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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抢劫取保候审算刑事处罚吗(涉嫌抢劫取保候审)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泽大大 刑法小常识 时间:2023-05-19 12:42:21

因抢劫取保候审算刑事处罚吗(涉嫌抢劫取保候审)

人生重来的机会能有几次?

魏青实施盗窃之后被取保候审,本可以从轻处理重返社会,但魏青却没有珍惜机会,取保候审期间结伙持械抢劫,最终让自己的人生走向了另一个方向......

案情回顾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被告人魏青,男,案发时16周岁,初一辍学,无业。


2020年12月22日凌晨,魏青、李通(案发时14周岁)与黄进(案发时12周岁)因缺钱花,便合谋实施盗窃。后在儋州市那大镇某街道盗窃了被害人蒋腾的一辆五羊本田牌二轮摩托车。经鉴定,被盗的摩托车价值人民币7323元。破案后,被盗的摩托车已追回并发还蒋腾。魏青的父母赔偿蒋腾的经济损失1000元,取得了蒋腾的谅解。


2020年12月29日,魏青被民警抓获归案,于12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后公安机关将魏青盗窃案提请检察机关批准逮捕,承办检察官经审查认为,魏青作案时系未成年人,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决定给予魏青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不批准逮捕魏青,后魏青被取保候审。


但魏青并没有把握住这次改过自新的机会,没有真正反思自己的过错,反而实施了性质更为恶劣的犯罪。2021年4月某日晚,魏青与黄进(案发时12周岁)骑车在那大镇,寻找作案目标,至松涛路时,看到被害人陈安、赵佳(二人案发时均14周岁)在某小区附近玩耍。魏青与黄进便商议抢劫陈安、赵佳手机,黄进假称借陈安手机打电话,陈安不给,黄进便上前抢夺陈安手机,未得手。魏青见状上前搂住陈安的脖子,试图控制住陈安,并用电动车的顶脚击打陈安头部,陈安奋力挣脱后逃离现场。后魏青让惊吓在一旁的赵佳交出手机,赵佳不给,魏青便强行从赵佳手中将其一部VIVO 手机抢走。破案后,被抢手机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赵佳。经鉴定,赵佳被抢的VIVO 手机价值人民币65元;陈安所受的损伤已构成轻微伤。


2021年5月3日,办案民警将魏青、黄进抓获。


法律对涉罪未成年人的宽容不代表纵容,这次,不珍惜机会的魏青要面对的是法律的惩罚。

检察官说法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行为。


抢劫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


被告人魏青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价值7323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魏青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持械采取暴力手段,公然劫取他人财物,价值65元,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在盗窃、抢劫共同犯罪中,魏青均起到主要作用,系主 犯。在抢劫犯罪中,魏青结伙持械抢劫未成年人,使用暴力手段造成一名被害人轻微伤,应酌情从重处罚。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后,经儋州市法院审理,以魏青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元;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元。

法律延伸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 【抢劫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 【刑事责任年龄】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对依照前三款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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