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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哥不是传奇 刑法小常识 时间:2023-05-18 10:00: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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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8日,南都记者从货拉拉跟车用户身亡案涉事司机周某春的家属处获悉,该案将于10日9时开庭。围绕此前受到关注的辩护人员焦点,周某春的妻子表示,其聘请的律师还是未能介入该案代理


还有哪些信息值得关注?还有一个和货拉拉性别相反的案子,女司机故意走与目的地完全无关的道路,乘客明显表现出了抗议,甚至提出要下车,但女司机依然在加剧乘客焦虑,随后乘客跳车。

这个案例中,新沂法院认为乘客应当知道跳车的严重后果,所以判他负主要责任

中国江苏网11月13日讯(记者 米格)的姐因中途拒载,与男乘客吵架,愤而把乘客带上“迷途”。乘客怕遭殴打而跳车,摔成瘫痪。记者今日从江苏新沂法院获悉,法院判决的姐赔偿乘客各种损失6万余元。
  2012年11月3日,男青年陈雷在路边拦下一辆出租车,并讲好了价钱。可是出租车行至中途遭遇路段施工,致使车辆无法通行。
  由于施工地点距离目的地已经不是很远,的姐要求陈雷下车步行。陈雷说行李太多,拒绝步行,要求的姐必须将他送达目的地。
  的姐表示可以,但是得绕路,绕路要加钱。一说要加钱,陈雷又是拒绝,强调价钱是一开始就谈好的。两人因此发生争吵。
  见乘客太抠又说不通,的姐也气愤,突然将车转向不明方向开去。这下陈雷急了,大喊:“你要把我拉到哪里?我要下车!”
  其实,的姐是要把他拉回原地,宁愿白跑这趟,气气他。但是的姐不搭理他,拿出手机给别人打电话,不断与电话里的人诉说这边的情况。陈雷见状害怕了,以为自己要被拉去挨打,遂爬至后车窗跳下车,当场摔得昏迷不醒。
  在医院治疗期间,陈雷被确诊为右全臂丛神经损伤。后经连云港市第三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陈雷遗留了右上肢瘫痪,构成五级伤残。
  新沂法院认为,陈雷应当知道跳车的严重后果,所以陈雷对损伤结果应承担主要责任,而的姐该纠纷中也存在过错。

这司机比货拉拉司机过分太多了吧,要是换成当初货拉拉司机在争吵后边开车边打电话故意加重乘客焦虑,还不得给定个预谋轮奸?

新沂法院认为乘客应当知道跳车的严重后果,简单来说就是没常识的人才会跳车,货拉拉案要判过失致人死亡的前提是,司机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导致女方跳车,谁能预见到她没这个常识呢?

不得不说世界真奇妙,还能找到这么相似的案例,我认为这个判的没问题,但如果男女互换,责任也刚好颠倒过来,那就真的有趣了。

还有一个案件是男司机男乘客,男乘客跳车重伤,法官认为驾车行为与损伤结果之间不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男司机无罪。

2016年7月20日2时28分,在越秀区沿江东路刚刚喝完酒的邓某和朋友陈某,搭上了一部出租车,目的地在白云区江夏牌坊。到达后,出租车司机李某提出全程车资为51元。但邓某、陈某二人却表示车资太高了,认为平时打车过来最多十几元,而且司机并没有将两人搭载到江夏牌坊,于是拒绝支付车资并下车要离开。收不到车资的司机李某立即下车阻拦两人,并拨打“110”报警。
在三人等待警察到来的过程中,司机李某表示已将二人载到江夏牌坊,但醉酒的邓某和陈某却表示此处并非江夏牌坊,而且司机兜了路,要到目的地后才给钱,并强行坐上出租车后座。李某表示:“送你回始发地不要钱”。
车辆在途经广云路与黄石东路交界口时,邓某突然要求下车并拉开其座位旁的右后方车门,被陈某阻止,李某遂锁上车门总控装置后继续行驶。其后,李某继续驾车通过黄石东路交通岗驶入云城西路,邓某再次要求下车,李某没有理睬继续行驶。当车辆行驶临近至前面一个交通灯时,邓某突然从车右后门打开的车窗处跳出车外,陈某发现后要求李某停车。李某驾车继续行驶几百米后,停下让陈某下车,后驾车离开。
经鉴定,邓某跳车后导致的损伤程度属重伤二级。次日,李某接到交警部门通知后自行到案接受处理。
对此,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认为,司机李某的行为应以过失致人重伤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人民法院依法判处。
法院裁判白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现有证据证实本案系因被害人邓某拒绝支付车资引起的,邓某的损伤亦是其自行从车后座车窗跳出所致,无证据证实被告人李某有危险驾驶或违反交通法规的行为。被告人李某主观上不具有过失,客观上没有实施直接致被害人受伤的行为,其驾车行为与邓某的损伤结果之间不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公诉机关指控李某犯过失致人重伤罪不成立,故判决被告人李某无罪。

这里法院说的很好,为了合理明确刑法处罚范围,对于涉及罪与非罪、重罪与轻罪边缘的行为,应适当结合一般人的生活和社会常理作出判断。

如果对仅具有关联性的行为定罪处理,将会扩大刑法的处罚范围,压缩社会公众的自由空间。那以后网上有个人自杀前和你在网上吵过架,你是不是也是过失致人死亡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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