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幸运,初入行业得以确定专业化的方向——希望成为一名优秀的刑事辩护律师。大家参与的第一起案件至今是否仍记忆犹新,本案是我首次深度参与辩护的案件,每每想起本案的点点滴滴,总有新的体验和感悟,希望通过个案的分享与大家一起回味“初入刑辩”的收获和思考。
一、案情概况
2018年12月11日晚张某某于嘉兴市某高速收费站处被抓获,现场在车内查获一包净重99.98g的白色可疑晶体,后被拘留期间,张某某自己供述日前(11月的一天)在同一上家处购入25g甲基苯丙胺用于自吸,但是被洗掉。此外办案人员获悉其数月前(5月26日)在老家盐城向另案被告人吴某某(已判)贩卖过0.6g甲基苯丙胺。检察院将上述三起贩卖毒品行为起诉至法院。
二、毒品案件辩护
(一)本案的辩护要点
1. 公安机关侦查程序严重违法
(1)张某某案并无法定立案程序
全案先后由嘉兴市公安局对张某某和同案另外两名嫌疑人甲、乙分别作出两份不同文号的《指定管辖决定书》,而《立案决定书》只有一份,并未对张某某案件启动立案程序;
(2)本案采取了技术侦查手段,却无应附卷移送的材料
结合被告人供述并经辩护人实地勘验,确有理由怀疑侦查机关采取了技术侦查手段,而全卷并无相关材料,直至一审判决后,二审法官才将侦查机关的《情况说明》出示给辩护人,其中明确指出侦查阶段采取了技术侦查手段,但依旧没有相关随卷材料。
(3)本案对毒品的提取、扣押、称量、取样和送检的程序严重违法
结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办理毒品犯罪案件毒品提取、扣押、称重、取样和送检若干问题的规定》,本案多达6-7处违法行为。
2. 定罪证据不足,无法排除合理怀疑
(1)贩卖给吴某某0.6g的证据有吴某某的供述、吴某某下家蒋某某的供述、张某某与吴某某的微信转账记录:吴某某的讯问笔录前后矛盾,且与其下家的供述多处矛盾;另张某某多次辩解称其与吴某某的微信转账记录为还款,并未卖过毒品,双方也确实存在多笔转账往来,无法排除张某某辩解的吴还款的合理怀疑。
(2)11月的某一天,张某某购买25g用于贩卖,只有张某某本人供述,且并未缴获到毒品: 结合《最高人民检察院公诉厅毒品犯罪案件公诉证明标准指导意见》(试行)的规定“在毒品灭失的情况下,仅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己的供述,不能定罪”。
(3)购买100g用于贩卖,于购买后被现场抓获,并扣押100g白色可疑晶体,张某某辩解称其用于自吸,且并无下家联系购买的类似证据: 结合控方证据证明张某某吸毒成瘾,结合《吸毒成瘾认定办法》及最高院指导案例,无法排除其自吸的可能性。
(二)毒品案件辩护要点总结
1.程序性辩护
(1)立案程序:立案、呈报、审批、发破案经过
(2)特殊的侦查手段:技术侦查的审批程序、特勤人员、犯意引诱、数量引诱、双套引诱
(3)现场缴获:见证人、提取、扣押、称量、取样
(4)送检鉴定:送检编号数量、鉴定的方法、鉴定试剂、含量、鉴定报告的要求
(5)上缴入库:编号数量 、入库时间
(6)讯问:同步录音录像、引诱、暴力刑讯
其实每一起的毒品案件多多少少都会有不同程度的程序瑕疵或程序违法,在我们全程的辩护中,每个阶段的重点是不一样的。在审查起诉阶段,无需将所有程序违法的辩护要点全部提交,筛选两至三个重中之重,伤其十指,不如断其一指,抓住痛点后作为筹码和检察官进行沟通和谈判;审判阶段,无需完整地统一指出所有程序违法,可以有选择地或详细或简略的提出程序辩护意见。如何选择,如何或详细或简略,需要我们反复推敲地取舍和表达。
2. 实体性辩护
(1)主观是否明知
(2)主犯在逃、从犯
(3)犯罪预备、犯罪未遂
(4)供自己吸食
(5)毒资
(6)上下家之间关于立功的认定
(7)不能排出合理怀疑
关于合理怀疑,并不是空口作出假设,怀疑一定不能脱离“合理”,而此时一部分的举证责任无形的转移到辩护方,比如本案的转账记录系还款的合理怀疑,就需要有类似借出过款项或者多次借款还款的证明,再比如本案张某某辩称“自吸”的合理怀疑,结合相关规定和指导性案例,去佐证该辩解的“合理性”。
三、案件收获与思考
(一)审查起诉阶段与检察官的沟通
检察官助理很难联系,难得当面沟通时又是不太愿意沟通的态度。首先,我们要表示理解,毕竟他们的案件确实非常多,压力很大;其次,表达案件的重要程度,家属的急切,以及犯罪嫌疑人本人的一些真情实感;最后,在建立了平等沟通基础之上,表达对案件程序、事实、法律适用上的观点。
另外,很多时候真正办理案件的是检察官助理,但是员额制改革之后,办案压力更多的是在员额检察官身上,当检察官助理沟通不顺畅的时候,可以考虑转战员额检察官,虽然他可能更为忙碌,但基于错案责任的制度,可以积极尝试这一途径。
(二)庭审中辩护技巧的提升
1.庭前争取取得检方的举证纲要和证明目的。
检察官举证时并不会按照证据卷的顺序,通常是根据证明犯罪事实的顺序举证,这个时候的质证需要我们逐一击破。
比如就本案与张某某一起被现场抓获的司机刘某,其陈述称“11月的某一天确实给张某某开车来过嘉兴”,检方将该证据用于证明张某某第二起25g贩卖毒品的犯罪事实,如果庭审不仔细,可能会忽略这个细节。其实这一证据根本不能实现其证明目的,只能证明两人来过嘉兴,和“贩卖毒品”的犯罪行为毫无关系。
如果可以在庭前与检察官或者法官沟通,取得检方的举证纲要和证明目的,逐一地、有针对性地质证,会更有利于庭审质证。很多时候,案件证据割裂看也许不能证明犯罪事实,只有联系起来才可以,我们质证不能只是笼统的说“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能排除合理怀疑、不能证明犯罪事实”,而是要细致的了解检方的证明目的后,一一质证,尤其是对证明目的反驳!
2.庭审中对被告人和对其他同案被告人的询问
在开庭之前辩护人一定要去会见的,这次会见的内容最主要就是介绍庭审程序、注意事项,以及对庭审询问及最后陈述的辅导。
对被告人的询问很多都是已知答案的问话,最主要是要将事实再次强调陈述给法庭,这个时候采取封闭式或者开放式的提问方式都可以,因为答案其实辩护人都是已知的。但是需要注意的,一定要一问一答,这样不仅可以给被告人足够的思考时间,也是给法官强化记忆,如果一个提问包含很多问题,不仅被告人容易混乱,抓不住重点,法官也可能无法记住问题的核心。
对其他同案被告人的询问,因为本案不是同案犯,所以不存在责任分配之类的问题,提问的内容是有助于所有被告人的,比如本案关于程序上公安机关采取技术侦查或者特勤手段的提问。这个时候,尽量采取封闭式的提问,因为其他同案被告人并没有会见过,也不一定能在第一时间抓住提问的核心,只有尽量采取封闭式提问,才可能实现提问的目的。
3.在质证过程中加入部分辩论意见被法官制止
在质证过程中无法避免的加入了部分辩论意见,比如程序违法,缺乏一些应当附卷的材料,证据不予认可等质证意见,无疑是融合了辩论意见。法官无情地打断,释明我们在辩论环节表达。
依据《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第一审普通程序法庭调查规程(试行)》28条第3款“控辩一方举证后,对方可以发表质证意见。必要时,控辩双方可以对争议证据进行多轮质证”。其实就是将辩论提前到质证环节,只是有针对性的辩论,这是完全于法有据的。但是基于对法庭的尊重,可以和法官充分沟通后,简化发表质证意见,既充分表达质证意见,又赢得法官的认可。
4.质证和辩论充分准备好书面材料的同时,准备好脱稿以及简练表达
庭前大家都会做好充分准备,无论是质证还是辩论又或者是提问,但我们所做的所有准备只有一个目的——说服审判人员。
首先,要面对他说,如果不能脱稿,就不能及时观察法官的表情,准确捕捉法官的心理变化,他是否将你说的听进去了。其次,在漫长的庭审过程中,审判人员不可能几个小时都是高度紧张地仔细聆听所有人说的所有话,那如果我们的表述过于书面晦涩难懂,很难保证他愿意完整的听进去,所以简练且精准地表达也很重要。
5.辩方证据材料的出示
在我国刑事辩护体制下,很少由辩方去取证、举证,绝大多数都是基于控方证据开展庭审,辩护人大多是申请补充调查取证。但是控方证据中也有很多可为我们所用的证明无罪罪轻的证据,我们是在举证时候提出,还是仔细整理,简化分析过后,作为辩方的证据材料当庭出示,值得思考。整理过后的材料一定是一目了然的,更有利于加深审判人员的印象,同时也是律师精细化辩护的体现。
(三)庭后的辩护
案件不是在开完庭之后就结束了,案件最终的决策者也不一定是承办法官。那么,辩护词就不是仅仅只提交给主审法官就足够的,陪审员、审委会等等都是可以争取的。
张某某贩卖毒品案件是我首次深度参与的刑事辩护案件,第一次的经历值得余生回味,虽然打掉了一起犯罪事实,但是就案件而言还有一定的辩护空间没有挤干,还有值得努力的空间。本案结束后,我最深刻的感受就是程序法与实体法同样重要,无论在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还是维护辩护律师辩护权的时候,都举足轻重。熟练掌握程序法,补强这一部分的空缺,进一步加强程序辩护与实体辩护的融合,希望以后的辩护可以不留遗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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