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州区黄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案
案件类型:刑事
供稿:安徽师阳安顺律师事务所 何禾 王娜
审稿:宣州区法律援助中心 刘晓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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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综述
黄某家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某乡镇某村,是一位朴实的农村妇女,现年68周岁,文化程度不高,身体状况不佳,长期在家从事农活。2017年初,黄某为了改善家中经济状况,与丈夫协商,购买了多头小猪进行饲养。因瘟疫爆发,多头猪仔生病且医治无果。某天,黄某在村中的垃圾桶旁捡到罂粟种子,并听闻鸦片可以给猪仔治疗瘟疫,便将罂粟种子带回家中种在自家菜园内。2017年5月份,当地公安机关对此案进行立案侦查,当场清点出罂粟幼苗1917株。后该案经检查机关审查起诉,案件移送至宣州区人民法院进行审理。案发后,黄某被取保候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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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案过程
2018年1月18日,宣州区人民法院通知宣州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为黄某提供辩护。宣州区法律援助中心接到通知后指派安徽师阳安顺律师事务所何禾律师,为黄某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案审判阶段提供法律援助。承办律师接到指派后立即联系黄某了解案件情况,向其分析了相关的法律规定及量刑情节等。承办律师从以下几个方面积极与承办法官沟通:
1、被告人归案后及庭审中均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2、被告人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性较小,请求法院在量刑时酌情从轻处罚;
3、被告人系初犯,文盲,年龄较大且身体状况不好,家庭经济困难,涉嫌犯罪完全是因为听信了农村广为流传的“鸦片可以用来治病”的谣言,具有不致再危害社会的条件,建议对其适用缓刑。
最终,宣州区法院采纳了承办律师的意见,委托宣州区社区矫正中心作出《社区影响评估意见书》,认为黄某具有不致再危害社会的条件,对其采取缓刑不会对所居住的社区产生重大影响。
2018年2月22日,宣州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判处黄某有期徒刑二年,缓期三年,并处罚金三万元。判决之后,黄某积极主动缴纳了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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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正确理解本罪与一般违法行为的界限。一是要区分本罪与一般违法行为的界限。两者区分的关键是把握行为人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情节。情节严重的,构成本罪;未达到法律规定的“情节严重”的,则属于一般违法行为。二是要把握行为人是否明知自己所种植书毒品原植物,如果行为人不知道是毒品原植物的,不构成本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规定,非法种植罂粟、大麻等毒品原植物的,一律强制铲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一)种植罂粟五百株以上不满三千株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数量较大的;
(二)经公安机关处理后又种植的;
(三)抗拒铲除的。
非法种植罂粟三千株以上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数量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非法种植罂粟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在收获前自动铲除的,可以免除处罚。
延伸:
一、本罪与一般违法行为的认定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规定,种植罂粟五百株以上不满三千株即为数量较大,其他毒品原植物数量较大,按照一定比例来认定,一般情况下,大麻二百五十株相当于鸦片五百株,大麻一千五百株相当于鸦片三千株,大麻数量较大按二百五十株以上不满一千五百株为标准。本案中黄某在村中的垃圾桶旁捡到罂粟种子,并听信谣传罂粟可以给猪仔治疗瘟疫,便将罂粟种子带回家中种在自家菜园内,案发后,公安部门清点出罂粟幼苗1917株,属于种植数量较大的情况。而种植罂粟不满500株,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一条处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一)非法种植罂粟不满五百株或者其他少量毒品原植物的;(二)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少量未经灭活的罂粟等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的;(三)非法运输、买卖、储存、使用少量罂粟壳的。有前款第一项行为,在成熟前自行铲除的,不予处罚。
二、被告人的心理状态
此类犯罪被告人大多缺乏对此类犯罪的正确认识。地点大多发生在农村,被告人都是农民身份,而且以农村妇女居多,文化水平比较低,个别甚至是文盲。被告人均公开种植在园前屋后,数量超五百株。少数被告人甚至不知道自己种植的是罂粟,或者虽知道种植的是罂粟,但不知道已构成犯罪。本案中黄某没有任何文化知识,身体状况不好,而且家庭经济极其困难。此次涉嫌犯罪完全是因为听信了农村广为流传的“鸦片可以用来治病”的谣言,黄某种植罂粟不存在提炼毒品的目的,而是从他人处得知罂粟具有给牲畜治病的功用而种植,正是对此罪认识不足导致的。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对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的认识还存在误区,认为只有吸毒、制毒、贩毒才构成犯罪,实际上这是一个误区,只要涉及毒品都会或轻或重触犯法律。罂粟本身无害,但是罂粟蒴果中含有可待因、吗啡、罂粟碱,其是制作鸦片的原材料。我国刑法本旨是从源头上禁毒,只要行为人私自种植罂粟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就会或轻或重的触犯法律,当种植达到一定的数量即构成了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因此,给牲畜治病私自种植罂粟达到一定数量,同样会构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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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较为特殊的农村老年人妇女刑事犯罪案件,承办律师将从被告人黄某的主观恶性、家庭情况、生活环境等方面着手,将工作重点放在提出合理化的量刑建议上,指出黄某与其他毒品犯罪相比,犯罪主观恶性小、社会危害性小、认罪态度较好,具有诸多从轻情节,建议法官充分考虑这类犯罪的特殊性,对黄某判处缓刑,并最终被法庭采纳。
本案中,承办律师和办案法官均坚持“以事实为基础、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从情、理、法的角度,充分考虑黄某本人及家庭面临的实际困难,从人性角度提供尽可能的帮助,贯彻我国刑罚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本着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宗旨,对被告人宽大处理,引导黄某认识违法犯罪的严重性并且愿意积极配合改正自己的行为,让黄某体会到法律的严厉的同时也感受到了法中的情理。
在农村等偏远地区,特别是妇女老年人,因信息闭塞、法律意识淡薄、思想观念陈旧,不少人群认为“罂粟”是可以用来治病的良药。但是罂粟是我国法律所禁止种植的毒品原植物,不管出于什么目的,均不可种植,否则将会使自己身陷囹圄。相关部门应该积极开展法律宣传,宣传种植罂粟的违法性和后果,提高农民的法律意识。针对此类案件的特点,选取典型案例进行巡回审判,通过新闻媒体以案释法,使农民能够了解相关法律规定。公安机关应当依靠基层组织,建立联动防范机制,在罂粟种植时节,加强巡防。对农民种植罂粟的违法犯罪行为,早发现、早查处,避免事态的扩大。本案的成功办理,对于黄某本人及周围群众敲响了警钟,切实增强了法律援助维护妇女权益的意识。
近些年,宣州区法律援助中心强化法律服务职能,通过各种途径维护妇女合法权益。结合“3.8”妇女节等重大节点,通过妇女维权知识宣传和“以案释法”知识讲座等形式,积极扩大妇女对法律援助的知晓率。充分发挥“12348”法律援助法律服务咨询热线的作用,做好及时为妇女解疑释惑工作。并专门针对妇女的法律援助工作开通绿色通道,及时提供法律援助,维护其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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