昔日法官坐到被告席受审!31岁的他涉嫌多次受贿,为犯罪分子提供帮助
8月11日,黄某国再次出现在庭审现场。不同的是,以前他是南宁兴宁区法院一名法官,坐在审判席审判他人;如今他以被告人的身份,坐在刑事讯问椅上受审。
崇左扶绥县人民检察院以涉嫌受贿罪、执行裁决、裁定滥用职权罪、非法拘禁罪对黄某国提起公诉后,该案8月11日在南宁良庆区法院公开审理,数十名法官旁听、接受警示教育。
数十名法官到场旁听庭审
8月11日上午,黄某国在法警押解下,坐上被告席的刑事讯问椅。
当天,他并未直接到良庆区法院,而是在南宁市第一看守所内通过视频连线直播的方式受审。旁听席上,有数十名法官,其中有不少来自兴宁区法院,即黄某国的前同事。
黄某国今年31岁,2011年考入兴宁区法院,9年来,他从一名执行庭书记员升至执行庭员额法官、二级法官。
2019年10月16日,黄某国因一则通报步入公众视野。当日,南宁市纪委监委通报三起涉黑涉恶腐败和“保护伞”问题典型案例,他牵涉其中一起。
通报称,2016年至2019年,黄某国利用职务便利,为涉及陈某(“套路贷”涉恶犯罪团伙首要分子)利益的执行案件提供帮助,多次收受陈某给予的“好处费”,合计10.3万元。同时,还存在其他违纪违法问题。2019年9月,黄某国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相关涉案款物随案移送。
目前,兴宁警方正在征集牵涉该“套路贷”涉恶犯罪团伙的线索,案件涉案金额已达3000多万元。
警方当时对陈某为首的“套路贷”涉黑恶犯罪团伙案通报。
办案后涉嫌多次受贿
庭审当天,扶绥县人民检察院指控,黄某国于2016年至2019年,利用担任兴宁区法院执行庭员额法官的职务便利,在办理涉及陈某利益的执行案件过程中,在案件执行进度方面给陈某提供帮助,为此5次收受陈某送给的好处费,每次2万元现金,合计人民币10万元。
2019年2月2日晚,时任兴宁法院立案庭员额法官的被告人黄某国在“李某被执行案(申请执行人系陈某)”的办案过程中,将被害人李某从南宁市向阳派出所带回兴宁区法院,对被害人李某与陈某债务纠纷进行调解,并于2月3日促成双方达成还款协议。
当晚,陈某为感谢黄某国的帮助,送给黄某国3000元现金。案发后,黄某国家属已经代为退出违法所得10.3万元。
检方除了指控其涉嫌受贿罪外,还涉嫌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非法拘禁罪。
在庭审过程中,黄某国不停地在纸上做记录,并适时为自己辩解。关于受贿罪,他当庭表示认罪认罚。辩护律师认为,涉嫌受贿的10.3万中,有4万元应放到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中吸收更合适,同时,认为黄某国有自首情节,其动员亲属主动积极退赔全部赃款,对受贿犯罪认罪又认罚,并愿主动交纳罚金,对受贿罪认为可依法减刑处罚。
未办手续将嫌疑人从派出所带回法院
是否构成非法拘禁罪,成为控辩双方争议焦点之一。
检方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7月2日,兴宁区法院立案执行(2018)桂0102民特11号民事度定书,由执行局法官梁荣军、法官助理雷进办理该案,被告人黄某国未经授权擅自插手办理该执行案件。
2019年2月2日20时许,申请执行人陈某发现该案被执行人李某在某饭店用餐,遂联系时任立案庭法官黄某国,黄某国授意陈某拨打110报警对李某进行抓捕,南宁市公安局向阳派出所接警后将李某带回向阳派出所接受调查。
随后,黄某国在未获批准的情况下,以领导授意为名,带领该院法警到向阳派出所,在明知李某涉嫌诈骗已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情况下,擅自使用该执行案件悬赏公告要求向阳派出所将李某移交兴宁法院处理民事执行案件。
当晚21时许,黄某国在未办理任何强制措范法律手续的情况下,指示法警对李某使用手铐进行约束、强行将李某带回兴宁法院,并要求法警轮流看守李某,限制李某不得离开兴宁法院。
2019年2月3日9时许,雷进到兴宁区法院调解室向李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16时许,李某和申请执行人陈某达成执行和解,但李某仍被限制不得离开兴宁法院。直至18时许,黄某国将李某移交给南宁市公安局长岗派出所,由该所民警将李某带离法院。从李某被带上手拷至其离开兴宁法院,李某共被限制人身自由约21小时。
检方认为,黄某国的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非法拘禁他人,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
黄某国辩护律师则认为,黄某国主观上无非法拘禁他人的故意,其将受害人带回法院是为了让其履行法院生效判决确定义务,后来该案也确实达到了执行和解目的。其次,被告人被带回法院之前因涉嫌诈骗被派出所羁押审查中,是一名嫌疑人,其人身自由受限制,不存在人身自由被非法拘禁问题。
陈某当时开办的汽车用品公司,黄某国在办理陈某的执行案中,涉嫌多次受贿。
案件将择期宣判
从当天庭审获悉,当天检方指控黄某国在办理两起执行案期间,其行为已涉嫌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需要一提的是,两起案件均与多次行贿黄某国的陈某有关。
据悉,按法律规定构成该罪,必须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10万元以上重大损失。
检方指控,黄某国在办理两起案件中,导致他人损失95万元等。辩护律师则认为,黄某国在执行案件过程中虽有审查不严,工作失职,但并非故意。另外,检方对本案重大损失的计算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应按刑事诉讼法存疑有利被告原则处理,即当有关事实难以认定时,应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有利判决。
该案将择期宣判,本报将持续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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