梁某某及家属的意愿,苏春妹刑辩团队初步作出无罪辩护的策略,认为公安机关指控梁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2017年9月22日,我们寄出了本案24份法律文书中的第一份文书。在该份法律意见书中,我们针对侦查机关当前问话涉及到职务侵占、挪用资金的事实,进行详细分析、回应。


公安机关部分采纳了我们的辩护意见,在移送检察院的起诉意见书中,认定两起职务侵占的事实和一起挪用资金的事实,没有认定梁某某三起职务侵占事实:


其一,湛江市某灌溉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工程指挥部办公室向梁某某支付的52730元租金和土地上桉树的补偿款;


其二,湛江市某灌溉渠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工程指挥部办公室向梁某某支付的租用弃渣场租金44981元;


第三,湛江市某管理局因租用土地而补偿给梁某某本人的花木及果树补偿款18300元。


(二)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撤销指控梁某某挪用资金30万元


到审查起诉阶段,我们终于可以到检察院阅卷,复制了案卷材料。


我们拿回案卷材料后,详细进行了阅卷,在案信息佐证了梁某某无罪的观点。


我们于2017年11月16日提交审查起诉阶段的法律意见书,并多次通过电话和当面形式和检察官沟通梁某某没有职务侵占、挪用资金的犯罪事实。


其中对于挪用30万元的事实,我们向检察机关详细阐明:该笔30万元的租金是经过村民大会表决同意借给湛江市某纸业公司的,结合梁某某在被公安机关拘留前提交的湛江某纸业公司向马某某村借款30万元的借据,属于合法的民间借贷行为。


最终,检察机关认可了梁某某没有挪用30万元的辩护意见。


在审查起诉阶段,承办检察官在详细阅读了我们的法律意见后,向我们要了电子版。检察官这个要求,让我们团队欢欣鼓舞,猜想一定是认同了我们的观点。


遗憾的是,我们分别于2017年11月21日和2018年2月1日两次提出的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均没有得到许可。


2018年3月20日,我们向检察机关提出对梁某某不予起诉的申请,但检察机关依旧一意孤行。更让我们想不到的是,检察机关在移送法院审查起诉时,又将前面公安机关起诉意见书中不予认定梁某某侵占18300元的事实,认定属于职务侵占(18300元实际上确实是湛江市某管理局因租用土地而需要补偿给梁某某本人的花木及果树补偿款,涉及的花木和果树是梁某某经营农庄时种植的,与村集体无关)。


事实证明,我们想多了,打击不小。但依然要前行。



05.

艰难而胶着的审判程序


我们认为这就是一起简单的无罪案件,即使侦查机关、检察机关没有认可我们提出的无罪辩护意见,但我们相信法院的公正、充分审理会还梁某某清白,案件在一审阶段法院会宣告无罪或者检察院撤回起诉。


不曾想,审判阶段才是最为艰难、最为胶着的。


这个案子自检察院于2018年4月24日提起公诉,从一审到二审,再从第一次发回重审到二审,再到第二次发回重审,历时两年又六月有余。


在审判阶段,我们又经过反复研究本案证据、法律适用,认为公诉机关指控梁某某涉嫌职务侵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总体来说,我们承继先前不构成犯罪的辩护策略,针对指控的每起事实,详细梳理出以下辩护要点:


(一)公诉机关指控的第一起事实:梁某某非法侵占湛江某生化有限公司支付给马某某村的土地租金8万元


我们认为,梁某某不存在非法侵占8万元的事实,主要理由如下:


首先,对于部分村民作证称“马某某村的路都是2006至2007年修建的,之后没有再新修道路”,该部分证人大多与梁某某发生过矛盾,不排除有打击报复的心理,尤其是与该案另一起事实还有利害关系的梁某仔。


另外,还有部分证人在侦查阶段说2009年没有修路(时间久远,可能存在记忆偏差),但又在给公安机关的《请愿书》、《情况补充说明》中证明8万元租金已用于修路。


为求公正,我们特申请法庭通知前述提及的两类证人出庭作证,协助查明事实。原本法院准许前述证人出庭作证的,但由于延期审理,到再次开庭时已换了主审法官,后任法官没有准许相关证人出庭作证。


其次,要指控梁某某非法侵占土地租金8万元,证明村集体2008年后没有新修水泥路是最为关键的,而最为直接的证据就是马某某村2007年至2019年的航拍图。


只要比对这几年的航拍图,我们就可以确定涉及指控的村道究竟是2006至2007年修建的,还是2009年才修建的。故我们申请法院向某县自然资源局或者公路局调取马某某村2007年至2010年的航拍图。


同时,由于道路修建时间是可以通过鉴定确定的。为此,我们也向法院提出委托鉴定的申请:委托专业机构对马某某村的一条直路、以及村中其他巷道与该直路的接驳口、村祠堂旁边的直路等路段的形成时间进行鉴定。


只要能证实该部分村道是2009年修建的,接下来只需要证明该部分村道的建设成本是否基本大于等于8万元。


再者,对于公诉机关认定该起事实的又一主要证据是《湛江润泰会计师事务所报告书》,但该份报告书仅载明“梁某某未能提供发票、工程合同、工程结算书、社员大会或社员代表大会和其他会议等资料,仅依据补充的现金支出单,未能充分证明该笔支出的真实性、合法性”。


该份证据只能证明该笔钱存在不合法的可能性,没有完全否定,结合《某县遂城镇马某某村道路硬底化工程施工合同》和《湛江市乡村公路开工报告》,可以佐证8万元租金用于修路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二)公诉机关指控的第二起事实:梁某某非法侵占湛江市某灌溉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工程指挥部办公室因租用土地而补偿土地附着物的补偿款18300元


我们认为,梁某某不存在非法侵占18300元的事实,主要理由如下:


首先,2008年梁某某夫妇就向村集体承包马某某农家乐饭店所在地块。自2008年1月1日起,梁某某老婆欧某珍就已经承包经营马某某农家乐饭店,虽然2014年才与马某某村签订书面的承包合同,但口头合同也是合同的,这不影响承包关系的起始时间。


其次,马某某农家乐饭店的经营范围自饭店主体部分至某河基。运河河基上的树木是梁某某于2008年至2009年种植,另外斜坡上的五棵树是梁某某赞助村集体种植的,这五棵树属于村集体。


2012年湛江市某灌溉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工程指挥部办公室对清砍承租土地上的附着物进行经济补偿,清砍的数木属于马某某饭店经营范围内,相应的补偿款当然是梁某某夫妇应得的。


再者,据梁某某反映,湛江市某灌溉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工程指挥部办公室对租用土地而补偿土地附着物的补偿款需要公对公转账,所以当时是以马某某村的名义接收的该笔补偿款。


虽然该笔钱款形式上属于马某某村的集体财产,但公诉机关要指控梁某某侵占的梁某某侵占了这18300元,不能罔顾该笔补偿款实际的补偿对象。


(三)公诉机关指控的第三起事实:梁某某非法侵占梁某仔支付给马某某村的鱼塘租金25000元


我们认为,公诉机关指控梁某某非法侵占25000元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主要理由如下:


首先,公诉机关指控梁某某非法侵占25000元的一个关键证据是该起事实的利害关系人,鱼塘承租人梁某仔的证人证言。


对此,我们向法院申请通知梁某仔出庭作证,让其与梁某某当庭对质,协助查清案件事实。但遗憾的是,法院并没有准许我们的申请。


其次,对于梁某仔主张除预缴的订金10万元外,后续已交齐剩下的225000元租金。


对此,梁某某的辩称:虽然出具的收据上有他的亲笔签名,但是出具该收据时梁某仔并没有交齐325000元租金,仅收到300000元。梁某仔后续只从银行拿出了20万元交给他,剩下的25000元一直没有交齐。


梁某某和梁某仔对上述事实各执一词,故我们向法院申请调取梁某仔名下银行卡当时的流水明细,用于佐证到底谁的陈述更具有可靠性。但从法院调取到银行流水明细可知,梁某仔只在2012年9月份从银行卡里分几次取出现金共计165000元,现有证据并不能证明梁某某收到了剩下的25000元。


故根据现有证据无法排除梁某仔没有缴纳25000元尾款的合理怀疑。


庭审插曲:第一次一审,旁听人员挤满了某县法院的第八审判庭,不要说一个位两人挤的坐着,就连过道、门外都站满了自发前来旁听的村民,听说超过一百人。


庭审结束时村民纷纷竖起大拇指,他们觉得我在举证质证环节,核实公诉人将已在卷的他们签名的《请愿书》不作为证据提交后,作为辩方证据出示,说出了他们的心声,也代表了正义。可是,他们哪知道,诉讼不是如他们的朴实正义那么的简单!


三次一审,每次庭审过后,都给当事人和我带来希望,但是前两次,都是希望越大,失望越大。第三次,我不再奢望,只是默默等待,我甚至一次催结果的电话都没打。


历时四年又二月有余,终于以检察院撤诉告终



06.

迟到的正义:“无罪”


一般的冤案也就一波三折,梁某某的冤案可谓是一波五折。


一审某县人民法院判了一年半,历经两次发回重审后,本案以湛江市某县人民检察院以证据发生变化为由撤回起诉暂时告一段落,但梁某某已经在第一次发回重审期间就在看守所里“服完了一年半的刑期”。


冤案已发生,批评和反思固然重要,然而最为紧迫的任务却是洗冤,尤其是对那些依然在押的被告人而言。


接到梁某某撤诉消息的下午,我望着晕染在夕阳下的湛江,一种如释重负的感觉油然而生。随即拨通了电话。


电话那头却说道:这个结果我并不满意,这不是我苦苦等待多年的无罪结果。无罪证据一直在那里,是司法机关的不作为、视若无睹,何来证据发生变化?


这时,我知道,另一场战役或许才刚刚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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