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烟台日报-大小新闻】
烟台市公安局高新分局
关于依法处理疫情防控期间
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
为有效应对当前疫情形势,落实疫情防控措施,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公安机关将依法打击以下妨害疫情防控的违法犯罪行为,现通告如下:
一、不如实提供涉疫信息
凡来自境外、国内疫情中高风险地区人员、新冠肺炎感染者、疑似感染者、被确定为密接者或次密接者:拒绝配合疫情流行病学调查工作,瞒报、谎报病情、旅居史、接触史、行踪轨迹等涉疫信息,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引发传染病传播或有传播严重危险,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由司法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等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拒不佩戴口罩、扫码登记
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入社区、商超、农贸市场、酒店、医院、建筑工地、写字楼等人员密集场所以及采取封闭式管理措施的社区(村)、企事业单位等重点地区,经告知拒不佩戴口罩、扫码登记,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由司法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等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拒不参加核酸检测
纳入定期核酸检测范围的人群,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或冒用他人信息、代替他人进行核酸检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由司法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等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违法使用核酸检测证明
伪造、变造核酸检测证明文件,或者买卖、使用伪造、变造的核酸检测证明文件的,由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构成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印章罪的,由司法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由司法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拒不配合隔离管控
出现发热、乏力、干咳、咽痛、呕吐等新冠肺炎疑似症状后,不按照要求立即主动报告、立即到发热门诊就医,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治疗;不遵守隔离点、封控区、管控区、临时管控区等重点风险区域防疫规定,违规聚集、串门、私自外出及外递物品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由司法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等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确诊病人、病原携带者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由司法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拒不配合消杀工作
不配合开展疫情防控相关的消杀工作,经劝阻无效,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由司法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拒不配合疫情防控人员依法履职
强行冲闯防疫检查站点、隔离区、警戒区,妨碍执行任务的车辆通行等阻碍工作人员依法履行疫情防控措施的;以暴力、威胁、侮辱、谩骂等方法阻碍医疗救护人员、疫情防疫人员、人民警察和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依法履行防疫、检疫、医疗、强制隔离、监督居家隔离等疫情防控措施的,由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构成妨害公务罪、袭警罪的,由司法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编造散布传播虚假信息
编造涉疫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或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涉疫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其他媒体上传播,扰乱社会秩序的,由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对恶意造谣引发舆情,严重扰乱社会秩序,构成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的,由司法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违规生产经营扰乱市场秩序
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用口罩、医用手套、护目镜、防护服、核酸检测试剂等医用器材的,情节严重,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的,由司法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恶意囤积、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构成非法经营罪的,由司法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违规销售药品和开展诊疗服务
在疫情防控期间,药店、诊所违规售卖退烧、止咳、抗病毒、抗菌素“四类”药品,未设置发热门诊的医疗机构或个人私自接诊发热病人,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由司法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一、违规传播公民涉疫信息
擅自通过微信、微博、抖音等信息网络及其他途径散布涉疫情信息和公民个人信息,侵犯他人隐私的,由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由司法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二、核酸检测机构未尽责任
核酸检测机构虚报、漏报、误报、瞒报、谎报核酸检测结果,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由司法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三、疫情防控主体未尽责任
违反疫情防控责任要求,未落实员工定期核酸检测责任、虚报瞒报核酸检测结果的,不按规定张贴场所码、不查验健康码、行程码、场所码、核酸检测阴性证明的,不如实登记旅客入住信息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行政处罚;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由司法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四、其他危害社会公共安全、扰乱疫情防控工作秩序的行为
实施其他危害社会公共安全、扰乱疫情防控工作秩序行为的,由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疫情防控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积极配合疫情防控工作开展,阻断疫情传播是每位公民义不容辞的社会责任和必须承担的法律义务。凡具有以上情形者,公安机关将依法从严从重从快打击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烟台市公安局高新分局
2022年5月11日
供稿人:李欣
责编:李志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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