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常识

当前位置: 首页 > 刑法小常识

刑事辩护三纲五常是什么意思(三纲五常具有什么性质)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爱7妹 刑法小常识 时间:2023-05-18 17:55:05

刑事辩护三纲五常是什么意思(三纲五常具有什么性质)

这是2018年12月29日的一篇旧文,转到今日头条号上与诸君分享。

下周某法院院长贪污受贿案开庭,我继续主刀。开庭前按照惯例我要去会见,带上“三纲”即询问提纲、质证提纲、辩护提纲。此外,刑事案件还有“五常”,那就是“常去会见”、“常去阅卷”、“常与家属沟通”、“常提法律意见”、“常提申请书”。

询问提纲

其实是庭审中询问被告人(包括同案被告人)、证人的“提问目录”,需要核实被告人的称述与讯问笔录是否一致、为何存在差异、这些差异能否做出合理解释。

高明的刑事辩护律师,至少要花40%的精力在询问环节。既然我国司法实践中办案机关高度依赖口供,那么律师就应该在“口供”上“见招拆招”。我办理的许多案件包括茂名王某等制造贩卖523.4公斤毒品二审改判免死的案件,询问环节都用一半的庭审时间。

质证提纲

是辩护律师针对公诉机关举证做出的质证指引。质证提纲不仅要列明对“四性”(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充足性)的质疑意见,而且要列明相应的法律依据。许多案件法院不接受庭前非法证据排除程序,律师完全可以在制证阶段建议法庭不予采信。

我办理的深圳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张某网络诈骗2400余万元案,就是在质证阶段推翻2400余万元的电子证据。本以为会判无罪,结果法院以被告人获利18万元为由认定诈骗罪成立,判了1年半。中级法院一审判决1年半,被告人喜出望外放弃上诉,律师也就只能表示“满意”。

辩护提纲

这是法庭辩论阶段的初步意见。时间分配上,律师花在辩论上的精力不能超过20%,“近身肉搏”的法庭辩论其实在询问、质证阶段结束后,只是“收官之作”。

这个阶段只是将前两个阶段的“战果”加以扩大或者明晰化,或者说更多属于“表演赛”。询问阶段的“调查取证”与质证阶段的“证据质疑”已经完成了主要辩护任务,辩护提纲体现的是如果“揭破检察官的谬误”。

常去会见,只要出现时间节点都应该去与当事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沟通。

常去阅卷,只要侦查卷回到检察机关,就应该及时去阅卷。“不会见不阅卷”,律师辩护是“瞎扯淡”。律师的办案进度应该及与家属沟通,这既是对家属的亲情关怀,也是展示律师的工作状态。

我经常让家属带着去查看现场,让家属联系证人到庭,全方位增加律师服务质量。

常提法律意见书,从撤案法律意见书、不呈捕法律意见书、不批捕法律意见书、不起诉意见书,这些都可以作为与办案机关交流的方式。

此外,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书、调查取证申请书、证人到庭申请书、办案人员出庭申请书也应该及时提交。这些申请书不一定会被接受,但不少申请书却可以成为二审“程序辩护”的重要依据。

刑事辩护需要“三纲五常”,律师辩护需要标准化、规范化、精细化。律师的工作需要“可视化”,摆事实讲法律才会被尊重。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