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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地区刑事案辩护律师推荐(嘉兴刑事案十大律师)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菠萝番 刑法小常识 时间:2023-05-18 01:39:00

嘉兴地区刑事案辩护律师推荐(嘉兴刑事案十大律师)

来源:嘉兴日报-嘉兴在线

为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印发的《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发挥检察机关维护社会大局稳定的政治使命和坚守依法打击犯罪的法律职责,继2月13日推出惩治妨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之释法要点精选(一)后,嘉兴市人民检察院推出第二期焦点问题,为您释法。

问题十一:在疫情防控期间,检察机关如何保障律师的辩护权?

答:检察机关根据《意见》要求,依法保障律师的辩护权。在疫情防控期间,检察机关主要通过12309检察服务热线、12309中国检察网、电话预约和办理、邮寄快递等方式接受案件信息查询、情况反映、听取辩护意见等工作,对于电子卷宗向律师提供刻录光盘,确保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

典型案例

2020年2月5日,嘉兴市南湖区检察院通过视频的方式对远在河南某地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刘某开展认罪认罚从宽工作,在犯罪嫌疑人刘某及其法定代理人、法律援助律师、帮教社工同时连线“到场”后,检察官向犯罪嫌疑人刘某充分说明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权利义务,并宣读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内容。视频宣告等工作完成后,检察院寄送相关法律文书,待对方签字后再寄回检察院。律师充分肯定了疫情防控特殊时期检察机关采用的这一办案方式。

问题十二:疫情防控期间,对于未经批准擅自封堵道路的行为,如何认定?

答:在疫情防控期间,破坏轨道、桥梁、隧道、公路、机场、航道、灯塔、标志或者进行其他破坏活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以破坏交通设施罪定罪处罚。

办理破坏交通设施案件,要区分具体情况,依法审慎处理。对于为了防止疫情蔓延,未经批准擅自封路阻碍交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一般不以犯罪论处,由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典型案例

陈某为了防止疫情蔓延,在未经批准的情况下,组织多名村民将所在村的公路路面挖坏,阻碍车辆通行。几日后,一辆载有危重病人的120救护车通过此路段时车辆发生严重倾斜,导致车内人员不同程度受伤。公安机关以涉嫌破坏交通设施罪对陈某立案侦查。

问题十三:传播虚假疫情信息的行为,如何认定?

答:明知是虚假疫情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第二款的规定,以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定罪处罚。

对于因轻信而传播虚假信息,危害不大的,不以犯罪论处。

典型案例

机关干部李某在与他人聊天过程中,听闻“有一名确诊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擅自脱离隔离,且有反社会情绪,并于2月2日逃脱,至今未找到”的消息后在未对该信息真实性进行核查的情况下,以语音方式发送到其他微信群,导致该信息大范围传播。后经相关部门核查,该语音信息内容为谣言。公安机关依法对李某给予治安拘留七日的处罚,纪委监委部门给予李某留党察看一年,政务撤职处分。

问题十四:在疫情防控期间,某企业未达到复工条件仍擅自复工,且未按规定执行相关消毒等防护工作,引起疫情的传播,如何认定?

答: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引起传播或有传播危险的,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包括单位和个人。该企业未做好相关防控工作,引起疫情传播,应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以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定罪处罚。

典型案例

某企业在未履行相关手续的情况下私自复工,且未严格按照疫情管控的要求进行防护、消毒管理,导致发生聚集性疫情严重事件,3例确诊,2例无症状阳性感染者,造成100余人密切接触,整个企业封锁隔离,停止生产。

问题十五: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与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如何界定?

答:行为人抗拒疫情防控措施的行为,可能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或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犯罪主体与客观方面的认定是区分两罪的关键点。

(一)犯罪主体不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包括两类人:已经确诊的新冠肺炎病人、病原携带者和新冠肺炎疑似病人。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包括单位和个人。

(二)犯罪行为方式和危害后果不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两种行为方式:一是已经确诊的新冠肺炎病人、病原携带者,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这种行为方式既处罚危险犯,也处罚结果犯。二是新冠肺炎疑似病人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冠病毒传播的。这种行为方式仅处罚结果犯。

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除上述两类特殊主体实施的两种行为方式之外的,其他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防控措施,引起新冠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行为。

典型案例

李某某从重点疫区返回后,因咳嗽等症状多次前往医院就诊,在就诊过程中,李某某始终隐瞒从重点疫区返回的事实。期间,其还多次出入公共场所。后李某某被确诊为新冠肺炎,现已导致55名密切接触者隔离观察,造成严重后果。李某某故意隐瞒真实行程的行为不属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而是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公安机关依法对其立案侦查。

问题十六:在网上发布信息谎称囤有大量口罩,诱骗他人付钱转账后将受害人拉黑的行为,如何认定?

答:在疫情防控期间,假借销售用于疫情防控的物品的名义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典型案例

黄某某在疫情防控期间,发现群众急需口罩等防护装备,遂以出售口罩为名通过网络诱骗他人购买进而骗取多名被害人财物,价值人民币28万余元。而事实上,黄某某根本没有口罩可供出售。公安机关以诈骗罪对黄某某立案侦查。

问题十七:假借以疫情防控为名发起募捐的行为,如何认定?

答:在疫情防控期间,捏造事实骗取公众捐赠款物,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典型案例

蒋某、孙某某以“为新型冠状肺炎疫情防控募捐”为名,编造“市希望工程管理办公室、市志愿者协会”发起募捐,并附有孙某某微信及微信支付二维码的虚假材料,在多地进行张贴和散发,利用人民群众扶危济困的善良心愿,实施诈骗行为,共骗取财物5万余元。公安机关以涉嫌诈骗罪对蒋某、孙某某立案侦查。

问题十八:因不满疫情防控,辱骂、威胁工作人员的行为,如何认定?

答:在疫情防控期间,拒不执行防控指令,辱骂、威胁工作人员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给予处罚。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典型案例

汪某某准备举办十余桌生日宴席,因疫情防控需要被要求停办。汪某某携鞭炮、汽油到二楼村委会便民服务中心,与村干部争论未果后,便在自己腰间捆上鞭炮、胸前浇上汽油,并手持打火机试图恐吓威胁村委会同意其举办生日宴席。其行为导致镇村干部无法正常开展疫情防控工作,并严重影响到楼下村卫生室10余名病人的正常就诊。公安机关以汪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立案侦查。

问题十九: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为,如何认定?

答: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分别以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定罪处罚。

收购行为包括以营利、自用等为目的的购买行为;运输行为包括采用携带、邮寄、利用他人、使用交通工具等方法进行运送的行为;出售行为包括出卖和以营利为目的的加工利用行为。

典型案例

袁某向他人购买了两只野生老鹰,分两次食用。经鉴定,袁某收购的两只老鹰属于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蛇雕。公安机关以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对袁某立案侦查。

问题二十:违反规定,对于非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进行加工出售的行为,如何认定?

答: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经营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包括开办交易场所、进行网络销售、加工食品出售等),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对于非法经营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未达情节严重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典型案例

蔡某某将从某合作社购买野猪、豪猪、黄麂活体准备通过大巴车运输到外地贩卖,在装车时被现场查获。公安分局对未办理野生动物经营、加工及运输相关手续,擅自出售、运输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违法行为人蔡某某进行相应的治安管理处罚。

来源:读嘉新闻 来源:嘉兴检察 编辑:孔越 责编:应丽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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